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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发布保护妇女典型案例 支招女性用法律维权

三八妇女节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多起起保护妇女典型案例及其典型意义,支招女性利用法律武器,及时、正确维权。


网络结缘遭遇家庭暴力

董某(女)与王某(男)是通过网络相识的一对夫妻,一次二人因琐事发生纠纷,王某将董某右手砍伤被警方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被处罚后,王某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对董某进行恐吓。董某以与王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与王某通过网络相识,婚姻持续不满一年,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王某因生活矛盾对董某实施暴力,将董某砍伤,且在受到行政处罚后对董某继续实施恐吓,给董某造成严重精神负担,二人已无和好可能,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判决准予董某与王某离婚。


  法官提醒,女性受到家庭暴力后一定不能懦弱、忍让,要及时向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等组织反映情况,或向公安局报案,固定相关证据,对施暴者给予应有的惩戒和处罚。

遭遇家庭暴力可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因长期分居,邓某向法院提出与丈夫王某离婚。在等待开庭期间,邓某前往王某处看望女儿,遭到王某的拳打脚踢,导致头外伤综合症、右侧第7肋骨骨折、腰部等软组织损伤。邓某遂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法院审查后认为邓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禁止王某殴打、威胁、辱骂邓某,并将裁定书送达给王某住所地的派出所、居委会、妇联等相关部门。后经公开审理,判决准予邓某与王某离婚,婚生儿女随王某生活,邓某支付相应抚养费。


  法官提醒,不少男性错误地认为,打老婆、打小孩都是家务事,不违法,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对此坚决说“不”。

借款不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因长期感情不合,彭某与崔某(女)两人商定于2013年10月11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9月27日,崔某先到民政局办理了预约。10月10日,彭某向牛某借现金10万元整。后牛某多次催要,彭某未予偿还。因该借款发生在彭某和崔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牛某遂将彭某和崔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该借款虽然发生在彭某和崔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崔某在十几天前即预约了离婚登记,彭某借款的次日两人即登记离婚,且牛某及彭某均不能证明该借款用于彭某及崔某的夫妻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对牛某主张崔某偿还10万元及利息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对不抚养患病妻子者说“不”

石某与孙某(女)系夫妻。孙某婚后因风寒导致全身性风湿,常年处于求医的过程中。因家庭经济能力限制,孙某得不到良好的医治,长期疾病导致其性格偏执。石某曾于2014年、2015年两次起诉请求与孙某离婚被法院说“不”。2016年7月,石某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后,孙某到公安部门提起控告,要求以遗弃罪追究石某的刑事责任。


  为避免激化矛盾,案件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积极沟通,让双方回归理性的道路。经过多次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最终在石某支付孙某生活困难帮扶费的情况下,双方同意离婚。


  本案中孙某身患疾病,在离婚诉讼中处于弱势一方,法官从最大限度保障离婚妇女生活的角度出发,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职能在家事审判中的作用,最终使本案圆满解决。

女性在家庭财产分割时享有和男性同样的权利

年某(女)育有一子一女。因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年某自1996年起一直跟女儿一起生活。后儿子在年某及女儿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家庭原有房屋全部拆除,盖成四层楼房并据为己有,出租收益。后来,在村庄拆迁改造和新房安置补偿过程中,儿子骗签了新房协议并骗领了年某和女儿的补偿款。


  法院认为: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因涉案房屋被政府拆迁安置,对政府拆迁安置的补偿款,年某及女儿作为共有人享有依法分割的权利,判决儿子向年某支付拆迁补偿款十三万三千三百三十三元,向女儿支付拆迁补偿款七万零四百元。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然而由于重男轻女思想影响,妇女在家庭财产分割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侵害农村妇女在拆迁过程中经济权益的情形屡见不鲜。本案判决贾甲依法返还年某母女应得的拆迁补偿款,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农村妇女在房屋土地方面的经济权益,对处理涉农村妇女的相关经济权益具有借鉴意义。


一方对子女不尽抚养义务可随时变更抚养人

宋某(女)和苏某(男)婚后生育一女。婚生女自幼由宋某母乳喂养。2016年宋某和苏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由苏某抚养,宋某有探视权。但事后宋某称由于女儿一直跟随其上学生活,苏某也没有接女儿回家,现改变女儿生活环境不利孩子的健康成长,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引导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变更女儿由宋某抚养。


  本案中,苏某和宋某的女儿一直跟随宋某生活,苏某在外打工,不能对孩子进行体贴的生活照顾和健康的教育引导。为了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受教育环境,法官耐心细致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成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调解协议,依法维护了女童健康的成长环境和宋某抚养女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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