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党纪案件首先应从主体身份审查开始,主体身份的不同可能涉及错与非错、此错与彼错、适用组织处理还是党纪处分等。本期“思享讲坛”分享“特殊主体的执纪要点(党纪篇)”。
特殊主体的执纪要点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应负党纪责任的主体包括中共党员和党组织。现将具备特定身份的党员或党组织的执纪要点汇编如下:
一、“党员领导干部”违纪
1.党员领导干部是指在党政机关担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以及国企、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科级以上指的是职务而不是职级。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一般由所在机关进行日常管理。
2.已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干部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成员因换届不再提名、机构改革等原因免去领导职务转任职级的,保留原待遇,不改变干部管理权限。
3.以下条文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一般党员不适用:第50条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第68条放任违反政治纪律问题、第74条违规组织、参加老乡会、第96条离岗后违规从业、第97条不纠正亲属违规从业、第99条违规谋求特殊待遇、第126条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第127条违规干预和插手执法活动、第136条不重视家风建设。
参考文献
二、“双重管理干部”违纪
1.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确定立案审查管辖,即协商确定管辖;党纪处分权按照隶属管辖和级别(管理权限)管辖的原则行使。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般可以由派驻组(或主管部门)立案审查,由主管部门党组讨论决定,下达处分决定,并向地方党组织通报处理结果。
3.如果违纪行为由地方纪委查处更为适宜的,可以在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地方纪委立案审查和下达处分决定书。
4.“干部管理权限与党组织关系不在同一个地方的(退休)干部”,参照“双重管理干部”协商确定立案管辖;处分仍按党的隶属关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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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退休公职人员”违纪
1.对于违纪违法的退休公职人员,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
2.本应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如系党员可以只给予党纪轻处分;如系非党,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后可以第一种形态处理。
3.本应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如系党员,可以在党纪处分执行通知中一并写明待遇调整事项;如系非党,政务立案后作出《关于对×××享受的待遇予以调整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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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预备党员”违纪
1.预备党员违纪或隐瞒入党前错误,系重处分情形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系轻处分情形的,延长预备期;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
2.党员转正后发现预备期违纪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3.纪委可以直接对预备党员进行批评教育;要给与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可以立案审查、审理,并向其所在党组织提出处理意见,决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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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
1.1997年以前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入党后才发现的,依据1995年《关于党员隐瞒入党前的错误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处理。
2.隐瞒入党前的错误,如属一般问题,可不予追究,但进行批评教育;如属严重错误,一般予以党内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严重错误掌握在“开除党籍”或“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3.对于违纪行为一直持续到入党后的,若严重违纪,可以开除党籍,若尚不够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可以予以党内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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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规发展党员”
1.弄虚作假,把不符合入党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属于违规发展党员,违反组织纪律。
2.未认真履行入党申请材料和手续的审核职责,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工作纪律,应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纪律处分。
3.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应不予承认其党员身份,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如系公职人员,相应给予政务处分。
4.注意区分违规发展党员与因入党人员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而发展为党员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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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纪后“下落不明”或“死亡”的
1.对违纪后下落不明超过六个月,证实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党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对下落不明超过六个月,认定违纪证据不足,或不足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由党支部大会决定除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3.对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由党支部大会决定除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4.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参考文献
八、“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违纪
1.各级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违纪问题,由同级纪委立案审查;轻处分向同级党委报告,并报上一级纪委批准;重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追认),且必须报上一级党委批准。
2.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违纪的,不能辞去或者由所在党的地方委员会按程序免去其党委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而应履行报批程序。
3.由纪委立案审查并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呈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司法机关直接立案侦查、作出生效判决后交由纪委作出党纪处理的,职务自动终止,不必报批,但需报上级纪委备案。
4.换届期间处分党委委员是否要报批,关键看换届时本级党委是否已审议本级党委原委员违纪问题,已审议的要报批,未审议且不再担任地方党委委员的,不用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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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纪委委员、纪委常委”违纪
1.各级纪委委员、纪委常委违纪问题,由同级纪委立案审查。
2.给予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党纪轻处分,由各级纪委批准,报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备案;给予省级纪委委员重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追认),报省委批准,报中纪委备案;给予地市以下纪委委员重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追认),向同级党委报告,并报上一级纪委批准。
3.处分省纪委常委,由中纪委批准,报中央备案;给予地市以下纪委常委党纪轻处分,向同级党委报告,并报上一级纪委批准;给予地市以下纪委常委党纪重处分,报上一级纪委审议,由上一级纪委报同级党委批准。
参考文献
十、“两代表一委员”违纪
1.终止人大代表资格、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终止党代表资格属于身份资格变化类处理方式的第二种形态指标。
2.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给予身份资格变化,一般不建议履行罢免程序,而是通过做思想工作,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主动向本级或选举他的人大、政协常委会书面请求辞去代表、委员职务。
3.因受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需要终止党代表资格的,在给予党纪处分的同时一并终止;党代表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终止或停止党代表资格(职务),由选举单位或基层(单位)党组织报同级党委决定。
4.给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处分以函告形式通报所在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如处分时已终止资格,不再通报;如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处分决定主送所在单位即通报;处分后需终止或撤销资格,相应党委将按程序通知,监委无需重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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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人大、政协任命人员”违纪
1.对各级人大、政协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法或者依章程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这体现了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的维护和尊重。
2.由案件承办部门在审查调查阶段及时办理相关免职手续,并在审查调查报告中注明免职情况,将相关材料入卷。
3.对人大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可以罢免、撤销或者由其提出辞职;对政协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可以撤销或者由其提出辞职以免去其职务。实践中,一般由被审查调查人个人提出书面辞职报告。
4.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组成人员都是本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对于此类职务,只需终止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其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即相应撤销,不需要专门另行履行免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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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党组织”违纪
1.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包括党的领导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适用于各级党组织;党组织违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轻则检查、通报,重则改组、解散的严肃处理。
2.对党组织红脸出汗,主要通过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党委委员(党组成员)的批评、约谈函询、提醒、诫勉等实现。
3.集体违纪的领导机构成员依据《条例》第26条处理;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中的领导机构成员依据《条例》第15条规定处理;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依据《条例》第16条处理;构成单位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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