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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贪污罪九种情形总结+贪污案件查账方法

      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当今时下,腐败分子越来越多,涉案人员级别越来越高,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给个人、家庭、社会、党和国家都造成了巨大的危害。不仅葬送了个人前途和家庭幸福,破坏了社会公序良俗,同时也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

那么

你知道哪些情形是贪污吗?

你知道关于贪污案件的查账方法吗?

    今天小编为大家奉上贪污罪的干货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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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o!!!

构成贪污罪的几种情形

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贪污罪有以下几种情形:

    1、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3、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4、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故意通过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贪污数额一般应当以所隐匿财产全额计算;改制后公司、企业仍有国有股份的,按股份比例扣除归于国有的部分。

    第二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职工集体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
  改制后的公司、企业中只有改制前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或者少数职工持股,改制前公司、企业的多数职工未持股的,依照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司、企业改制或者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给特定关系人持有股份或者本人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贪污数额以国有资产的损失数额计算。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在其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后将所隐匿财产据为己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9、《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关于贪污案件的查帐方法  

一、财务假账存在的一般形式及基本特征
        查办贪污职务犯罪过程中,通过查处财务假账,可以获取有力证据。在查办贪污犯罪案件当中,要想顺利揭开财务假账的“面纱”,牵出侵吞、占有公共财产的幕后黑手,就得认识和掌握财务假账存在的一般形式及其基本特征。结合办案实践,对现实当中存在的财务假账作如下归纳:
    1、按欺骗的对象,可分为对内财务假账和对外财务假账。对内财务假账是指单位内部人员采用涂改单据、伪造凭证,更改账目或其他手段在财务会计活动中作弊,达到侵吞、窃取、占有公共财物的违法犯罪目的。对外财务假账是指单位人员和有关人员串通,为掩盖本单位预算财务和经营活动的真实情况,而利用财务预算处理上的技巧制造假账,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达到化公为私的非法目的。
    2、按存在形式分,主要有假凭证、假账簿、假报表、假资金等。主要是通过伪造、篡改、隐瞒等不法手段来达到损公肥私之不法目的。


二、利用财务假账犯罪的主要作案手段
        贪污案件的作案手段通常表现为运用财务上的处理技巧或管理上的处理漏洞,采取掩盖事实真相、伪造财务报表、涂改单据多报多领、多留利润、少交税利等手段,虚假反映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达到私分公款、变公共财物为私人占有的不法目的。具体表现为:
    1、先列后支。会计人员运用虚假发票或支票头虚列支出,然后再一次或多次签发支票提取公款据为己有,即以虚假发票作支出。
    2、随列随支,张冠李戴,涂改单据直接侵吞。将公款转入个人账户,虚报、谎报支出窃取现金,侵吞不报。大头小尾,私扣手续费。张冠李戴,虚设客户,虚报冒领。涂改凭证,以少报多。
    3、列大支小,随后补提。从相关单位索取金额大于实际交易额的发票,而以实际交易额支付相关单位,差额则提出据为己有。
    4、少记或不记。表现为少记银行存款收入或银行存款利息不记账,然后提出据为己有或收入不入账据为己有。
    5、直接侵吞。表现为利用财产清查不彻底、家底不清的漏洞,直接侵吞。


三、贪污犯罪案件查账方法
        查账,从字面上讲,就是对账目进行核查,是进行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一项基本工作。通过查账可以验证会计记录的真实性,评价财务数据与情况是否真实可靠,经济活动是否合法,揭露错误与弊端。反贪工作当中的查账主要目的是揭露犯罪事实,促进迅速准确办案,有力打击贪污犯罪活动。
        传统的查账方法有审阅法,核对法,盘存法,询问法,分析法,鉴定法。查账工作必须做到多查多看多分析。贪污贿赂案件的查账方法是在传统的方法之上增强针对性,侧重查证违纪、违法事实,查证受害客体的经济损失,查证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赃款、赃物去向,保护国有财产不受损失。在此,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对几种查处财务假账的方法与技巧进行总结。

    1、收入不入账、多收少记或少付多记的查账方法。这种现象通常发生在财会制度不健全的单位,特别是开票与收款同属于一人的情况下,监督制度不健全,最易出现此种现象。查账的技巧是:应将所有使用过的发票和收据及存根联都收集起来,检查号码是否连续,有无账号作废及缺页在存根上,然后对发票和收据存根联的合计数同 入账数进行核对,看是否符合,即可查出问题。

    2、虚报冒领开支费用的查账方法。从外来原始凭证来看,主要舞弊手段是伪造、盗用、涂改或重报购货发票或费用单据。

        伪造单据常见于利用白条发票或收据,遇此情况,应严格审查有无经手人、验收人和主管领导人的签字。
        盗用单据核销公款常见于盗用其他单位的发票或已废弃的单据。此种情况只需要与对方单位通过核对验证即可查清问题。
        重报单据往往发生在供货单位不根据发票收款,而在收款时另出收据,如发现有收据单独支付货款的,就应查明不使用发票付款的原因及有无利用发票重复报销的情况。从自制凭证来看,主要舞弊手段有:虚报冒领职工差旅费、临时工工资及长期支取已死亡职工退休金等,对此应审查领款出具的单据是否系本人亲自签收。如有疑问,还应向有关人员或部门进行查账核实。
    3、隐瞒收入,直接贪污小金库款的查账方法。企业隐瞒收入,设小金库的情形较多,通常是处理废旧物资等其他收入、营业收入或代人套购物资从中牟利所得款项,隐瞒不入账留作本企业或单位的小金库,甚至也有截留其他利润收入的。贪污此款的方法一般是在企业改制的混乱状况下,几个知情人共同私分、贪污,且有毁账手段。此种情况的查账方法与技巧是:根据相关账目之间内在联系,查明被隐瞒收入的来龙去脉,仔细核对银行账户及存款情况,查询主要财务人员个人账户存款情况,逐笔落实每笔款的收入来源及开支去向,设法查出小金库。可以利用外围突破法,通过与其下属单位、被收费、罚款单位、发生业务款较多的单位进行调查,追查收入不入账资金的落脚点,攻破小金库堡垒。还可以突击盘库,查库存现金与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如现金大于账面,又无正当来源,即小金库。查此类账的有效方法是:银行查询法,让被查单位提供基本存款账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大于账面余额的,就很可能是小金库,在查出小金库后,再追查款项的去向。

    4、变造、伪造会计凭证、图章、会计账簿的查账方法与技巧。所谓变造是指涂改、拼接、挖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行为,其查账技巧是可以重点审查会计核算资料的完整性。如果发现装订成册的账、表有缺损、断号、少页情况的,就应追查是否属于故意提款所造成的,通过逐页仔细审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有时也可以直接发现涂改、拼接、挖补证账的情况。在审阅伪造账目中,应仔细注意账面上记载的字迹,看清领导签批文字粗细和墨色是否存有异样,图章是否真实。在办案中,可以采用多种审查手段配合进行,如鉴字签字、图章的真伪,可以从中发现问题。

(部分文字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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