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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银川公积金中心主任刘惠平二审13年改5年


    晚报讯(记者蒋宏宁)昨天下午,记者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对原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刘惠平做出终审裁定,认定其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据了解,2008年5月6日,刘惠平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检察机关依法予以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今年4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兴庆区人民法院在一审时认为,刘惠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职务之便,在没有提供购房合同等手续的情况下,向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25万元,用于支付其购买的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商务办公楼17号营业房房款,以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刘惠平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但其在案发后已将贷款本息还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刘惠平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1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对被告人刘惠平的违法所得26.8万元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刘惠平不服,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对此案进行再次公开审理后认为,刘惠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没有提供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向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巨额贷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由于现有证据不能够证实刘惠平曾承诺当时或今后为建行东城支行谋取利益,或在购房后利用职权为建行东城支行谋取了利益,而评估、拍卖所出售营业用房环节出现的违规操作是建行东城支行的单方行为造成的,故认定刘惠平犯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09)兴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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