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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检察院公布典型案例警示行车人(2009年)
 
200942日,西湖检察院公布了一些典型的交通肇事案例,对行车人提个醒的同时,也希望大家提高对交通肇事罪的认识。其实,交通肇事没那么可怕,只要肇事者能勇于承担责任。
 
案例一:出租车司机停车不当 乘客开门撞人 致人死亡
200810211635分左右,出租车司机小赵驾驶出租车行驶至西湖景区北山路苏堤北口处时,靠边停车,乘客小王刚推开右后车门,只听“砰”的一声,一骑电动车的撞了上来,骑车人被抛到了车的前面,重重摔到了地上,后被送到医院,因伤势过重,死亡。
经交管部门认定,司机小赵未按规定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通行,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乘客小王乘坐机动车开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电动车驾驶人,驾驶制动装置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电动车,无事故责任。
西湖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司机小赵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今天将小赵依法提起公诉。
 
案例二:电动车带人抢道致人死亡
2005531日,小杨骑着从朋友处借的一辆电动车,带着他的朋友张某要到西湖边庆祝生日,中午1130分许,当他行驶至西湖区文一路保俶北路口时,小杨顺势将车龙头往左一偏,打算左转弯。
就在此时,前方一辆由西向东的中型客车逼近跟前。“砰”一声,电动车与客车头部碰撞,电动车应声倒地,小杨和他的朋友张某双双摔倒。
同年610日,张某因颅脑损伤后多脏器功能衰竭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日死亡。
交管部门认定,小杨骑车带人,在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由东向南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小杨违反《交通道路安全法》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小杨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小杨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三 :骑自行车带人致人死亡
2007796时许,小汤骑自行车搭载朋友小杨,沿杨公堤由南向北行驶至景行桥,在下坡时,由于迎面过来一辆大客车,小汤因害怕,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倾覆,后座的小杨摔落后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交管部门认定小汤违法载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小汤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小汤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案例四:骑电动车撞死行人
2008716日早上630分左右,小刘骑着一辆电动自行车,在西湖区文一西路南侧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行驶至蒋村港桥以东约100米处路段时,对道路动态未注意观察,遇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车头撞上在道路内作业的环卫工人仲某,造成受害人仲某因颅脑损伤后多脏器功能衰竭于同年718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管部门认定,小刘驾驶非机动车,却骑行在机动车道上,负全部责任。
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小刘提起公诉,法法院院判处小刘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检察官提醒说,只要交通参与者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都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这与使用什么交通工具无关。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刑3年至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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