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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公积金出事,早有前兆!

     本博客在2010-06-18刊载的《襄樊市樊城区房改办原主任刘国才挪用公款获刑13年》,就是一个前期预兆。

    你可以到本博客的06-18查看一下

    这时襄樊中院在判决书中对于当地搞假公积金贷款,已经有披露。

    判决书指明,有人在未实际购买房屋的情况下,以购房为名提交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和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合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不真实且不全,也未经规定的审核程序审核的情况下,由负责人签批挪用公款、受贿数额巨大。

   另有住房公积金为银行存款收受“返点”款,受贿数额多达数十多万元。

   这是负责人和内部人共同合伙挪用公款及受贿案件。

   此类作案手法难保襄樊公积金一把手不同样地使用,或许毕主任就已经牵扯其中。该单位网站反映自五月初后,毕安乐不再主持工作了,已经由二把手,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冯巨涛牵头主持工作了。

 

   转载

   襄樊市樊城区房改办原主任刘国才挪用公款获刑13年

                2010年06月18日15:10    来源:湖北新闻网

    湖北新闻网6月18日电(王洪王健)日前,襄樊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襄樊市樊城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原主任刘国才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退交的赃款60000元,予以没收,由收缴单位上缴国库。

  经襄樊市中院二审查明,2008年9月,襄樊市襄城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原主任王学文向时任襄樊市樊城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刘国才提出借款40万元做生意,年息三分。刘国才找本单位工作人员蒋全胜、王建军商量,让蒋、王二人以个人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形式,从本单位贷款40万元借给王学文使用,蒋、王均表示同意。同年9月28日,蒋、王在未实际购买房屋的情况下,以购房为名提交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和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合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蒋、王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不真实且不全,也未经规定的审核程序审核的情况下,由刘国才等人签批,蒋、王二人分别领取了贷款20万元,同日,将该40万元转入王学文提供的“郭重宪”的帐户。2009年1月5日,王学文提出还款,将40万元本金和3万元利息一起转入蒋全胜的帐户,同日蒋将其和王建军的贷款共40万元及应付贷款利息5300元转入本单位帐户,还清了贷款本息。剩余24700元利息,刘国才和蒋全胜、王建军各分得8230元。

  2006年初,时任襄樊市樊城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刘国才为提高公积金存款利息收入,指使时任资金管理科科长的严俊峰(另案处理)联系金融机构,后得知襄樊市樊城区前进路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存款大户除按规定支付利息外还有“返点”的信息后,二人商议在该社存款。2006年8月25日和10月31日,严俊峰先后划款400万元和300万元存入襄樊市樊城区前进路农村信用合作社,均存定期五年。2006年底,严俊峰收到信用社42000元“返点”款后,及时向刘国才作了汇报,没入单位财务帐。加上另几笔存款,刘国才和严俊峰总计共收到“返点款”144000元,刘国才共分得现金46000元和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严俊峰共分得39000元现金和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余款被刘国才用于看病等支出。

   襄樊中院审理认为,刘国才挪用公款、受贿数额巨大,但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且主动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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