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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你所关心的相关要求需要了解

       自2022年9月1日起,最新版《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开始实施,针对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做出相关要求:

(一)取消强制周期性继续教育。

 按照《办法》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废止,道路运输驾驶员2年继续教育周期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24学时的规定同步废止,不再实施每两年一次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在办理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相关业务时,均不再要求提供每两年一次的继续教育记录。

(二)取消注销从业资格通过继续教育恢复。

 根据交通运输部相关要求,对因超过有效期180日而被注销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再实施在原证件超过有效期2年内(含2年),完成24学时的继续教育后,经参加相应类别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规定的理论科目考试合格的,恢复其原有从业资格的规定。

(三)按周期开展诚信考核计分和等级评定。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驾驶员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对于持有多个类别证件的驾驶员,其诚信考核周期统一按照最先取得从业资格类别的初次领证日期计算,合并计分考核。道路运输企业和驾驶员应主动及时了解掌握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诚信考核等级等信息,并作为企业培训、调整驾驶员工资和奖励、辞退驾驶员的重要依据。道路运输企业和驾驶员对诚信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书面举报或举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15日内反馈核实结果,并最终确定诚信考核等级。

(四)按规定开展不合格驾驶员继续教育。

在一个考核周期内诚信考核等级为不合格(B级)的驾驶员,应当按规定到道路运输企业或从业资格培训机构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道路运输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的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后,凭道路运输企业或从业资格培训机构出具的《继续教育培训证明》,将其诚信考核等级恢复为A级;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驾驶员,按计3分处理,不得强制驾驶员参加继续教育。实施继续教育的道路运输企业负责培训本企业登记在册的驾驶员,并应有健全的组织构和管理制度,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五)完善相关考核计分标准

 将重大交通事故、较大交通事故等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等行为,以及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等行为(破坏监控、车辆安全设备配备不全、疲劳驾驶、未携带运单、安全卡等)纳入计分体系。

(六)建立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完善奖惩机制,对纳入行业重点监管对象的,适当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对于考核等级高的驾驶员及其所在道路运输经营者给予激励机制。

总结:

1、客货运、危险品从业资格证两年一次继续教育学习取消。

2、到期换证超过有效期180天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不再实施在原证件超过有效期2年内(含2年)完成24学时的继续教育后,经参加相应类别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规定的理论科目考试合格的,恢复其原有从业资格的规定。

3、诚信考核等级为不合格(B级)的驾驶员,应当按规定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

4、从业资格证有效期为六年,到期记得换证哦!

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

一、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20分:

1.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的;

2.转让、出租从业资格证件的;

3.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

4.驾驶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5.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员未按照要求进行应急处置并报告的;

6.本次诚信考核过程中发现其有弄虚作假、隐瞒相关诚信考核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二、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10分:

1.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次要责任的;

2.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3.驾驶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旅客或者货物运输车辆,从事道路旅客或者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

4.驾驶无包车客运标志牌的车辆,从事客运包车经营的;

5.驾驶未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从事超限运输经营活动的;

6.擅自涂改、伪造、变造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

7.破坏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视频监控装置的;

8.有受到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记录的。

三、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5分:

1.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次要责任的;

2.驾驶无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车辆,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3.超越《道路运输证》上注明的经营类别或者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4.驾驶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5.驾驶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6.驾驶长途客运班车凌晨2时至5时违规运行或者虚假接驳的;

7.驾驶客运包车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

8.未配合汽车客运站执行车辆安全例行检查以及出站检查制度,擅自驾驶客车出站的;

9.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10.驾驶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11.有受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记录的。

四、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3分:

1.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2.驾驶未按规定维护、检测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3.驾驶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或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

4.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个小时,日间连续驾驶超过4个小时,夜间连续驾驶超过2个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5.有受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行业协会组织公告、有关媒体曝光并经核实的服务质量记录的。

6.未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及本办法要求参加继续教育的。

五、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1分:

1.未按规定随车携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

2.未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未按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的;

5.一类、二类道路客运班线以及包车客运驾驶员未按规定填写行车日志的;

6.通过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受理以及12345等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的投诉举报,经核实属实且有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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