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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人民法院报,刑法库公众号详细阐释
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库”公众号
1991年9月4日第7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同日由主席令第51号公布施行)。为贯彻该决定,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犯罪分子,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2]42号、高检会[1992]36号)。“刑法库”公众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因为《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被现行刑法所吸纳(刑法库注:其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该《解答》于2013年1月18日起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法释[2013]1号)宣布废止。“刑法库”公众号
【刑法库注】因为同样的原因,以下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也已经被废止:“刑法库”公众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通知(1991年9月17日印发,2002年2月25日被废止)“刑法库”公众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通知(1991年9月23日印发,2013年1月18日起被废止)“刑法库”公众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施行后《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1条第(6)项的规定是否适用问题的电话答复(1992年2月1日答复,2013年1月18日起被废止)“刑法库”公众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问题的电话答复(1992年5月9日答复,2013年1月18日起被废止)“刑法库”公众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施行前后均有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1994年3月26日答复,2013年1月18日起被废止)“刑法库”公众号
近年来,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呈现出诸多新特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亟待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加以解决。为此,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启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起草工作。经广泛深入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研究,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修改形成送审稿,提交本次会议审议。“刑法库”公众号
《解释》共14条,规定了组织、强迫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以及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标准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对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会议决定,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对《解释》送审稿进行修改,与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后适时发布。“刑法库”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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