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收揽法院最新裁判标准,汇聚类案法律适用规则。
导读:又到“五一”小长假,踏青旅游迎来旺季,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跟团出游。与普通旅游团相比,“老年团”发生人身损害的可能性更大,对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也更高。本期法信小编搜集整理了近年来老年人在随团旅游中遭遇伤亡的典型案例,据此提炼法院裁判规则,供读者参考。
1.会游泳老人随团旅游意外溺亡,旅行社未及时发现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严金蕙、陈琛权与宏达(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钓鱼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港吉国际旅行社分公司等旅游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旅行社对于老年旅游者在旅游活动的安排、照料、应急处置上应当较青年旅游者更周全些,在安全事项的落实上更人性化些,以减低风险发生的几率。会游泳且对自身水性了解的老人随团旅游意外溺亡,旅行社未及时发现事故发生,仓促查询,表明履约存在瑕疵,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案号:(2016)沪0105民初20380号
来源:上海法院网 2017-1-23
2.旅游公司在天气条件恶劣时未尽告知警示义务,致年过八十老人登山死亡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管伯英等与杭州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等旅游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旅游公司在提供旅游服务的过程中,应当依照旅游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对可能危及游客人身安全的事宜,向其作出明确的告知和警示,并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危害的发生;如其没有履行上述义务造成游客人身伤亡的,应当赔偿游客相关损失。旅游公司明知游客是年逾八十的老年人,在适逢台风影响的恶劣气候条件下,组织其步行登山,导致老人摔伤死亡的,旅游公司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案号:(2007)杭民三初字第348号;(2008)浙民一终字第200号
来源:《浙江省案例指导》2009年第1期(总第9期)
3.老年游客隐瞒真实年龄漂流受伤漂流公司不能免责——张某诉武夷山某漂流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旅游企业在从事旅游服务经营活动时,首先考虑的应是保障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次才是如何让游客尽兴。游客则应当服从旅游企业管理人员的指挥、安排,不隐瞒自身在生理、身体上的缺陷。老年游客隐瞒真实年龄漂流,游客和旅游企业双方均有过错的,应由旅游企业承担主要责任,游客承担次要责任。
来源:福建法院网 200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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