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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博兴院讨论学习最高法第一批指导性案例
 
201112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一指导性案例后,山东省博兴县检察院利用“检察官教检察官”讲坛组织干警对该批案例和最高院通知精神进行了讨论学习。
 
干警们在认真全面学习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中的四个典型案例后,根据案例法律性质的不同进行了分组讨论,控申、民行等部门干警着重对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展开讨论,侦监、公诉、反贪等部门干警着重对潘玉梅、陈宁受贿案和王志才故意杀人案进行了个案讨论和类案总结。
 
通过讨论,干警们对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问题、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问题、新形式和新手段下受贿罪的认定问题以及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的具体条件问题等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提高了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统一性;同时对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的及时学习也是不断强化检、法部门间执法衔接,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客观必然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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