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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单位行贿中的谋取非法利益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此类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

200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单位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数额在十万以上不满二十万的,应予以立案。同时还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二十万以上的,应予以立案。

如此看来,不正当利益的外延显然大于非法利益。那么如何认定非法利益呢?这里择一两个判决,以资参考。



宜章柏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某单位行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宜章柏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柏某,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肖建某,宜章柏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住宜章县玉溪镇文明南路12号。

辩护人曾越华,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宜章县人民政府通过到深圳招商引资引进香港帝成集团公司与宜章县交通局合资建设经营宜章县中夏汽车站(后改名为百通汽车站)项目。黄柏某是香港帝成集团公司的法人代表,2004年11月29日,黄柏某为了方便对中夏汽车站项目的投资与管理,在宜章县注册成立了柏霖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黄柏某。中夏汽车站用地位于宜章县城关镇(现玉溪镇)长冲村,用地性质是交通用地,规划用地157亩,全部是划拨用地。后经宜章县政府决定,将其中的70.54亩,即位于城关镇(现玉溪镇)长冲的46992平方米土地转为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为综合用地,经宜章县国土局挂牌后于2005年1月31日由柏霖公司以1119.81万元竞买成功,2005年3月19日,宜章县国土局与柏霖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宗地用途为综合用地,用于建设柏霖汽修厂、办公住宅以及安置房(其中汽修厂的容积率为0.0329,办公住宅的容积率为0.39,安置房的容积率为0.39。)出让期限为50年,在出让期限内,柏霖公司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宜章县国土局申请,取得宜章县国土局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该地块一直未动工建设,后经黄柏某申请,2011年11月2日宜章县人民政府同意将宜章县百通汽车站玫桂园处对外交通用地中的部分长途客运站用地调整为商业金融及住房用地,规划总用地面积为54799.4平方米(包含原出让土地面积46992平方米,未出让道路绿化面积7807.4平方米,)容积率为3.16。因柏霖公司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2011年9月21日,柏霖公司与宜章裕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裕恒公司”)签订挂靠开发协议,柏霖公司挂靠裕恒公司开发宜章玫桂园商城小区(一期)项目(以下简称“玫桂园项目”,)黄柏某委托其胞弟即被告人黄某某负责管理该项目。2011年12月10日,柏霖公司在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前提下,以裕恒公司的名义对玫桂园项目进行动工建设,1#、2#栋基础工程于2012年7月13日完成基础分部验收。

2012年1月,柏霖公司开始到宜章县国土局办理玫桂园项目的用地手续。2012年7月20日,柏霖公司书面请示宜章县国土局,要求调整柏霖公司原宗地用途,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同日,柏霖公司委托肖建某、黄某某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事宜。

玫桂园项目一期工程在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发生改变,未到宜章县国土局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的情况下便开工建设,属未批先建的违法建筑。被告人黄某某为使玫桂园项目取得合法用地手续,违法建筑不被没收,并尽早出售盈利,于2012年8月的一天向黄柏某提议向时任宜章县国土资源局地产管理股股长的彭某国(因犯受贿罪于2013年12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行贿。为了尽快补办该项目的用地手续,二人经过商议后,共同决定送5万元现金给彭某国。第二天,黄柏某将5万元现金给了被告人黄某某,由被告人黄某某将这5万元现金送给了彭某国。2012年9月左右的一天,玫桂园项目一期工程1#、2#栋的主体工程已经接近完工,但该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还未办好。被告人黄某某向黄柏某汇报称:“负责办手续的彭某国嫌上次送5万元太少,还要钱。”黄柏某同意再送钱,并要被告人黄某某负责办理好。后被告人黄某某筹集了10万元现金送给了彭某国。

彭某国在收受15万元现金后,在玫桂园项目存在违法建筑物未处理依法不能办理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况下仍为其办理了相关出让手续,致使被告单位柏霖公司开发的玫桂园项目的部分房产进行了预售,获取了非法利益。

案发后,在侦查阶段,被告单位柏霖公司向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上缴非法利益人民币200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书证

①线索交办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等情况。

②宜章县国土资源局文件证明:2012年6月18日,宜章县国土资源局任命彭某国为地产管理股股长。

③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2004年11月29日,柏霖公司成立,法人代表黄柏某,经营范围:汽车零配件、百货、五金、家用电器零售。2010年12月30日,宜章县百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成立,法人代表黄柏某。

④柏霖公司出具的《证明》、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黄某某出生于1962年11月19日等自然人身份情况,以及黄某某任柏霖公司总经理。

⑤柏霖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黄柏某任柏霖公司董事长,肖建某任柏霖公司副总经理。

⑥挂靠开发协议书证明:2011年9月21日,柏霖公司与裕恒公司签订挂靠开发协议,柏霖公司挂靠裕恒公司资质开发宜章玫桂园商城小区(一期)项目。

⑦宜章县玫桂园商城1#、2#栋施工进度情况、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主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地基验槽记录表、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证明:玫桂园商城1#、2#栋于2011年12月10日开始土方开挖,1#栋于2012年3月18日完成了基础分部工程施工,2#栋于2012年4月2日完成基础分部工程施工。1#、2#栋基础工程于2012年7月13日完成基础分部验收,1#栋于2012年9月13日主体封顶,2#栋于2012年10月9日主体封顶。1#、2#栋主体工程于2012年11月30日进行了主体分部验收。

⑧宜章县建设工程项目停工通知证明:玫桂园商城1#、2#工程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属违法建设项目,被宜章县住建局于2012年1月10日下达停工通知,责令立即停工整改。

⑨宜章县住建局、宜章县城乡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处罚的相关资料证明:玫桂园商城1#、2#栋工程因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履行招标投标程序被处罚的情况。

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宜章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宜章玫桂园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复、宜章玫桂园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平面总图、柏霖公司关于要求调整原柏霖公司宗地用途的请示、授权委托书证明:2005年3月19日,宜章县国土局与柏霖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宜章县国土局将位于城关镇(现玉溪镇)长冲的4699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出让给柏霖公司,宗地用途为综合用地,用于建设汽修厂、办公住宅、安置房(其中汽修厂的容积率为0.0329,办公住宅的容积率为0.39,安置房的容积率为0.39。)出让期限为50年,合同中约定:在出让期限内,柏霖公司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宜章县国土局申请,取得宜章县国土局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2011年11月2日,宜章县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宜章玫桂园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原则同意将宜章县百通汽车站玫桂园处对外交通用地中的部分长途客运站用地调整为商业金融及居住用地,规划总用地面积为54799.4平方米,容积率为3.16。2012年7月20日,柏霖公司以因宜章大道的修建和百通汽车站的营运,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面积为46992平方米的宗地原规划的实施条件改变,已不能满足当前环境和功能的需要,经宜章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该宗地调整变更为商业金融及居住用地,规划总用地面积为54799.4平方米(原出让面积46992平方米,未出让道路绿化面积7807.4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为210797.7平方米,容积率3.16%,由裕恒公司负责开发为由,书面请示宜章县国土局要求调整柏霖公司原宗地用途,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同日,柏霖公司委托该公司肖建某、黄某某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事宜。

⑾宜章县政府关于收回柏霖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土地评估委托函、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玫桂园项目土地收回成本审核表证明:宜章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10月18日对宜章县国土局《关于收回宜章柏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作出批复:同意依法收回柏霖公司位于宜章县玉溪镇(原城关镇)长冲鸡子窝的二宗登记面积为4699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经估价收购价格为23890733元。2012年10月25日,宜章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柏霖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收回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

⑿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公告,郴州市飞达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公告、记录、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底价会审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审批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成交公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表、单证明:位于宜章县玉溪镇(原城关镇)长冲鸡子窝的二宗国有土地总面积为54799.4平方米(其中宗地一面积为1218.26平方米,宗地二面积为53581.14平方米)的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价为43017723元。宗地一1218.26平方米的现场拍卖底价为261万元,宗地二53581.14平方米的现场拍卖底价为4868万元。2013年1月4日,黄某某代表裕恒公司参与竞拍,分别以261万元、4868万元的起拍价竞得,取得该二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2013年1月21日,取得该二宗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玫桂园商城1#、2#楼于2013年4月17日被宜章县住建局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⒁宜章玫桂园1栋房屋预售汇总表证明:玫桂园1栋房屋的预售情况。

⒂借条证明:彭某国在2013年4月14日向黄某某对其所受贿的150000元现金出具借条的情况,与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人彭某国的证言相吻合。

⒃扣押通知书、扣押财物清单、银行进账单、扣押款物告知书、对被告人黄某某的讯问笔录证明:黄某某他们通过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手段获得了非法利益200万元。黄某某经黄柏某同意后,向彭某国行贿15万元,彭某国在玫桂园项目用地上有两栋建筑物未处理的情况下,为玫桂园项目用地补办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需要的相关手续,从而使他们取得了玫桂园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顺利地办理了1栋房屋预售许可证。1栋房屋经对外预售,柏霖公司从中获取了非法利益200万元。在汝城县人民检察院调查过程中,他们曾主动退缴了290万元,现他们愿意将从中获取的非法所得200万元退出,上缴国库。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0月16日扣押了柏霖公司退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00万元。

⒄汝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2013年12月23日,汝城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彭某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其中彭某国收受黄某某贿赂15万元。

2、证人证言

①彭某国证明:2012年3月份左右,黄某某开始到他这里办理宜章县玫桂园项目的土地出让手续。

玫桂园项目位于宜章大道与S324线交汇处,占地面积50000多平方米。该项目用地分两块出让,地块一1218.26平方米,地块二53581.14平方米,其中地块二包含了柏霖公司于2005年通过挂牌取得的46992平方米土地,2011年11月,宜章县政府批复同意了裕恒公司有关玫桂园项目的规划请示,该宗地被宜章县国土资源局收回用于建设宜章县玫桂园项目,2013年1月,他为宜章县玫桂园项目用地办理了相关土地出让手续后,将地块一、地块二交宜章县土地资源交易中心组织拍卖,裕恒公司分别以261万元、4868万元的价格拍得地块一、地块二的使用权,并与宜章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于建设宜章县玫桂园项目。

2012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黄某某问他玫桂园项目土地出让手续的进展情况,他就把办手续的相关程序告诉了黄某某,并说这个手续办起来比较麻烦,他只能按部就班地完成他的工作。之后,黄某某从一个袋子里拿出5万元钱给他,黄某某说,这5万元是给他的辛苦费,希望他能抓紧时间办理玫桂园的手续。2012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黄某某问他玫桂园项目的手续进展情况,他告诉黄某某他已经向宜章县政府请示收回宜章县柏霖公司的土地了,但后面还有很多事情要做。黄某某听了就对他说,希望他能再加快点速度办理玫桂园项目的手续,并且把一个袋子放在他车上,黄某某告诉他里面是给他的辛苦费。他之后拿出袋子一看,里面是10万元。

他负责的地产管理股所经办的手续是土地出让的一个环节,是土地进行招拍挂的必经环节。玫桂园项目没有通过招拍挂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便开工建设,属于违法建筑。黄某某到他这里来办玫桂园土地出让手续的时候,他为了给该宗土地搞土地评估,带评估师去看了一下现场,他看到玫桂园项目已经开建,其中有一栋楼已经建了十几米高了。

黄某某分两次送15万元给他,是为了感谢他为黄某某办理玫桂园项目的土地出让手续,也是为了能让他加快办理玫桂园项目的土地出让手续的进度。2013年4月14日,因为郴州市纪委已经在调查宜章国土局了,他担心收钱的事被纪委查出来,就给黄某某补了一张借条,告诉黄某某钱算他借黄某某的,他暂时没那么多钱还给黄某某,这里立张借据,以后黄某某随时可凭借据向他讨还。但到现在为止,他没有将黄某某送他的15万元钱退给黄某某。

2012年10月,他先是根据宜章县政府对玫桂园项目的详细规划,起草文件请示宜章县政府收回柏霖公司的土地,宜章县政府同意该请示后,他再委托长沙永信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宗地进行评估,评估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对柏霖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评估,即《土地估价报告》;一个是对宜章县玫桂园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即《土地估价技术报告》。他根据《土地估价报告》,起草了《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由宜章县国土资源局、柏霖公司、宜章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共同签字盖章,收回柏霖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并约定了补偿款数额及拨付方式,财政局根据国土局提交的资料,制定了《玫桂园项目土地收回成本审核表》,对他们收回柏霖公司土地的成本进行审核和确认。2012年12月,他根据《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分别制作了玫桂园项目地块一、地块二的《宜章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审批表》,在审批表里,他提出了对玫桂园项目地块一、地块二的拍卖方案,建议起始价分别为261万元、4868万元,然后将审批表提交给宜章县政府相关领导审批,审批后,他就将相关资料提交给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发布公告、组织对玫桂园项目地块一、地块二的拍卖。宜章县裕恒公司于2013年1月竞得上述两宗土地后,肖建某凭缴款书到他这里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表》,该审批表经有关领导审批后,他从国土局内网打印了上述两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由裕恒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柏某与宜章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吴某波分别签字后,他再填制上述两宗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盖好国土局的章交给肖建某,最后他再打印上述两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单》,盖好“宜章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用地审批专用章”交给了肖建某,肖建某凭签好的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单和相关交款资料就可以到地籍股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了。

他是这样认识自己的行为:首先因为宜章县境内存在大量未批先建的违法建筑,执法大队对于违法建筑一般都是进行罚款了事,在办玫桂园手续的过程中,执法大队也曾经来过问过玫桂园的手续的事,所以他也没有格外重视玫桂园未批先建的非法建筑;其次因为玫桂园项目是县里的重点项目,各级领导都很关注该项目出让手续的办理;最后,他个人没有对这种违法用地的行为严格把关,发现玫桂园的违法用地行为没有按规定停办手续,还为玫桂园补办了相关出让手续,使玫桂园的非法建筑被合法化,他存在一定的责任,但他认为在这个过程中,包括宜章县国土局执法大队在内的众多执法部门,如建设局、规划局,都有更加重大的责任。

②证人肖建某证明:宜章玫桂园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方是柏霖公司,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黄柏某。由于柏霖公司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所以,该项目是挂靠到裕恒公司进行开发建设。

2003年1月31日,宜章县交通局通过到深圳招商引资引进香港帝成集团公司合资建设、经营宜章县中夏汽车站(后改名为百通汽车站)。香港帝成集团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黄柏某,2003年3月,黄柏某为了方便对中夏汽车站项目的投资与管理,在宜章注册成立了柏霖公司,法人代表黄柏某,实际负责人是黄柏某的弟弟黄某某。该项目位于宜章县城关镇(现玉溪镇)长冲村,用地性质是交通用地,规划用地157亩,全部是划拨用地。因为该项目是以地招商项目,所以,经县政府常务委员会决定,将其中的70.54亩(46992平方米)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增加了土地容积率,改变土地用途为综合用地,经宜章县国土局挂牌后于2005年1月31日由柏霖公司以1119.81万元竞买成功,用于建设柏霖汽修厂、办公楼以及安置房。县领导要求柏霖公司要先建设好中夏汽车站,才可以开发玫桂园项目建设。

2010年,宜章县政府对宜章大道周边进行了重新规划,要将宜章玫桂园项目建设宜章地标性建筑,按照高规格高标准的要求建设。于是2011年1月,黄柏某提交了一份关于调整百通汽车站二期开发建设项目的请示报告到县政府,县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同意调整规划,确定二期开发项目名称。2011年3月,通过专家评审,同意调整后的方案。2011年11月8日,县政府下文关于宜章县玫桂园项目详细修建性规划批复,土地用途由综合用地变为金融商业居住用地,面积由70.54亩扩大为82.14亩(将小区的道路面积12亩左右全部由柏霖公司建设,)容积率由0.039升为3.16,由多层建筑变成小高层和高层建筑。同月他们到宜章县国土局办理该地块的收回及重新招拍挂手续,宜章县国土局地产股的股长彭某国每次都以各种资料不合格为由,延迟给他们办理相关的手续。2011年12月,玫桂园1、2号楼开始动工建设,2012年11月30日,玫桂园1、2号楼建成。2012年10月宜章县国土局与柏霖公司就该地块签订了《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并收回了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3年1月4日,宜章县国土局按照测绘队的现场测绘,认定该地块存在两个独立的封闭红线用地,故在拍卖的时候对该地块分两块进行了拍卖,地块一面积是1218.26平方米,起始价261万元;地块二面积是53581.14平方米,起始价4868万元,这两个地块都被柏霖公司于2013年1月4日以裕恒公司的名义摘牌,用于宜章玫桂园项目建设。地块一是玫桂园1号楼的项目用地,于2013年1月18日获得国土证。2号楼位于地块二,地块二由于还有1700多万元的土地出让金没有交清,故国土证现在还没有办下来。

玫桂园项目建设存在未批先建的情况。裕恒公司于2013年1月4日通过拍卖取得枚桂园项目的两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前,玫桂园项目的1号楼、2号楼已经封顶、接近完工了,由于没有办理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玫桂园项目被宜章县规划局下达了罚款80多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③证人黄某胜证明:宜章玫桂园项目不是由裕恒公司投资开发的项目。该项目是宜章县的招商引资项目,位于宜章大道,一期工程总建筑面积约90000平方米,由柏霖公司全额投资,柏霖公司的老板是黄柏某。因为柏霖公司没有开发房地产的资质,而他的裕恒公司具有开发房地产的三级资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发房地产项目必须要有相应的资质。2011年9月4日,黄柏某与裕恒公司签订了《挂靠开发协议》,柏霖公司挂靠裕恒公司的资质开发宜章玫桂园项目的一期工程,按照该协议,该项目由柏霖公司单方出资,并成立项目经理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裕恒公司不投入任何资金,不享受分红,也不承担债务,所以,宜章县玫桂园项目实际上是柏霖公司独立开发投资的项目。在挂靠期间,柏霖公司可以用裕恒公司的资质进行工程报建、竣工验收及工程相关合同签订,同时,裕恒公司提供行政公章,协助柏霖公司办理银行开户。

玫桂园项目已经建成了2栋房,由柏霖公司以裕恒公司玫桂园项目部的名义自行销售,房款都打进了裕恒公司玫桂园项目部在建行的账户里,由柏霖公司自行管理。

裕恒公司玫桂园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是黄柏某,但具体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的是黄柏某的弟弟黄某某,裕恒公司没有委派任何人员到该项目部工作。

④证人吴某兵证明:2011年11月12日,昊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裕恒公司签订了关于建设玫桂园项目一期工程1#栋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签订之后,他们公司就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于2011年11月12日开工建设,公司委派他为该栋楼的施工员,2012年9月13日,玫桂园项目一期工程1#栋封顶,主体工程完工。2012年11月30日,玫桂园1#栋主体工程通过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验收,可以进行下一步的附属工程建设。裕恒公司玫桂园项目部是由黄某某负责。

⑤证人高某证明:2011年11月12日,昊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裕恒公司签订了关于建设玫桂园项目一期工程2#栋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该项目位于宜章大道附近,建筑面积约6204.58平方米。合同签订之后,他们公司就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于2011年11月12日开工建设,公司委派他为该栋楼的施工员,2012年10月9日,玫桂园项目一期工程2#栋封顶,主体工程完工。2012年11月30日,玫桂园2#栋主体工程通过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验收,可以进行下一步的附属工程建设。裕恒公司玫桂园项目部是由黄某某负责。

⑥证人龙某民证明:他于2012年11月开始兼任玫桂园项目部的会计,玫桂园项目的投资人是柏霖公司的法人代表黄柏某,柏霖公司挂靠到裕恒公司进行玫桂园项目建设。玫桂园项目实际上是个私人搞的项目,主要管理人是黄柏某,黄柏某不在宜章的时候,会授权其弟弟黄某某管理公司事务,肖建某是黄柏某聘请的经理。玫桂园项目部的报账流程是报账人将报账发票拿过来以后,先由黄某某和肖建某审核,经老板黄柏某审批才能报账。项目部主要是在宜章建设银行开了户,所卖房款基本上是存入建行的那个账户上,项目部的开销也是从那个账户上支出。由于这是私人企业,账上的支出是老板黄柏某说的算,所以财务管理不是很规范。2012年11月,他看到玫桂园1、2号栋已经封顶了,现在其他几栋地基已经搞好,正在建设中。1号栋还有9个门面没有卖出去,其他住房已经全部销售完毕。

⑦证人谢某辉证明:他作为国土局土地项目评审小组成员参加了宜章玫桂园项目用地的拍卖会。根据国土局的红线征地测量结果,将玫桂园项目用地分为两个地块进行拍卖,拍卖前他们评审小组对地块一与地块二同时进行了土地出让底价会审,地块一与地块二也是同时进行拍卖的,这两块地由裕恒公司以起始价竞得。

⑧证人肖某秀证明:她作为国土局储备中心交易股的负责人参与了玫桂园项目用地的拍卖会。根据国土局的红线征地测量结果,将玫桂园项目用地分为两个地块进行拍卖,拍卖前他们对地块一与地块二同时进行了土地出让底价会审,地块一与地块二也是同时进行拍卖的,被裕恒公司以起始价竞得,是一个姓黄的老板代表公司参加竞拍的。这个姓黄的老板竞得此地块后,当场与拍卖公司签订了土地成交确认书。

她不知道该项目是否存在未批先建的情况,她没有去征地现场查看。彭某国将玫桂园项目用地的资料移交给她的时候,没有跟她讲该块地是否存在未批先建的情况,征地资料里也没有写明该地块是否存在建筑物。

⑨证人张某政证明:他于2010年10月至今担任宜章县国土局储备中心主任。他参与了宜章玫桂园项目用地的征地工作,这块地是原来柏霖公司的使用地。2012年10月的一天,宜章县交通局的肖建某和另一个人(男,50多岁,光头)来到他办公室办理柏霖公司的使用地的回收事宜。肖建某先将一份《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给他,这份协议书是彭某国拟定的。他看了一下是关于收回柏霖公司使用地的收回补偿协议书,乙方代表黄柏某已经在协议书上签了字,并盖了公司的公章。接着,肖建某又将这块地的原国土证及财政局出具的玫桂园项目土地收回成本审核表等资料给他。他审核相关资料以后就在协议书的甲方代表这一栏签了名字,并加盖了储备中心的公章,这份协议书上确定征收柏霖公司这块地的价格为2397.9733万元。

他不知道该项目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情况。因为柏霖公司的土地回收的前期工作他们储备中心都没参与,再加上,他看了这块地既有国土证又有图纸,应该是不存在纠纷的,所以,后来他也没有去现场看。另外,彭某国在《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中也没有写这块地上是否存在建筑物,财政局出具的《玫桂园项目土地收回成本审核表》也没有写明是否存在建筑物及对建筑物的成本核算问题。如果地上存在建筑物的情况下,按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不可以对土地进行招拍挂的。

⑩证人陈某灵证明:他于2010年10月至今担任宜章县国土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他没有发现玫桂园项目存在土地违法现象,玫桂园项目在2012年就开始动工建设的事他们清楚,但以为玫桂园项目是有合法手续的。彭某国没有告诉过他玫桂园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等违法用地的情况。他们执法监察大队没有对玫桂园项目进行过处罚。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执法监察大队对未批先建的违法建筑物首先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然后是对符合规划的建筑物是没收违法建筑物并处罚款,对不符合规划的就申请法院强制拆除。

⑾证人黄柏某证明:他和宜章县交通局一起建百通汽车站,后来他又到这块地上搞房地产开发,取名宜章玫桂园。宜章玫桂园项目的投资建设方是柏霖公司,他是公司的法人代表。由于柏霖公司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所以,该项目是挂靠到裕恒公司进行开发建设,该项目的实际出资人就是他一个人。因为他身体欠佳,所以任命其三弟黄某某为公司经理,负责日常管理,聘请宜章县交通局的肖建某为副经理,负责业务协调工作。公司的所有收支是由他说的算。

2004年1月,宜章县通过到深圳招商引资引进香港帝成集团公司(法人代表是他和其第二任妻子廖某玲)合资建设、经营宜章县中夏汽车站,中夏汽车站后改名为百通汽车站。2004年11月,他为了方便对中夏汽车站项目的投资与管理,在宜章注册成立了柏霖公司,法人代表黄柏某。该项目位于宜章县城关镇(现玉溪镇)长冲村,用地性质是交通用地,规划用地157亩,全部是划拨用地。后改变规划,改变土地用途,出让了其中70.54亩土地,即46992平方米。经宜章县国土局挂牌后于2005年1月31日由柏霖公司以1119.81万元竞买成功,用地性质是综合用地,主要用于建设汽车站附属设施。

2011年11月8日,经过他申请,宜章县政府下文关于玫桂园项目详细修建性规划批复,土地用途由综合用地变为金融商业居住用地,面积由70.54亩扩大为82.14亩(将小区的道路面积12亩左右全部由柏霖公司建设,)容积率由0.039增加为3.16,由多层建筑变成小高层和高层建筑。按照国家政策,改变土地性质要重新进行招拍挂。

2011年12月,玫桂园1、2号楼在没有办理好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动工建设,2012年11月30日,玫桂园1、2号楼建成。2012年1月他们到宜章县国土局办理该地块的收回及重新招拍挂手续,宜章县国土局地产股的股长彭某国每次都以各种资料不合格为由,延迟给他们办理相关的手续。2012年10月宜章县国土局与柏霖公司就该地块签订了《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并收回了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3年1月4日,宜章县国土局按照测绘队的现场测绘,认定该地块存在两个独立的封闭红线用地,故在拍卖的时候对该地块分两块进行了拍卖,地块一面积是1218.26平方米,起始价261万元;地块二面积是53581.14平方米,起始价4868万元,这两个地块都被柏霖公司于2013年1月4日以裕恒公司的名义摘牌,用于宜章玫桂园项目建设。地块一是玫桂园1号楼的项目用地,于2013年1月18日获得国土证;2号楼位于地块二,地块二由于还有2000万元左右的土地出让金没有交清,故国土证现在还没有办下来。

他们于2011年12月份就请了施工队开始动工建设玫桂园一期工程的1号楼和2号楼,由于柏霖公司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所以,他联系了裕恒公司,以这个公司的名义进行玫桂园项目的开发。现他们称1号楼和2号楼为玫桂园一期工程,剩下的为二期工程,目前,一期工程已经完工,3-6号楼正在建设中,其余几栋正在打地基。玫桂园项目1号楼和2号楼的建筑承包商是宜章县昊天建设有限公司,二期工程是由衡阳宏宇建筑有限公司承包。

玫桂园项目一期工程动工时,公司只有编号为宜国用(2007)第NO.1098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另一份编号为宜国用(2012)第NO.026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还没有办理出来。玫桂园项目一期工程动工时,相应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还没有办理。因为他们柏霖公司在取得该宗地时,合同明确了该宗地的用途是综合用地,用于柏霖公司修建汽修厂、办公楼及相关附属设施。而现在他们公司挂靠了裕恒公司,将该宗地用于开发玫桂园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改变土地使用性质需要重新进行招拍挂,重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才可以办理相应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玫桂园项目用地重新进行公开招拍挂时,项目联系人是黄某某,到宜章县国土局办理用地手续的事由黄某某、肖建某负责联系,用地手续有什么进展黄某某都会当面或者打电话给他汇报。办理前期,黄某某跟他讲,宜章县国土局地产股的股长彭某国态度很差,每次都以各种资料不合格为由,延迟办理相关的用地手续。为了玫桂园项目的用地手续能够顺利办下来,他们公司的经理黄某某分两次共送了15万元给彭某国。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1年12月宜章玫桂园项目开始动工建设,2012年1月宜章玫桂园项目开始到宜章县国土局申请办理供地手续,玫桂园项目的联系人黄某某看到宜章县国土局半年的时间还没有给他们办理相关用地手续而着急。2012年8月,玫桂园项目一期工程的1号楼、2号楼都已经建到12层了,但还是什么合法手续都没有,属于未批先建的违法建筑,很多政府部门都会来处罚,但如果能够送点钱给彭某国,让彭某国给他们补办好玫桂园项目的用地手续,让玫桂园的在建项目合法化,减少后面的麻烦。过了几天,黄某某对他说:“彭某国那里不送点钱,办用地手续的事情可能搞不定。”他说:“送他几千或者一万元,可以吗?”黄某某说:“搞不定”。经过他们商量以后,决定送5万元给彭某国。第二天,他给了5万元现金给黄某某,准备让黄某某去送给彭某国。这5万元黄某某送给彭某国以后,黄某某打电话告诉了他。2012年9月,玫桂园项目的用地手续还是没有办好,他就让黄某某继续抓紧办理玫桂园项目的用地手续。过了几天,黄某某找到他说:“宜章县国土局好黑,彭某国嫌钱少了,还要10万元?”他说:“那么黑啊,你想办法搞定就行了。”黄某某第二次送了10万元给彭某国,黄某某送了钱以后告诉了他,这10万元是黄某某自己先垫支的,还没有到公司报账。

他同意黄某某分两次送15万元给彭某国是因为:首先彭某国是宜章县国土局地产股的股长,玫桂园项目的用地手续要彭某国来审核。另外,因为玫桂园项目的一期工程在没有取得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并已建成,属于未批先建的违法建筑,而彭某国负责地产管理工作,彭某国这里的用地手续是项目用地进入招牌程序的必经程序,如果不通过彭某国补办这个项目的用地手续,将玫桂园的项目用地经过正规招拍挂程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续的手续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预售许可证和房产证等一系列证件都无法办理,玫桂园项目将面临着被多个政府部门责令停工、罚款等处罚,损失惨重,甚至还可能因为已建房屋没有合法手续被宜章县政府当做违法建筑没收,这样对他们公司不利。为了能够将玫桂园项目未批先建的2栋房屋合法化,并尽早出售房产盈利,所以他同意送15万元给彭某国。彭某国身为宜章县国土局地产股的股长,收了这15万元之后,在玫桂园项目用地存在地上建筑物未处理的情况下,为玫桂园项目办理了包括土地评估、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以及将土地出让方案报宜章县政府审批等相关手续,最终确定该宗地实行公开拍卖出让。

2013年4月左右,黄某某跟他讲,彭某国担心纪委调查他,补了一张15万元的借条给黄某某。在2013年1月4日他通过拍卖取得玫桂园项目两宗土地的使用权时,玫桂园项目一期工程的1号楼、2号楼主体工程建设已经完成,玫桂园一期工程的1号楼、2号楼共有住宅105套已全部建成。到2013年11月20日止,玫桂园项目的房产已经售出三分之二的样子,出售的价格是2900元/平方米的均价。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黄某某证明:他受其大哥黄柏某的委托管理柏霖公司在宜章县的房地产项目的手续办理及施工工作,即宜章玫桂园项目的用地、施工、出售等手续的办理及项目的施工监管工作。他分两次送钱给彭某国前都跟黄柏某汇报了,具体经过是:2011年12月宜章玫桂园项目开始动工建设,2012年1月宜章玫桂园项目开始到宜章县国土局申请办理供地手续,他作为玫桂园项目的联系人看到宜章县国土局半年的时间还没有给他们办理相关用地手续而着急。而当时玫桂园项目一期工程1号栋、2号栋都已经建到12层,如不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可能会遭到更严厉的处罚。2012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他对黄柏某说:“彭某国那里不送点钱,办用地手续的事情可能搞不定。”黄柏某说:“送他几千或者一万元,可以吗?”,他说:“搞不定”。经过他们商量以后,决定送5万元给彭某国。第二天,他从黄柏某那里拿了5万元现金去了彭某国家。到了彭某国家里之后他把5万元钱给了彭某国,他对彭某国说:“领导,这是5万元,辛苦你抓紧点时间给玫桂园项目办手续。”彭某国收下了他给的这5万元钱,答应给他抓紧时间办玫桂园的手续。

2012年9月,玫桂园项目的用地手续还是没有办好,他就问彭某国:“我再拿5万块给你钱,你马上给我办玫桂园的手续,可以不?”,彭某国就答:“你一个这么大的工程,才送这么点钱给我肯定搞不定,至少要再拿10万元钱来。”第二天,他对黄柏某讲:“好黑,彭某国嫌钱少了,还要5万元?”黄柏某说:“那么黑啊,你想办法搞定就行了。”他明白黄柏某还是同意他继续送钱给彭某国。过一个星期左右,他凑齐了10万元给了彭某国,并对彭某国说:“这里面有给你的10万元,辛苦你抓紧办理玫桂园的用地手续。”彭某国接过他给的钱袋子,答应给他尽快办手续。

第一次他为了能办理玫桂园项目的用地手续送了5万元给彭某国;第二次他看到玫桂园项目的用地手续还没有动静打算再送5万元给彭某国,彭某国觉得太少了,没办法他才送了10万元给彭某国。另外,因为玫桂园项目的一期工程在没有取得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属于未批先建的违法建筑,而彭某国负责地产管理工作,彭某国这里的用地手续是项目用地进入招牌程序的必经程序,如果不通过彭某国补办这个项目的用地手续,将玫桂园的项目用地经过正规招拍挂程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续的手续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预售许可证和房产证等一系列证件都无法办理,玫桂园项目将面临着被多个政府部门责令停工、罚款等处罚,损失惨重,甚至还可能因为已建房屋没有合法手续被宜章县政府当做违法建筑没收,这样对他们公司不利。为了能够将玫桂园项目未批先建的2栋房屋合法化,并尽早出售房产盈利,所以他就送这l5万元给彭某国,要彭某国帮他补办玫桂园项目的相关用地手续。

彭某国身为宜章县国土局地产股的股长,负责宜章县地产管理工作,他送了这15万元给彭某国之后,彭某国为他们玫桂园项目办理了包括土地评估、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以及将土地出让方案报宜章县政府审批等相关手续,最终确定该宗地实行公开拍卖出让。2013年1月4日,裕恒公司委托他参与了拍卖,结果他们以底价竞得该块地。就这样,玫桂园的项目用地手续被补办完成,此前未批先建的玫桂园项目一期工程1号楼、2号楼实现了合法化,并可以接着办理后续手续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出售。

彭某国知道郴州市纪委在调查宜章县国土局以后,为了应对市纪委调查向他补了一张借款15万元的借条。

第一次送的5万元是公司的老板黄柏某给他的,他没有到财务那里报账,但也算是在公司报了账。第二次送的10万元他还没有到公司报账,因为这段时间公司资金紧张。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柏霖公司在玫桂园建设项目中,为使其违法建筑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以谋取非法利益而向时任宜章县国土局地产管理股股长的彭某国行贿1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黄某某作为被告单位柏霖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单位柏霖公司应判处罚金,对被告人黄某某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成立。被告单位柏霖公司积极缴纳罚金,向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上缴非法利益人民币200万元,被告人黄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对被告人黄某某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被告单位柏霖公司因单位行贿行为而获取的非法利益应予追缴,上缴国库。对被告单位柏霖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及其辩护人辩称柏霖公司不构成单位行贿罪,以及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辩称黄某某及柏霖公司并未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具备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不应以单位行贿罪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其理由是:被告单位柏霖公司为使未批先建的建筑物取得合法用地手续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属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且实际获取了非法利益;被告人黄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体实施行贿行为。被告单位柏霖公司、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符合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单位行贿罪定罪处罚。被告单位柏霖公司的辩护人辩称柏霖公司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及彭某国勒索下送钱,以及被告单位柏霖公司的辩护人、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单位柏霖公司的行贿行为没有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辩称本案的贿赂金额为15万元,未达到20万元的立案标准,经查,被告单位柏霖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1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予立案,因此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其中的10万元属于索贿,不是行贿,应予以扣除,本案的行贿金额只有5万元,未达到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立案标准,不应以单位行贿罪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单位宜章柏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黄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宜章柏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被告人黄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对被告单位宜章柏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非法利益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邓慧丽

审判员罗丽爱

人民陪审员刘传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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