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a骑电单车回家时与正在遛狗的b相遇,随后两人在村口因为是否撞到狗而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被告a原告c,b等发生撕扯并相互殴打,致双方人员受伤,后产生医疗费用。经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a此次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经司法鉴定,原告c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另查明,2022年4月24日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现原告另诉民事赔偿,残疾赔偿金是否支持?
按照2012年的规定应当根据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情况进行判决,而当初《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恰恰将“两金”明确为物质损失,因此,按照2012年的规定,另行民事诉讼可赔“两金〞。且,《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3期“尹瑞军诉颜礼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中认为残疾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应予赔偿。
但,2021年《刑诉法解释》将2012年的解释164条中的“物质损失情况”变更为“本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也即是说即便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也只能按照附带民事诉讼应当赔偿的范围。即除因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外,不应判赔“两金”。另,起草小组《解读》刊登于2021年2月4日“人民法院报'微信公众平台。在《解读》中,起草小组对“两金”的问题进行了清晰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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