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浅谈如何制作“抓获经过”




本文转自公号:案审实务


抓获经过,顾名思义,是指侦查机关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经过。是侦查机关对于掌握违法犯罪事实、违法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嫌疑人藏匿地点的线索,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地点、经过、方法以及是否存在自首、立功、坦白情节等的书面说明。在我们公安机关办理的各类刑事、行政案件中,很多时候都需要制作抓获经过。由于目前“抓获经过”不仅仅证实犯罪嫌疑人到案的情况,其证实的内容还包括影响量刑的情节,如自首、立功(一般存在于共同犯罪中),影响定罪的情节,如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因此,抓获经过越来越受司法机关重视,作用越来越重要。然而,抓获经过的制作没有法律依据,尤其是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也未对抓获经过的内容和形式作统一要求,以致侦查人员制作的抓获经过优劣参差不齐。在法制部门工作多年,笔者对此深有感受。有鉴于此,笔者根据公安工作实际,谈谈如何制作“抓获经过”。

 


首先,分析一下“抓获经过”的证据性质。

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抓获经过”材料是抓获机关出具的公文,是书证;有人认为是证言,但由于其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不是证据。通常是将“抓获经过”材料列书证范围。

  判断一份材料是否是证据,主要是看其是否具备证据的三要素,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笔者认为,“抓获经过”属于执法人员的证言材料,实践中,最常见的二种制作形式,一种以抓获机关的名义出具,加盖该机关(如某派出所) 的公章的“抓获经过”,因为单位不能作为证人,这种形式的“抓获经过”违反了证据的形式要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还有一种多名侦查人员同时签名的“抓获经过”,由于证人必须单独作证,违反了证人证言的形式要件,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有具备了证据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抓获经过”,是可以成为案件的证据并在庭审质证中使用。比如,只有以侦查人员名义出具并只有一名侦查人员签名的“抓获经过”材料完全符合证人证言形式要件。  

 

一份书写完美的“抓获经过”应包含以下几点内容:

  一、写明如何确定违法犯罪嫌疑人。即写明通过什么线索确定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如110接报、事主报案、民警巡逻发现、联防抓获、群众举报、扭送等。对采取的秘密侦查手段要注意保密,必要时将秘密手段转化为公开的形式。该要件的意义是体现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二、写清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地点、执行抓获任务的侦查人员姓名。抓获时间最好要精确到某时某分,抓获地点必须准确。时间可以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的责任年龄;地点可以确定案件管辖地;执行抓获任务人员可以出庭证明抓获过程。

  三、写明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归案方式,也就是采取什么的方式抓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包括民警巡逻盘查、蹲坑守侯、民警或群众当场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等。同时还要写清使用何种法律手续使嫌疑人到案(多次使用的要写明原因)。其中采取传唤措施的,还要注明是由民警直接将嫌疑人传唤到案,还是将传唤通知书送达后嫌疑人自行到案。抓获过程中违法犯罪嫌疑人是否使用暴力抗拒抓捕,是否逃跑后被抓获的,是否投案自首的,这里必须明确写明,因为上述情形可能影响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罪名和法定从重、从轻情节。

  四、被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户口所在地等。

  五、违法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是如何交代其违法犯罪事实的,以及违法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点、任务及行为,拒不供述的也要注明。

  六、写明在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时是否起获赃物或作案工具。如果有赃物或作案工具,就要写明是如何起获的,在什么地点起获的,并在案卷中附有相关的证据材料,这类证明材料将有效的反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庭审过程中的翻供。

七、如果有同案有多名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写明同案人员如何处理。同案人的抓获经过是能否认定立功情节的重要依据。

八、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民警要签名并注明日期,多人抓获的要分别独立制作抓获经过,这里注意的是签名是民警手写签名而非打印的,同时加盖该民警所在的办案单位公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虽然“抓获经过”是民警以第一人称书写,但其所书写的内容是对代表侦查机关行使法定职权过程的说明,所以应当加盖单位公章,使之证明力提高。而加盖单位公章的意义还在于直接表明民警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最后要说明的一点就是:严谨、客观、全面是“抓获经过”的核心,一定不可有虚假成份存在。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警察出庭作证做了明确的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这里也就是抓获人员对其制作的“抓获经过”出庭作证,接受法庭询问。

  暂不论“抓获经过”是作为刑事案件中的程序证据还是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形式出现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抓获经过”作为刑事证据材料,必将会经过法庭庭审质证,不客观、不全面、不规范的“抓获经过”是经不住庭审质证的,也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甚至会影响诉讼活动的进行。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公安部"三考"题库(四)刑事诉讼法多选题(一)
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技巧
【司法实务】对刑事诉讼中常见笔录的证据法分析
详解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取证合法性认定规则
刑事证据三性审查判断技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研究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