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
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存 根)
检 侦委辩/申援[ ] 号
案 由
案件编号
犯罪嫌疑人 性别 年龄
批 准 人
承 办 人
填 发 人
填发时间
第一联统一保存
人民检察院
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副 本)
检 侦委辩/申援[ ] 号
:
我院对 一案已依法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现告知你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
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属于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年 月 日
(院印)
本告知书已收到。
犯罪嫌疑人:
年 月 日
第二联 附卷
人民检察院
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
检 侦委辩/申援[ ] 号
:
我院对 一案已依法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现告知你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
经济困难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属于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年 月 日
(院印)
第三联 交犯罪嫌疑人
使用说明:本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作。在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使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解除
刑事强制措施情况告知书
:
(性别 ,出生日期 ,工作单位 ),因 ,于 年 月 日被 (□是□否在逃)。
特此告知。
(办案机关印)
年 月 日
注:文书中“□是□否在逃”为选择性项目,由办案人员根据当事人到案情况在选定的“□”中打“√”。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解除
刑事强制措施情况告知书
(回执)
:
(性别 ,出生日期 ,工作单位 ),因 ,于 年 月 日被 (□是□否在逃)。
特此告知。
(办案机关印)
年 月 日
本告知书已收到。
被告知单位: 年 月 日 时
采取其他方式告知或者有特殊情况未告知的,注明情况:
办案人: 见证人:
年 月 日 时
注:文书中“□是□否在逃”为选择性项目,由办案人员根据当事人到案情况在选定的“□”中打“√”。
使用说明:本文书依据》第二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案件过程中,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采取或者解除强制措施时使用。
XXX人民检察院
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
(存 根)
检 援[ ] 号
案 由
案件编号
犯罪嫌疑人 性别 年龄
法律援助机构
批 准 人
承 办 人
填 发 人
填发时间
第一联统一保存
XXX人民检察院
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
(副 本)
检 援[ ] 号
:
我院办理的 案,犯罪嫌疑人 性别、年 龄) ,涉嫌 ,现羁押于 (未被羁押的,填写其住所),其属于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 款/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请依法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我院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院印)
本通知书已收到。
法律援助机构收件人:
年 月 日
第二联附卷
XXX人民检察院
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
检 援[ ] 号
:
我院办理的 案,犯罪嫌疑人 ,涉嫌 ,现羁押于 (未被羁押的,填写其住所),其属于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 款/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请依法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我院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院印)
第三联送法律援助机构
使用说明:本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制作。在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时使用。
XXX人民检察院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应当经过许可通知书
(存 根)
检 见[ ] 号
案 由
案件编号
犯罪嫌疑人 性别 年龄
执行机构
批 准 人
承 办 人
填 发 人
填发时间
第一联统一保存
XXX人民检察院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应当经过许可通知书
(副 本)
检 见[ ] 号
:
我院办理的 ,犯罪嫌疑人 (性别、年龄) ,本案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我院许可。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院印)
本通知书已收到。
执行机构收件人:
年 月 日
第二联附卷
XXX人民检察院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应当经过许可通知书
检 见[ ] 号
:
我院办理的 ,犯罪嫌疑人 (性别、年龄) ,本案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我院许可。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院印)
第三联送执行机构
使用说明:本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制作。在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阶段使用。
XXX人民检察院
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
会见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存 根)
检 不经见[ ] 号
案 由
案件编号
犯罪嫌疑人 性别 年龄
执行机构
批 准 人
承 办 人
填 发 人
填发时间
第一联统一保存
XXX人民检察院
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
会见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副 本)
检 不经见[ ] 号
:
我院办理的 案,犯罪嫌疑人
(性别、年龄) ,本案有碍侦查的情形已消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不经我院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
年 月 日
(院印)
本通知书已收到。
执行机构收件人:
年 月 日
第二联附卷
XXX人民检察院
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
会见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检 不经见[ ] 号
:
我院办理的 案,犯罪嫌疑人 (性别、年龄) ,本案有碍侦查的情形已消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不经我院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
年 月 日
(院印)
第三联送执行机构
使用说明:本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制作。在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阶段使用。
XXX人民检察院
不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存 根)
检 不许见[ ] 号
案 由
案件编号
犯罪嫌疑人 性别 年龄
申 请 人
工作单位
许可会见时间
批 准 人
承 办 人
填 发 人
填发时间
第一联统一保存
XXX人民检察院
不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副 本)
检 不许见[ ] 号
:
因 案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不许可你会见犯罪嫌疑人 。
年 月 日
(院印)
本决定书已收到。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二联附卷
XXX人民检察院
不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检 不许见[ ] 号
:
因 案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不许可你会见犯罪嫌疑人 。
年 月 日
(院印)
第三联交申请人
使用说明:本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制作。在侦查阶段人民检察院不予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申请时使用。
XXX人民检察
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存 根)
检 许见[ ] 号
案 由
案件编号
犯罪嫌疑人 性别 年龄
申 请 人
工作单位
批准会见时间
批 准 人
承 办 人
填 发 人
填发时间
第一联统一保存
XXX人民检察院
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副 本)
检 许见[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许可你会见犯罪嫌疑人 。请持此决定书与 联系会见事宜。
年 月 日
(院印)
本决定书已收到。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二联附卷
XXX人民检察院
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检 许见[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批准你会见犯罪嫌疑人 。请持此决定书与 联系会见事宜。
年 月 日
(院印)
第三联交申请人
人民检察院
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检 许见[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许可 (律师执业证编号 或者身份证号 )会见犯罪嫌疑人 (性别 ,年龄 ,于 年 月 日被执行 )。请予以安排。
年 月 日
(院印)
第四联送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使用说明:本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制作。在侦查阶段人民检察院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申请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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