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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秀群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舞刑初字第236号
公诉机关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1962年3月5日出生。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3年8月30日被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殷玉晓,河南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13)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东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及其辩护人殷玉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9月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陈XX不认真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致使舞阳县孟寨镇澧河村27户居民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2胎、3胎,造成社会抚养费500000余元流失,社会影响恶劣。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X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XX辩称,指控自己工作的时间不对,孟寨镇乡政府是2006年9月让其开始包澧河村的,但是由于该村妇女主任张某某太霸道不让进村,工作不好开展,直到2007年3月才正式进村,2009年7月份自己因病就请假了,一直在各个医院看病,2010年8月7日出院,2011年3月份才上班,上班后包的其他村,2012年4月份又让去包的澧河村,其工作中没有发现那么多户超生现象,有不负责任的地方,服从法院判决。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起诉书指控陈XX玩忽职守罪不成立,1、起诉书指控“陈XX不认真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起止时间不正确,事实上,陈XX因患食管癌、贲门癌2009年7月到2012年4月并未负责孟寨镇澧河村的计划生育工作;2、起诉书指控陈XX的行为“造成社会抚养费500000余元流失”的事实不存在,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陈XX无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权利和资格,其在澧河村开展工作时,村妇女干部有意隐瞒村里育龄妇女超生的行为及育龄妇女外出打工超生的事实,导致其不能及时发现超生情况,其没有能力也没有权利发现并阻止计划外怀孕的妇女生育;超生行为被发现后,有权机关仍然有权对超生户进行调查、送达征收决定进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不受时效的限制,起诉书称的社会抚养费处于未征收状态,并不是无法征收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另外,起诉书认定的超生的27户居民应缴纳的500000元社会抚养费有陈XX有病请假期间超生的,且社会抚养费首证率为70%,即便流失现实存在,也不足30万元的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3、“社会影响恶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社会抚养费并未流失,也并没有证据证明超生多少户才算恶劣影响。综上,陈X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XX系孟寨镇计生办工作人员,2006年9月至今任孟寨镇澧河村包村干部,期间曾因患病请假未上班,具体负责完成计生办下达分包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准确掌握分包村人口数量结构和育龄夫妇的婚育节育状况并及时上报、组织育龄妇女按时参加健康检查、发现计划外妊娠对象及时通知采取补救措施等;2006年9月至2012年4月,孟寨镇澧河村有27户居民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2胎、3胎,社会抚养费500000余元未征收。被告人陈XX在工作中未及时发现上述27户居民的计划外怀孕及超生现象。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陈XX户籍证明、孟寨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证明被告人陈XX已达刑事责任年龄,1995年至今在孟寨镇计生办工作,2006年9月之后任孟寨镇澧河村包村干部,职责为负责完成计生办下达分包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准确掌握分包村人口数量结构和育龄夫妇的婚育节育状况并及时上报、组织育龄妇女按时参加健康检查、发现计划外妊娠对象及时通知采取补救措施等。
2、孟寨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康检、报表、处罚、行政征收、补救措施的工作程序,证明发现计划外怀孕对象后,应采取引产、流产补救措施,拒不采取措施的,下发行政处罚警告书,发现超生现象后立案调查,实行行政征收告知,告知期满后下达行政征收决定等具体工作程序。
3、孟寨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证明孟寨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系事业单位法人,有权进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以及涉案500000余元社会抚养费的计算依据。
4、2005年-2012年孟寨镇计生办涉及澧河村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统计表,证明涉案27户超生户未征收或未按规定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事实。
5、户籍证明,证明涉案27户均存在超生现象且超生的小孩均已入户口的事实。
6、收条,证明超生户周某某曾缴纳6000元社会抚养费的事实,与孟寨镇计生办统计表、陈XX供述相印证。
7、病历、住院票据,证明被告人陈XX因患食道癌、贲门癌于2010年1月5日止8月7日转院至郑州各大医院住院治疗的情况。
8、孟寨镇计生办主任郑某某、马某某证明,证明陈XX因病于2009年7月请假未上班的事实。
9、侦破经过,证明陈XX经传唤归案的事实。
10、证人远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焦某某、马某乙、李某某、孟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孟某甲、黄某某、郑某甲、郭某某、张某丁、郭某乙、王某丙、杨某某、赵某某、杨某甲、王某丁、孟某乙、杨某乙、李某甲、王一某、杨二某、杨三某证言,证明他们均系下澧河村超生户,分别在2006年9月至2012年4月生育了二胎或三胎,都是给村妇女主任张某某交了5000至7000元不等的费用后张爱萍让生的。
11、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其系澧河村妇女主任,从事澧河村计划生育管理工作,2005年至今包村干部是陈XX,村里大概有30来户超生户,其中有27户生之前自己都知道,他们分别都给自己交的有钱,收了钱后就没有再管他们,计生办的人来了,就让怀孕的妇女先躲躲,自己就说这些人不在家,有些户发现怀孕后也跟陈XX说过,陈XX说怀孕了就先收钱,收了钱再让生。
12、证人魏某某证言,证明张某某收到罚款后给其一部分钱让其帮忙给小孩上户口,2006年至2010年大概给澧河村入了18个户口。
13、证人康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4月至今自己分管孟寨镇计划生育工作,一直由陈XX包澧河村,陈XX说过澧河村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难度大,工作不好开展,陈XX因为身体有病中间请过假,包村干部一直没有安排过别人。涉案的王某某、张某某等27户超生情况,陈XX没有向其汇报过,还证明包村干部的职责及工作程序,与被告人供述、相关书证相印证。
14、被告人陈XX供述与辩解,证明其在孟寨镇政府计生办工作,其作为澧河村包村干部的职责主要有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具体的有组织孕检、社会抚养费征收、计划外生育的处罚及采取补救措施等,分包的澧河村中涉案的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等27户超生户中杨某某、王某某、周某某这三家的社会抚养费都是张某某收了之后由其交给了计生办,其他的不知道超生的具体情况,孕检时没有发现有计划外怀孕的,应检对象有些人没有在家,也没有落实,没有采取引产补救措施,社会抚养费也没有征收到位。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陈XX工作期间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存在部分客观因素,且非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X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冯林海
审判员  杨 蕾
审判员  刘琳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金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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