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襄樊市中院二审查明,2008年9月,襄樊市襄城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原主任王学文向时任襄樊市樊城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刘国才提出借款40万元做生意,年息三分。刘国才找本单位工作人员蒋全胜、王建军商量,让蒋、王二人以个人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形式,从本单位贷款40万元借给王学文使用,蒋、王均表示同意。同年9月28日,蒋、王在未实际购买房屋的情况下,以购房为名提交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和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合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蒋、王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不真实且不全,也未经规定的审核程序审核的情况下,由刘国才等人签批,蒋、王二人分别领取了贷款20万元,同日,将该40万元转入王学文提供的“郭重宪”的帐户。2009年1月5日,王学文提出还款,将40万元本金和3万元利息一起转入蒋全胜的帐户,同日蒋将其和王建军的贷款共40万元及应付贷款利息5300元转入本单位帐户,还清了贷款本息。剩余24700元利息,刘国才和蒋全胜、王建军各分得8230元。
2006年初,时任襄樊市樊城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刘国才为提高公积金存款利息收入,指使时任资金管理科科长的严俊峰(另案处理)联系金融机构,后得知襄樊市樊城区前进路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存款大户除按规定支付利息外还有“返点”的信息后,二人商议在该社存款。2006年8月25日和10月31日,严俊峰先后划款400万元和300万元存入襄樊市樊城区前进路农村信用合作社,均存定期五年。2006年底,严俊峰收到信用社42000元“返点”款后,及时向刘国才作了汇报,没入单位财务帐。加上另几笔存款,刘国才和严俊峰总计共收到“返点款”144000元,刘国才共分得现金46000元和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严俊峰共分得39000元现金和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余款被刘国才用于看病等支出。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