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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答网集萃23】缓刑期间异地再犯罪,谁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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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层院检察官的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运行的检答网,自2018年10月“上线”以来,以其内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解答及时权威而深受各地检察人员青睐。作为提供法律政策运用、业务咨询、答疑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检答网而今已成为检察人员探讨业务、提升素养的园地和良师益友。“检答网集萃”第二十三期,敬请关注。

缓刑期间异地再犯罪,谁来管辖?

咨询类别:法律政策

咨询人: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检察院 弋坤

咨询内容:缓刑期间犯罪嫌疑人在异地再犯罪的,应由异地法院审判还是原作出缓刑判决的法院管辖?缓刑期间发现,作出缓刑判决前犯罪嫌疑人在异地曾犯罪但未被追究的,应由异地法院审判还是原作出缓刑判决的法院管辖?缓刑期间犯罪嫌疑人既在异地犯罪,又在作出缓刑判决前曾在异地犯罪但未被追究的,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解答专家符尔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57条规定:“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条、第2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管辖一章的相关规定,发现的新罪或者漏罪,应当由该犯罪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既有新罪,又有漏罪的,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当然,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实践中管辖权确有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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