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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办理涉产权刑事申诉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赛格集团有限公司申诉案

 

  一、基本案情

 

1997年至2007年期间,李建民、李子民、李健文(三人系原案被不起诉人)经共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掌控海南赛格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权的职务之便,未按规定报海南省处置地方金融风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未经资产评估,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同意,有组织地采取暗箱操作、虚假诉讼、恶意对账、捏造付款假象、股权抵债权等非法手段,侵吞原由海南赛格子公司、控股公司100%持有的杭州高尔夫公司股权。经资产评估,被侵吞的杭州高尔夫公司股权共计价值15亿余元人民币。

 

200011月至200111月期间,吕小青(原案被不起诉人)作为海南赛格临时经营班子召集人、资产管理和公章管理负责人,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李建民、李健文、李子民等人侵占海南赛格持有的杭州高尔夫巨额股权,收受李子民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31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二、诉讼经过

 

  海南省公安厅以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071226日对李建民、李子民、李健文立案侦查,2008627日决定对吕小青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侦查,2008923日交由海口市公安局移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交由该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龙华区人民检察院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20091118日对李建民、李子民、李健文、吕小青作出不起诉决定。海口市公安局不服,先后向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复核,两级检察院均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三、监督情况

 

  赛格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最高检交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2017118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经检委会审议认为,李建民、李子民、李健文构成职务侵占罪、吕小青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责令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撤销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对李建民、李子民、李健文、吕小青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由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李建民、李子民、李健文、吕小青提起公诉。

 

  四、典型意义

 

  此案是管理人员侵吞公司企业产权的典型案例,受到中纪委、中政委、国资委等部门持续关注。海南省检察机关积极工作,组织各部门精干力量认真复查,调取复核大量证据,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敢于依法纠错,充分贯彻和践行了党中央关于依法保护企业产权的精神。

 

■典型案例二

 

  赵守帅申诉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诉人赵守帅(原审被告人,196971日出生,因本案被判有期徒刑十六年,2010714日刑满释放)系甘肃省永昌县农牧机械总公司法定代表人,19971月至10月期间,该公司与河南省新乡一拖签订合同购买各种型号的拖拉机142台,价值1463530元,共计拖欠货款769943元,新乡一拖多次派人催要货款,赵守帅推托避而不见。

 

  二、诉讼经过

 

1999115日,河南省获嘉县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赵守帅刑事拘留,同年214日将其逮捕。2002818日,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以犯合同诈骗罪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21130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赵守帅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与另案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罚金3万元,犯罪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对被告单位永昌县农牧机械总公司终止审理。

 

  三、监督情况

 

  赵守帅与永昌县农牧机械总公司不服提出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原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据此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于201738日裁定撤销原审刑事判决,发回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四、典型意义

 

  办理有关产权刑事案件,必须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复查认定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提出抗诉,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在产权保护中的法律监督职能。

 

■典型案例三

 

  月亮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申诉案

 

  一、基本案情

 

201492日开始,陈启熬(原案被不起诉人)到广州市月亮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工作,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后任该公司A组负责人,负责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工程结算、业务跟进等。月亮湾公司因业务需要挂靠在深圳市国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01535日,月亮湾公司委托陈启熬以国地公司名义与广东益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广州东站货场仓库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2015910日,陈启熬利用职务便利,到国地公司要求将该工程的其中一笔92686.23元款项转入其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后陈启熬将该笔款项占为己有,大部分用于偿还其所拖欠他人的高利贷,并于201512月逃匿。另外,陈启熬还多次侵占该工程水电费17193元。

 

  二、诉讼经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经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陈启熬构成职务侵占罪,决定对陈启熬不起诉。月亮湾公司不服,七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三、监督情况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启熬作为月亮湾公司聘请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具有侵占月亮湾公司工程款和虚报水电费的主观故意,并且实施了非法占有的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于20171110日决定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穗海检诉刑不诉﹝2016﹞第167号不起诉决定书,将案件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四、典型意义

 

  依法严厉打击民营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侵害企业利益,是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重要方面,也是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广州市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办理此类案件,认真听取民营企业申诉意见,及时纠正不当做法,对各地检察机关依法做好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工作,具有借鉴意义。

 

■典型案例四

 

  长康实业有限公司申诉案

 

  一、基本案情

 

  彭玉强(原案被不起诉人)非法制造“陶华碧老干妈”牌风味豆豉油制辣椒和湖南长康实业有限公司的“长康香芝麻调味油”两种产品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外包装约16230个,非法经营数额达73035元。

 

  二、诉讼经过

 

20151026日,湖南省宁乡县公安局以彭玉强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移送起诉,宁乡县人民检察院经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6510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监督情况

 

  申诉人长康实业有限公司不服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经复查,认定被告人彭玉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约16350件,非法经营额约70350元,依法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于2017324日作出决定,撤销原办案单位对被告人彭玉强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指令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案提起公诉。2017727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彭玉强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四、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驱动力。本案虽然涉案金额并不大,但涉及注册商标标识达上万件。长沙市检察机关态度鲜明地撤销下级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并指定异地起诉,充分表明了严格依法保护产权的坚决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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