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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专刊】一年判两起无罪案件的法官长啥样?两起案件为啥要判无罪?

来源:北京晚报 2017年01月24

    无罪判决一

    骑车人出事 究竟谁开的车门?

    2015年2月1日中午,吕某将自己的私家车停在了某公交车站附近,随后他下车来到附近市场内的一家小卖部找老板林某闲聊。没过一会儿,旁边卖水果的大妈告诉吕某,他的车被撞了。

    吕某连忙回到车边查看,当时车的左前门被撞坏,一辆电动自行车翻倒在车旁,驾驶电动车的小胡已经倒在地上人事不省。

    事故发生时,董某恰好驾驶着一辆大货车路过,他目击了车祸的全过程。他说,小胡骑着电动车经过吕某停放在路边的私家车时,车门突然打开,电动车径直撞上了打开的车门,随后电动车便向董某驾驶的大货车侧翻过来。董某为闪避猛打方向盘,但小胡仍与货车发生了剐撞,董某在停稳货车时,小胡已经人事不省。

    小胡的丈夫就在事故现场附近经营饭馆,听说妻子出事后他立刻赶到现场,报警并联系朋友将妻子送到医院。交警赶到现场时,吕某已经驾车离去。

    经救治,小胡仍不幸身亡。经鉴定,小胡的死因为创伤性休克。

    “我认为开车门的就是吕某。”在警方的询问笔录中,董某说,事故发生不过两分钟,他就在事故现场看见了吕某,“我觉得要是别人(制造事故)的话(他来到现场)应该没有这么快。”但董某也承认,由于事发时过于慌乱,他并没有看清打开车门的人究竟是谁。

    而当天,小卖部老板林某也跟着吕某去了现场,他回忆,两人来到现场时事故已经发生,现场已经有很多人在围观。

    事发两个多月后,吕某接到警方的电话传唤。“出事时我不在现场,这事儿和我无关。”吕某本以为这只是事故后的例行传唤,没想到,当天他就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羁押。

    涉罪被提起公诉 车主一直喊冤

    “就是我倒霉,不是我干的。”吕某始终为自己喊冤,他称当时在车上的不是自己,而是混迹在市场内的“傻子”王某。吕某说,王某常常到他的车里去偷烟,他猜测当天王某又去他车里拿烟抽,在下车开门时发生了事故。

    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吕某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违法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确定吕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董某、小胡无责任。因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并致一人死亡,吕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显示,事故发生两分钟前,市场方向走来一人,多次拉拽吕某车辆的左后车门,拉开后打开左前车门门锁,坐入驾驶室。随后驾驶室车门再次打开,车门撞到小胡驾驶的电动车,该人下车后原地转了一圈,便开始反复开关左前车门。但监控探头无法看清人的相貌特征,而因技术有限也无法进行嫌疑人的身形比对。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公诉机关指控本案的肇事者是吕某,缺乏证据,故判决吕某无罪。检察机关不服,认为判决未能正确采信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错误,提出抗诉。

    本案二审的主审法官正是王庆刚,经过仔细分析证据材料,王庆刚认定本案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冤枉一个人,这个人就钉在耻辱柱上了。”王庆刚说,法律规定了疑罪从无原则,就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利益,法官在宣判前,一定要用证据判断被告人有罪与否,而不是一味认定其有罪。

    证据不足 疑罪从无宣判无罪

    王庆刚说,在案证据能够证实的,是有一个肇事者打开了车辆左前门,导致小胡车祸身亡,但无法证明打开门的就是吕某本人。

    二审判决书认为,视频证据图像模糊,无法确认该人就是吕某,而货车司机董某的证言具有主观猜测和推断,且与案件本身有利害关系,因此相关证言不足以采信。另外,如果肇事者就是吕某,他就不需要通过多次拉拽左后门进入车内,完全可以用钥匙直接打开车门,这一过程有违常理。

    但林某等人证明吕某事后才到达现场的证言,由于林某与吕某存在朋友关系,无法排除因警方未及时取证而形成虚假言词证据的可能,也无法单独形成完整证据链。

    于是,公诉机关认为吕某有罪的证据,与吕某自称不在案发现场的证据形成了角力的局面。

    王庆刚表示,由于刑罚具有严酷性,因此《刑法》所规定的入罪标准是极为严格的,要求证据必须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但这一案件的证据对于吕某是否是肇事者这一问题,既不能证实,也无法证伪。因此,作为法官必须恪守证据裁判规则。

    在这份二审判决书中,王庆刚明确引用了《刑法》“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依法宣告被告人吕某无罪。

    “这份判决书,我是字斟句酌过的。”王庆刚说,其实一审法院已经作出了正确的无罪判决,但由于判决书说理不清,难以说服被害人家属和公诉机关。二审宣判后,小胡的家属对王庆刚表示,他们听懂了法院判决,对判决没有任何意见。

    无罪判决二

    法官一席话 法庭响起了掌声

    这并不是王庆刚作出的首个无罪判决,2016年全年,他认定了两名被告人无罪。在另一个无罪案件宣判前,面对到场的被告人、家属、律师,王庆刚的一段话让法庭响起了掌声。

    “非常感谢各位能来到法庭,今天虽然雾霾很大,但终会拨云见日的。”

    案件经过两次发回,第三被告人金某终被当庭宣告无罪,其余被告获有期徒刑3至10年不等。获释后,金某和家属为三中院送上了一面锦旗,感谢法官的公正判决。

    当然,有人会质疑金某是否确实犯了罪,是因为侥幸才逃脱了法律制裁。王庆刚表示,他只是做了一个法官应该做的事,就是对证据负责,对法律负责。

    “案件的客观事实很难完全还原,而法官所做的,便是根据证据还原法律意义上的事实。”王庆刚说,根据对鉴定意见的深耕细作,他能够认定金某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管是被告人还是公诉人,如果对案件有任何疑问,他相信最终的判决书都能给他们答案。

    在每一份判决书中,王庆刚都坚持对公诉机关和律师的意见一一回应,从不会隐去任何一条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提出的不合理意见也会进行驳斥。

    王庆刚在基层法院工作时,曾有公诉人称,法律规定当庭供述可以从轻处罚,而被告人当庭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因此要求法院对其从重处罚。

    “这一条可以反向适用吗?”王庆刚当庭质问公诉人,在最终的判决书中,他也明确反驳了公诉人的意见。

    对法庭上所有人一视同仁,是王庆刚的工作信条。“法庭就是讲理的地方,”王庆刚说,法官这个职业要有自由的思想和独立的精神,“我不唯上,不唯下,要唯证据和法律。”

    法官心语

    司法为民 就是把眼前的事儿做好

    在一个故意伤害案件中,王庆刚也敏锐地抓住了证据的漏洞。同村的两家人互殴,其中被害人手腕处粉碎性骨折,他称这是被告人用铁锹拍打所致。于是,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

    而被告人一直称自己是冤枉的,当天他只是怕两家人不理智,可能会抄起铁锹打人,于是将铁锹从院里拿走,没想到就因此被羁押。

    被害人的左手腕处到底因何骨折?现场监控显示,被害人曾三次倒地,其中有两次左手撑地。经查询资料,王庆刚了解到,中老年人在倒地手撑地时有可能引起这类骨折,医学上叫“克雷氏骨折”。为谨慎起见,法院又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印证了王庆刚的推测。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庆刚将本案发回重审。而在二审裁定发出的当天,王庆刚立刻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办理了取保候审。被羁押一年后,被告人终于可以与家人团聚。

    “既然证据不足,就不应该继续把人关在里面。”对案件的判断,王庆刚有着足够的自信,在法律框架内,他会尽力维护被告人的权利。

    “法院常说司法为民,其实把眼前的事儿做好了,就是个优秀的法官了。”王庆刚说,法官的职责本是审理案件,但既然一些涉案的事情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他都会帮忙协调解决。

    曾有一名案件的被害人,遗体在殡仪馆内停放了数年,家属因拿不出六万元的停放费而无法将遗体火化。王庆刚得知后,找到殡仪馆协调,将这笔费用免除,死者终于入土为安。

    2016年,王庆刚的结案率达到100%,“一年过去,回想自己审理的这些案件,还是很有成就感的。”    本报记者 刘苏雅 J244

   作出两起无罪判决的是2009年从北师大刑科院刑法专业硕士毕业、现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代理审判员的王庆刚!(见下图)2016年,他的结案率达到100%,并判决了两起无罪案件。谈起自己审理过的案件,王庆刚平静的语调中带着自信,他相信自己对案件的判断。而这份自信,来自对证据和法律的深耕细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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