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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自侦文书之初查部分
XXX人民检察院
提请初查报告
检   初查[    ]   号
一、被举报人(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
被举报人(被调查人)       ,    ,     出生,身份证号码        ,    族,籍贯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写清其身份),工作单位    ,职务   ,职级    ,现住址     等。
二、线索来源
三、举报内容
(写明涉嫌的主要问题)
四、处理意见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条,提请对XXX涉嫌犯罪线索进行初查。
五、初查工作方案
(一)初查目的、方向、范围和调查的问题
(二)初查的人员配备、分工及组织领导
(三)办案期限、步骤、方法和措施
(四)办案风险评估及应对措施
以上意见妥否,请审示。
承办人: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本文书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初查工作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控告、举报、自首以及案中发现的线索进行初查时使用。
XXX涉嫌XXX案安全防范工作预案
一、 犯罪嫌疑人(被调查人、证人)基本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被调查人、证人)健康状况和精神状况
了解掌握被讯(询)问人的健康状况和精神状况,如患有疾病应特别写明。
三、人员配备、分工及职责
明确案件承办人、司法警察或负责看管人员的配备、分工、职责以及安全防范的具体措施。组织好看守被讯(询)问人的人员,并向其交待注意事项,做好讯(询)问结束后办案人员与看守人员的衔接,不能出现空挡。
四、安全措施
1、环境准备。讯(询)问前对讯(询)问场所进行细致检查,消除不安全因素。
2、医护准备。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准备必要的救治药品,制定相应的救治预案或请医护人员到场监护。
3、搜查、检查、采取强制措施等环节注意事项。
五、突发事件处理
可能出现安全问题预想及对策。对办案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处理、报告的方法;针对讯(询)问过程中被讯(询)问人可能出现异常情况的应急措施。
承办人: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本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安全防范工作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在初查工作中,为积极预防和有效应对突发紧急情况而使用。
XXXX人民检察院
职务犯罪案件(初查阶段接触被查对象)党内报告书
(文号)
XXX党委(党组):
1、 被查对象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职务、职级、是否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政治面貌、现住址等)
2、 被查对象涉及的主要问题。
3、 事由和依据。(可查性依据、法律依据、需要接触被查对象理由)。
经研究,因初查工作需要,必须接触XXX核实有关问题。
特此报告。
XXX人民检察院(加盖院公章)
批准人:XXX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本文书依据《辽宁省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党内请示报告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在初查职务犯罪要案时使用。
XXX人民检察院
接触初查对象审批表
案      由
线索
来源
初 查 对 象
性别
年龄
民族
籍      贯
文化
程度
政治
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
家庭住址
涉嫌主要问题
承办人意见
使用说明:本文书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举报线索与其他案件线索初步调查核实过程中,在确有必要接触初查对象时制作的内部审批表格。
XXX人民检察院
延长初查期限审批表
案由
初查开始时间
被调查人
性别
年龄
民族
工作单位、职务
延长初查的
期限与理由
承办人意见
备注
使用说明:本文书依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初查工作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延长初查期限时使用的文书。
XXX人民检察院
中止初查审批表
检   中初[    ]  号
初查对象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及职务
现住址
线索来源
反映问题性质
受理日期
初查部门
初查日期
线索涉及
的主要问题
初查进展情况
及存在问题
处理意见
及依据
处理结果
使用说明:本文书依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初查工作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对犯罪线索初查过程中,拟中止初查内部审批时使用。
XXX人民检察院
恢复初查审批表
检   恢初[    ]  号
初查对象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及职务
现住址
线索来源
反映问题性质
受理日期
初查部门
初查日期
中止初查日期
线索涉及
的主要问题
前期初查及当前线索情况
处理意见
及依据
处理结果
使用说明:本文书依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初查工作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对中止初查的犯罪线索拟恢复初查内部审批时使用。
初查结论报告
检   初结[    ]   号
初查对象     ,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出生地       ,   族,      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                 ,职级    ,政治面貌       (如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并写明具体级、届代表、委员及代表、委员号),住址               。前科情况等。(案件有多名初查对象的,应按涉嫌犯罪情节轻重逐一写明。)
初查对象      涉嫌         犯罪的案件线索,……(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案件来源具体为自首、单位或者公民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送、本院其他部门移送以及办案中发现等);           ,经检察长决定,我们开始进行初查,……(简要写明所采取的初查措施及初查经过)。现已初查终结。
经初查查明:……(详细写明每条案件线索经初查后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或者无法获取犯罪证据等情况)。
初查查明上述事实,……(写明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或理由),可以认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初查对象      涉嫌        犯罪的案件线索,经初查……(写明符合或者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具体理由),符合立案条件(或者不符合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提请立案侦查(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提请不予立案)。
需要说明的问题:……(对于初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逐一说明)。
当否,请领导批示。
承办人: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本文书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初查工作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举报线索与其他案件线索初步调查核实后,对初查结果所做的结论性报告,以及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指定管辖或者按照规定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的案件线索初步调查核实后,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初查结论时用。
XXX人民检察院
关于XXX线索初查结论的批复
检   复字[    ]   号
XXX:(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名称)
你院XXX号关于XXX线索初查结论报告收悉。经审查,……。
此复
年    月   日
(院印)
使用说明:本文书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七十七条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初查工作规定(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作。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的案件线索初查结论批复时使用。
XXX人民检察院
合并线索审批表
原线索名称
现线索名称
承办人意见
使用说明:本文书用于两个以上案件线索合并初查审批时使用。
XXX人民检察院
案件线索查处情况回复函
(副 本)
检   线查复[    ]   号
XXX(案件线索来源部门或单位):
你      移送我局的  案件线索材料,经查,                     (包括结论以及作出结论的法律依据)。如有不同意见,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年  月  日
(局印)
(注:此件正本已收到)
(案件线索来源部门或单位)
年  月  日
第一联附卷
XXX人民检察院
案件线索查处情况回复函
检   线查复[    ]   号
XXX(案件线索来源部门或单位):
你        移送我局的  案件线索材料,经查,                     (包括结论以及作出结论的法律依据)。如有不同意见,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年  月  日
(局印)
第二联送达案件线索来源部门或单位
使用说明:本文书依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初查工作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对案件线索来源部门或单位移送案件线索材料查办情况的回复时使用。
XXX人民检察院
不立案通知书
(存  根)
检   不立[    ]   号
控告单位或控告人
被控告人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不立案原因
批 准 人
承 办 人
办案单位
填 发 人
填发时间
第一联统一保存
XXX人民检察院
不立案通知书
(副  本)
检   不立[    ]   号
:
你(单位)控告  涉嫌             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特此通知。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十日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年  月  日
(院印)
第二联附卷
XXX人民检察院
不立案通知书
检    不立[     ]   号
你(单位)控告               涉嫌             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特此通知。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十日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年   月   日
(院印)
第三联送达控告人
使用说明: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十五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对于控告材料,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将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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