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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制作的程序性规范——不需要向纪律审查谈话对象出具权利义务告知书

笔录制作的程序性规范

一是关于讯问、询问、谈话的手续问题

按照有关规定,首次谈话、讯问、询问时应当出示《被核查人/被调查人/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谈话对象、被讯问/询问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还应出具《谈话/讯问/询问通知书》,并在首次笔录中体现履行上述手续的情况(权利义务告知系出示而非送达)。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被核查人/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都属于监察文书,开展监督执纪工作时,对被审查人不需出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只需告知其权利义务并在笔录中体现告知情况即可。监督执纪工作具有党内监督和纪律审查的特点,是落实党组织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的要求,因此不需要向纪律审查谈话对象出具权利义务告知书。

二是关于办案人员在笔录上的签名问题

三是关于笔录制作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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