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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中院公布2007年十大不诚信典型案例(2008年)
 
民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政无信必颓。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立身做人的基本规范。诚信对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推动社会进步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谐社会离不开诚信道德的规范和维护。
近日,徐州市中级法院从2007年全市法院审结的1万多件民商事案件中,选出了十个不诚信的典型案例,它们涉及到产品宣传、约定履行、不正当交易等多个社会领域。这些活生生的案例,告知我们的社会、我们的企业、我们的受众,遵守法律和诚信的价值。
通过公布的十大不诚信典型案例,向社会昭示了人民法院维护诚信原则的立场和具体尺度,同时提醒市场经济主体,在交易活动中,要提高防范意识和证据意识,防止因自己的疏忽大意而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法院的判决不仅让失信者丧失信誉,而且让他们在经济上也占不到丝毫的便宜。
 
1、虚假宣传   不诚信
冒充国际名牌  诱签加盟合同
北京某服装公司在自己印制的宣传手册中,称其公司的“百合花”牌服饰为韩国知名品牌服装。正是这一点吸引了邳州市黄某。黄某与徐州区域的加盟商王某取得联系,于20064月顺利地成了邳州区域的加盟商,销售所谓的“百合花”牌韩国知名品牌服装。
黄某在向王某交纳了3万元加盟费及8千元保证金之后,收到了北京某服装公司发送的百合花服装。可是,黄某在销售这批服装时,发现该品牌服饰质量低劣,销售情况也不好。“国际大品牌的质量怎么这么差?”黄某带着满腹狐疑,来到工商行政部门查询该品牌的注册情况。结果令她大吃一惊,该品牌服饰根本就不是什么世界名牌,甚至没有在中国注册商标。在要求王某返还加盟费和保证金未果后,黄某将王某和北京某服装公司告上了法院。
原来,这一切都缘于北京某服装公司对其“百合花”品牌服饰的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等欺诈行为,使黄某对加盟前景做出了错误的判断,进而签订加盟合同并交付保证金。
法院认定黄某有权在签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因受欺诈而签订的合同,并判决撤销黄某与王某签订的加盟合同,并返还黄某加盟费和保证金,北京某服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出尔反尔   不诚信
先不承认借款  后又谎称还清
200412月至200510月间,邓某借用陈某现金9万元,借款到期后邓某未按约还款。20071月,陈某不慎将借款单据原件丢失,仅存复印件。陈某担心没有借条原件,日后邓某不承认曾借过自己的钱,遂长个心眼,和邓某通了电话,并对电话做了录音。邓某在电话中,对借款事实没有否认,但是拒绝还款。陈某恐日后借款更不好收回,遂将邓某诉至法院。
法院开庭审理时,邓某否认该笔借款的存在,并拒绝出庭对陈某提供的电话录音证据予以质证。法院依法对录音证据予以认定,并结合借条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判决邓某返还陈某欠款及利息95千余元。
 
3、假冒专利   不诚信
未获得专利权,却给产品标上专利招牌
200612月,徐州某保健品公司与周某签订代理销售合同,约定周某在黑龙江省代理销售该保健品公司的产品。周某付了合同履约保证金2万元后,保健品公司发货。开始,周某对某保健公司的保健产品非常信任,因为产品上均印有国家专利配方、商标专利注册,并标有“假冒必究”的字样,其中,宣传资料还影印了加盖国家知识产权局印章的专利下达通知书
但是,周某收到货物后却发现该批保健产品销路并不像保健公司宣传的那样好,而且在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后还发现,该保健公司的保健产品只是曾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只是受理了申请,但并未实际授予其专利权。周某遂要求退货并返还履约保证金。保健品公司辩称:宣传材料及包装物上的专利号是工作人员失误所为。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销售协议书》,某保健品公司返还周某履约保证金和货款,并赔偿周某经济损失3000元。
 
4、欺订合同  不诚信
投保火灾险种,却未明确说明免责范围
2006428日,邳州市的周某以自己开办的板材厂名义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投保标的项目为厂房设备固定资产和加工板材等流动资产,保险金额共20万元,保险期间自2006428日至2007427日止,承保险种包含火灾、雷击、爆炸等保险事故。免责条款中有因烘焙造成的保险标的物损失属于保险人免责范围。周某缴纳了保险费1000元。
200725日,周某的板材厂发生火灾,经邳州市公安局消防大队现场勘验:火灾原因为烘焙木料引起。此次事故造成周某板材厂厂房加工设备及木料等损失共计2万元。事故发生后,周某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以火灾系因板材烘焙造成,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为由拒绝理赔。于是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因火灾造成保险标的物损失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周某支付了该险种的保险费,如果依据免责条款免除保险人的该项义务,则周某交付的该险种的保险费将没有合同义务的对价。保险公司收取周某的保险费,却对合同约定的保险险种不予承保,对于被保险人来说显失公平。其次,板材在制作过程中的烘焙环节可能造成板材的焦糊、变质及火灾等多种损失。同时,保险合同中又约定了火灾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畴,保险公司如果欲免除因烘焙造成火灾的损失,就必须证明在签订合同前就已向周某履行说明和解释义务。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说明义务。《保险法》规定,没有经过保险公司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合同约束力。因此,法院认定因烘焙造成的火灾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畴,并判决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赔偿投保人周某经济损失15708.70元。
 
5、故意赖帐   不诚信
以股东不知情为由,拒绝归还欠款
徐州某混凝土公司与徐州某建筑公司于200410月签订了一份《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明确约定:混凝土公司供给建筑公司混凝土1000立方米,每立方米246元,每500立方米结一次,因建筑公司迟延付款,混凝土公司有权暂停供货,且每日按应付款额的3‰计收滞纳金。
合同签订后,混凝土公司按照建筑公司的要求供应混凝土1135.04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79219.8元,但建筑公司仅付款人民币60000元,经原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支付货款219222.8元及违约金65765元。
建筑公司辩称,公司的现有股东在购买公司原股东股份时,对该笔债务并不知情,因此该债务与建筑公司无关。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也过高。
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公司以现股东不知公司原债务为由抗辩无法律依据。另外,建筑公司的违约具有明显的恶意,对于这种主观积极追求的恶意违约,应当在考虑违约金的补偿性同时,适当地体现出违约金的处罚性功能。于是,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6、无理拒赔   不诚信
以侵权人已作赔偿为由,拒对保险人进行理赔
常某是丰县某小学的在校学生。20049月份,常某就读的小学集体向丰县某保险公司办理了“团体学生健康综合保险”,每人缴保险费29元,保险期限为一年。20056月,常某被顾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刮撞致伤,支出医疗费用19486.02元。经法院调解,顾某赔偿常某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25500元。其后,常某向某保险公司主张理赔,但保险公司以致害方顾某已向常某进行了赔偿为由,拒绝理赔。
医疗费用保险是以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支付医药费为保险事故的保险,是一种健康保险,该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自然人的生命或健康。因为人的身体和生命无法估价,我国法律规定,由于第三者侵权行为造成被保险人受伤,第三者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仍应按照人身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所以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给付常某医疗费等损失17260元。
 
7、背信弃义   不诚信
以办理手续为名再签协议  试图赖掉9个月的利息
武某将自己持有的徐州某公司股权转让给赵某,并于2005410日签订《股东出资转让协议》,股权转让金为76.5万元。转让协议签订五日内支付30万元,余款43.5万元在2005年底之前支付完毕。同时约定,余款43.5万元的利息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
赵某如约给付了30万元的首付款,但余款一直未支付。2006 116日,赵某把武某叫到工商局,说是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又让武某在工商局提供的制式《股东出资转让协议》上签了字。
而当武某要求李某按2005年协议约定归还余款和利息时,赵某对支付余款没有异议,认为应以双方在工商局签订协议之日即2006116日为起点计算利息。企图少付9个月的利息。于是,武某将赵某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第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内容来看,双方对转让股权的份额、价款、价款的支付时间以及办理相关的手续等均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具备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而2006116日签订的协议,内容简单概括,是为了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需要才签订的,并非真正的“股权转让协议”。另外,从交易习惯来看,完成股权转让,首先应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然后交付股权价款和进行股权过户登记。
法院认为,前一份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双方已按照该份协议实际履行,而签订后一份协议是转让的手续之一,并非双方计算利息起算点所依据的协议。法院判决,李某支付给武某余款43.5万元及该款自2005410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
 
8、不履行义务   不诚信
物业管理未尽职,而费用却全额收取
市民张某于2001年底购买了一建筑面积180平方米的别墅,并在2002726日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该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有责任保持别墅内公共地方环境清洁卫生,对别墅区内的商业服务网点进行管理,拆除违章建筑或设施等。物业公司定期按照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
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并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好物业管理职责,对张某别墅前开设多家饭店、私建厨房现象不予管理,直接给张某的正常生活带来不便,使张某在很长时间不能完全享有良好的清洁卫生环境。对此,张某主张酬情减少物业管理费,遭到物业公司的拒绝并且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其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792.87元。
延伸阅读
物业管理合同中,物业费的对价是物业公司依据合同提供的物业服务。本案中,物业公司认可的一个事实是:其并没有完全履行合同,致使张某居住的房屋前违章搭建了饭店的后厨房,直接给张某的正常生活带来不便。法院判决酌情减少张某的物业管理费用。
对“不诚信者”说
履行合同义务要全面适当,不然相应的合同权利要受到影响。
 
9、单方毁约   不诚信
订了三台机床的合同,却只交付了两台
20067月,徐州某铝热公司与南通某机床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机床公司为铝热公司生产数控机床1台、剪切机床1台、折弯机床1台。并对三台机床单价、付款期限、付款方式有了明确的约定。同时还约定,如有违约,违约方将承担货款额每日千分之十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机床公司将剪板机床、折弯机床交给铝热公司,铝热公司也支付了两台机床的价款。同年1018日,某机床公司给铝热公司函称:“我公司和贵公司于200676日所签订的数控机床合同已作废,希望贵公司尽快落实其它公司生产。”为此,铝热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机床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机床公司虽然履行完大部分合同义务,但是单方明确表示不继续履行剩余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判决南通某机床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262500元。
 
10、卖房逃债   不诚信
二百多平方米的房产  二万元卖给了自己的母亲
徐某于20034月借款3万元给孟某,后经徐某多次向孟某索要借款,孟某以无力偿还为由至今未还。徐某起初也相信了孟某的推辞,可后来他辗转了解到,在2003117日,孟某和妻子二人与孟某的母亲郭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将其所有的建筑面积为222.72平方米房产以2万元的低价转移给郭某。徐某认为该买卖房地产的行为损害其债权,于20067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该买卖房地产的合同。
孟某为了躲避还债义务以2万元的价格将二百多平方米的房产转让给其母亲,远远低于该房产所应有的价值,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产的行为。且该行为侵犯了作为债权人 徐某的权益。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法院判决撤销孟某与孟母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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