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兰州一个奇闻:每人一份 分光34万住房公积金
企业的经理、书记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刑
来源:西部商报 本报记者:阮磊通讯员陆军 2005年11月28日
有人认为,单位的住房基金最终就是给职工用的,不如直接发给职工。这不,两名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就将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发给职工,孰料其做法已触犯法律。当他们得知其行为违法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并将分得的钱财全部退回。两人均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刑。
书记经理合计分了住房公积金
“房价太高,单位职工无力统一购房,我就把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给职工们分掉了,当时根本没想到会犯法。”2004年4月,兰州某国有企业两位负责人李斌、周伟来到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投案自首时如是说。
据李斌、周伟交代,李斌是所在单位的经理,周伟系该单位书记。2002年11月,李斌得知本单位缴存在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42万元专项资金可以支取使用时,与周伟商量后,决定将这笔钱直接发放给单位在岗的6名职工包括李斌、周伟,用于房屋补贴。数日后,李斌召集单位5名在岗职工讲明此事,征得大家同意后,安排周伟到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了有关政策和经办程序,得知单位可以使用这笔资金中的34万元。
之后,李斌在兰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供职的一位同学安排下,与该公司签订了用公积金购买该公司商品房的合同,但最终他们并没有在该公司买房,也没有将购房合同退回该公司。随后李斌将34万公积金取出,与周伟商定后两人各从中分得7万元,其他4名在岗职工各分得5万元。
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领刑半年
法院认为,李斌、周伟身为国有企业主管人员,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分给个人,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分别判处李斌、周伟有期徒刑半年。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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