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06月12日
办案检察官指出:如果监督到位、办事公开,
43岁的汪建良,曾是湖南省株洲市住房公积金醴陵管理部主任,掌握着醴陵市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初审和报批大权。而正是这个公积金的“把关人”,却从中骗贷出住房公积金116万元,用于个人放贷和经营活动。5月14日,汪建良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私心和“义气”让他淡忘了法律
汪建良从小就是在醴陵土生土长,一直在醴陵供职,亲戚朋友多。2003年他当上了株洲市住房公积金醴陵管理部主任后,亲戚朋友找上门来要求贷款的也就多了。因为大家都知道,在醴陵,要想从住房公积金中贷款,必须通过汪建良的审查,然后才能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报。
2004年7月,醴陵某电瓷厂准备进行窑炉改造,因缺钱,老板何某就找到了汪建良,提出借20万元资金做周转资金,并讲不管是公家的钱还是私人的钱只要能借到钱就行,同时许诺支付1分的月息。由于是朋友,汪建良当时就答应了,他觉得把事情办好了,既能为朋友解决燃眉之急,又能为自己捞好处。
同年7月26日,汪建良以其妻谢某的名义填写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呈报表,并利用手中的审批上报权,签署了初审上报意见报到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二天中心就批准了抵押贷款15万元。此后,汪建良虚构了谢某与他人买卖协议和首付8万元的收据,并将谢某私人的一套房屋进行了抵押,补办了相关手续。不久,汪建良就从住房公积金内贷出15万元,加上自己的积蓄5万元,交给了何某,何某按约定支付了利息。
汪建良的一位老同学在某企业当老板,缺少周转金,专程到汪建良家登门拜访,要求借20万元,并同意支付1分的月息。汪建良又使用他人的名义,将15万元现金从银行取出来后直接交给这位同学。
汪建良的女儿大学毕业后闲在家里无事可做,提出要家里拿钱给她做生意,怎么办?汪建良再次借用他人的名义,从住房公积金内私下贷出11万元,交给女儿10万元,余下1万元留做私用。
就这样,在三年多的时间内,汪建良一次次通过以他人名义,虚构购房合同、首付购房款收据的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116万元。
接到判决书后流下忏悔泪
汪建良收到一审判决书,坐在铁窗内,流下了忏悔泪:“我每月怎么也有1000余元的收入,生活虽说不是什么上等水平,可比起下岗职工确实是好得多。都怪自己私心太重,朋友之间太讲义气,放弃了原则,将公家的钱随意动用,私自借给别人从事经营活动,自己也从中得了一点好处费。”
“我要感谢政法机关对我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查处,要不然发展下去,问题越来越多,到时会不好收拾。我今后只有努力学法,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到社会,再为社会、为家庭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情……”
挪用三年为何无人察觉
短短三年半的时间,为何汪建良能够频频得手,导致百万元住房公积金被挪用却无人察觉?办案检察官说,汪建良主管株洲市住房公积金醴陵管理部的全面工作,掌握着发放住房公积金的初审和报批大权,管理部内部对他缺乏必要的监督。按程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先由管理部的公积金追缴人进行一审,看是否符合贷款资格,然后再交由汪建良初审和报批。然而由于汪建良和公积金追缴人是上下级关系,使汪建良轻易地就跨过这道坎。“一方面,公积金追缴人的一审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初审和报批的过程又不公开,所以管理部内部的监督形同虚设,使汪建良有机可乘!”
而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于疏漏对汪建良作案也毫无警觉。按规定,报批公积金贷款同时上报审批表和购房合同、财产抵押证明、购房款收据及贷款人工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但管理中心仅根据汪建良上报的一张审批表便通过了审批。如果管理中心能严格按审批程序操作,并加大核查力度,汪建良也就无法屡屡得逞!
这位检察官说:“本案提醒我们,完善和加强对手握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权人员的监督,做到互相监督,上下监督,程序公开,操作公开,是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十分紧迫和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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