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侵权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腐败行为,被称为“不揣腰包的腐败”。2008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从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采取有效措施,深入开展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近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全省检察机关查办的6起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刘祖学滥用职权案
刘祖学,男,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高技术产业科原科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09年9月14日被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经查,2006年至2007年,刘祖学违反贴息资金管理规定,在明知楚雄某开发公司不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申报条件的情况下,收受该公司负责人赵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9万元,先后两次将赵某某伪造的贷款合同等虚假材料上报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取了国家贷款贴息资金,造成国家财产损失300万元。
2007年,刘祖学在明知罗某的矿业公司既无银行贷款,又无开工建设项目的情况下,帮助罗某编造虚假材料,办理备案手续,骗取贴息资金200万元,刘祖学本人侵吞115万元。
陆玲滥用职权案
陆玲,女,广南县妇幼保健院原院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4月27日被广南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经查,2009年5月至2010年3月,陆玲滥用职权,违反规定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指使该院工作人员通过制作虚假病历资料,套取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267万余元,用于购买单位土地和医疗设备。另外,陆玲还涉嫌受贿罪。
2010年11月25日,广南县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陆玲有期徒刑四年。
韦国忠滥用职权案
韦国忠,男,保山市商务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4月23日被保山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经查,2006年至2007年11月,韦国忠在担任保山市隆阳区副区长分管国土工作期间,明知国家和地方管理法规、政策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减免土地出让金,仍然超越职权,违法签批减免他人土地出让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4万余元。 2010年11月2日,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韦国忠有期徒刑三年。
邹维俊破坏选举案
邹维俊,男,陆良县板桥镇人民政府原副镇长。因涉嫌破坏选举罪于2008年5月5日被陆良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经查,2007年12月,时任板桥镇村镇管理所所长的邹维俊在不具备候选人资格的情况下,采取贿赂手段违法拉选票,导致其当选板桥镇副镇长。
2008年6月30日,陆良县人民法院以破坏选举罪判处邹维俊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陈宗仁、武旭、张剑非法拘禁案
陈宗仁,男,镇雄县杉树乡政府原副乡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3月28日被镇雄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武旭,男,镇雄县杉树乡政府安监站原站长。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4月11日被镇雄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张剑,男,镇雄县杉树乡政府安监站原职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4月13日被镇雄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经查,2010年3月2日晚,陈宗仁带领武旭、张剑等人到杉树乡凤栖村半坡社检查非法煤窑。次日凌晨,发现骆作军已被查封的小煤窑有采煤迹象,便给骆作军戴上手铐,强行带到杉树乡政府值班室殴打、体罚,至3月7日下午2时才释放,造成骆作军重伤。
2010年9月3日,陈宗仁、武旭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张剑被免予刑事处罚。
刘勇、何永来滥用职权案
刘勇,男,宣威市煤炭工业管理局海岱煤管所原所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5月3日被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何永来,男,宣威市煤炭工业管理局海岱煤管所原副所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5月3日被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经查,2011年4月15日11时许,宣威市海岱镇杨梅山煤矿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在未经复产验收,且矿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然组织工人下井以“检修”为名违规生产,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导致12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353万元。事故发生后,刘勇、何永来多次到杨梅山煤矿,召开由该矿法定代表人等参加的会议,就事故发生时间、死亡人数及伤亡人员在井下作业点位置等情况进行密谋串通,统一口径进行谎报,致使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受到重大延误。
目前,该案已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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