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从诉讼征信信息库中选择10起当事人违法失信典型案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布。
1.宋万江失信案件
宋万江,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高密市柏城镇新庄村155号。身份证号码:370727197212141635。
2011年,赵桂福与宋万江因琐事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宋万江用刀捅伤赵桂福左肋部构成轻微伤,赵桂福起诉至高密市人民法院要求宋万江赔偿损失。高密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2)高民初字15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宋万江赔偿原告赵桂福的各项损失共计8690.07元。判决生效后,赵桂福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万江一直未履行,到其住处也大门紧闭,至今未找到其下落,高密市人民法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没有查到任何银行存款。 宋万江为规避法院执行,外出躲避,逃避执行,致使案件无法执结,其失信行为主观恶意明显,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2.张云志失信案件
张云志,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高密市密水街道农丰社区长丰街11巷1号。身份证号码:370727196307241239。
2011年春节前,张云志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向管日妮先后两次借款11000元,后管日妮多次要求张云志偿还借款,但张云志一直未还。于是管日妮起诉至高密市人民法院,高密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高民初字第237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张云志偿还给管日妮借款本金11000元。判决生效后,管日妮向高密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是被执行人张云志至今未履行,张云志四处逃避,执行人员与当事人多次查找也未找到此人下落,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迟迟不能执结。
张云志为规避法院执行,外出躲避,逃避执行,致使案件无法执结,其失信行为主观恶意明显,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3.马瑞强失信案件
马瑞强,男,1987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高密市阚家镇双羊社区吉林庄村43号。身份证号码:370785198711286511。
2010年10月20日,马瑞强与单宝珍发生交通事故,马瑞强承担全部责任,后单宝珍起诉至高密市人民法院,2011年10月17日法院作出(2011)高双民初字第149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马瑞强赔偿单宝珍损失122154.48元,判决生效后,单宝珍向高密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28日送达执行通知书(由其父马延昌代收),让被执行人马瑞强于2012年3月30日到庭付款,但被执行人拒不到庭,其本人外出躲避执行,现下落不明。 马瑞强为规避法院执行,外出躲避,逃避执行,致使案件无法执结,其失信行为主观恶意明显,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4、王德功失信案
被执行人王德功,男,汉族,成年,身份证号码:370727196910019317,电话:15069663567。
双方当事人系堂兄弟,2010年11月23日,被执行人因建房从申请人处借款30000元,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经本院判决,作出(2011)高民初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审理时查封被告所有的鲁GGU659号轿车一台。2012年3月29日立案执行,2012年5月21日向王德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并私自转移财产。
王德功为规避法院执行,私自转移财产,致使案件无法执结,其主观恶意明显,属严重失信行为。
被执行人张振义,男,1967年4月26日生,汉族,住高密市醴泉街道社区审计局宿舍,身份证号码:30727196704260011。
2005年6月3日,张振义向周瑞霞借款100000元,出具借款欠条一份,周瑞霞索款不成,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10)高商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张振义不服,诉至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1)潍民终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张振义向周瑞霞还款100000元及利息判决。 该案经申请人于2011年12月2日申请,于2011年12月7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寻找被执行人未果,于2012年1月13日在山东法制日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经再三调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在兰州做生意,执行人员于2012年5月16日到兰州执行,并于5月17日电话联系上了被执行人,其同意第二天见执行人员解决该案,执行人员第二天再联系其电话关机,拒不面见执行人员,执行人员回院后,又再三电话联系其电话一直拒接,执行人员赴房管局查询,于2011年底购买了金城蓝湾房屋一套,遂予以查封。
张振义躲避执行,恶意逃债,且诉讼期间购买新居,有能力履行恶意逃避执行,属严重失信行为。
6、刘忠友失信案
被申请人刘忠友,男,成年,住柴沟镇张戈庄村,身份证号码:30727196901068117。
案情:2002年5月13日,刘忠友无证驾驶鲁GW6071号农用三轮车在胶王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被申请人褚金珍的丈夫邱召云死亡,作出(2002)高刑初字第2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刘忠友赔偿褚金珍36766.8元,刘忠友至今未赔。
刘忠友出事后,外出逃匿,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属较重失信行为。
7、刘玉刚失信案
被申请人刘玉刚,男,1962年3月3日生,汉族,住高密市都市绿洲3号楼4单元102室。身份证号码:30727196203130390。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务纠纷,刘玉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开庭,法院缺席审理,并判决刘玉刚偿还邱泽河36000元,但其至今未付。
案件进行执行程序后,刘玉刚拒不履行判决,并故意躲避、逃避执行,致使案件无法执结。
刘玉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并故意躲避、执行,属较重失信行为。
8、刘中书失信案
被申请人刘中书,男,成年,住高密市密水街道办事处谭上社区居委会。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楼板合同纠纷一案,刘中书未到庭,法院缺席审理,判决刘中书偿还邱仁智9000元。案件进行执行程序后,刘中书故意逃避,拒不履行判决,属严重失信行为。
9、赵德波、郑银花失信案
被执行人赵德波,男,1976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高密市大牟家镇南斜沟村152号。身份证号码:370727197601054877。
被执行人郑银花,女,1976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高密市大牟家镇南斜沟村152号。身份证号码:370727197609224885。
管秀红诉赵德波、郑银花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高商初字第185号判决,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夫妻下落不明,经查无财产,无银行存款,其行为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权利,属较重失信行为。
10、栾纪光典型失信案件
2009年,唐荣华因琐事与李述秋发生争执后,李述秋之夫栾纪光对唐荣华进行殴打,造成唐荣华受伤住院,构成十级伤残。2010年唐荣华将栾纪光起诉至高密市人民法院,高密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2010)高民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栾纪光赔偿唐荣华各项费用共计40481.93元。判决生效后,唐荣华申请执行,本院在送达过程中,被执行人之妻当场撕毁法院的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多次到被执行人家中,被执行人一直不开门,逃避执行,导致该案一直无法执行。 栾纪光不在法定期限内申报财产,外出躲避,逃避执行,其失信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唐荣华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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