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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博兴院讨论学习最高法第一批指导性案例
新屏轩
>《反渎信息》
2016.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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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2
月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
批
指导性案例
后,山东省博兴县检察院利用“检察官教检察官”讲坛组织干警对该批案例和最高院通知精神进行了讨论学习。
干警们在认真全面学习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中的四个
典型案例
后,根据案例
法律
性质的不同进行了分组讨论,控申、民行等部门干警着重对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
合同纠纷
案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
纠纷案进行了展开讨论,侦监、公诉、反贪等部门干警着重对潘玉梅、陈宁受贿案和王志才故意
杀人案
进行了个案讨论和类案总结。
通过讨论,干警们对
二手房买卖
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问题、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问题、新形式和新手段下受贿罪的认定问题以及判处死缓并限制
减刑
的具体条件问题等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提高了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统一性;同时对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的及时学习也是不断强化检、法部门间执法衔接,促进执
法规
范化建设的客观必然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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