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14万多元公款给丈夫偿还借贷
1月7日,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盐池管理部原主任姚淑萍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吴忠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昨日记者了解到,经吴忠市纪委2010年第四次常委会、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姚淑萍开除党籍和公职的处分。
经查,2006年4月21日,姚淑萍的丈夫常某以其姐夫名义在盐池县信用联社贷款14万元,用于个人购买帕萨特轿车。由于信用联社贷款利息比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高,常某提出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归还其在信用社的贷款,姚淑萍随即同意。2006年12月,常某以购房为由,提供了一份在盐池县城购买住宅楼的虚假购房合同和交款收据,经姚淑萍审核后报批。常某随后从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盐池管理部贷出15万元,将其中10万元用于偿还信用联社贷款,剩余5万元用于偿还购车时所借私人款项。
2007年1月至3月,常某两次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3124元。姚淑萍与其丈夫共挪用公款14万余元,至2008年10月案发后,挪用款项全部归还。(记者张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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