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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宁夏3名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挪用公款被查

审计署:宁夏 3名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挪用公款被查

          

    本报讯(记者刘世昕)公积金的管理情况一直是近年来审计署审计的重点,审计署近日发布公告披露3起与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相关的案件。

    2001年至2005年,宁夏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刘惠平先后3次以购买同一套住房为名,在不能提供购房协议的情况下,自己申请并批准取得公积金贷款共计42万元。

   2005年至2007年,该中心副主任李金星先后3次以购买同一套住房为名,在不能提供购房协议的情况下,申请并经该中心副主任陈玉柱批准取得公积金贷款共计60万元。

2001年3月至2006年9月,刘惠平、陈玉柱还先后5次违规向该中心职工徐磊及其配偶发放公积金贷款81.10万元。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以挪用公款罪二审判处刘惠平有期徒刑5年。

    在对宁夏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的审计中,审计署发现, 2006年,该中心主任李子超指使他人在未提供购房合同和首期付款收据的情况下,骗取公积金贷款30万元归己使用,还存在发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公积金贷款等问题。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处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李子超有期徒刑5年。

    在对安徽省淮北市住房借款担保中心的审计中,审计人员发现,1999年12月至2001年4月,该部门原主任周宪德等人多次采取自己申请并审核发放的方式,获取18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共计61万元用于购置6处房产。其中,29.4万元用于购置3处门面房,31.6万元用于购置3处住宅用房。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处,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6日,以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周宪德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判处同案犯吕绳林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处同案犯顾军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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