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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案例选

不作为犯罪名家观点(一)

陈兴良:典型的案例,是在司法审判要览上登的,河南南阳的一个案例,俩人经常吵架,一吵架呢,老婆要上吊自杀,经常发生这个情况。有一天,俩人又吵架了。吵架以后,邻居来劝开,劝开以后,邻居走了。俩人又吵,一吵,这个女的又要去上吊,这个男的没管,就出门了,过了半小时回来。发现女的死了。这个案件法院是按照间接故意杀人,判了四年。……如果刑法里面有一个不救助罪,那么你说他有这种救助义务,从而构成不救助罪,那么我觉得没问题。但是在刑法里面没有设立一个不救助罪。也就没有设置一个这种不纯正的不作为的犯罪的情况下,你按照一个不纯正的不作为,来定他杀人,在理论上,我觉得是很难成立的。……这样一个不作为,这个案件我们展开过很多讨论,组织了五位学者,写了大概是13万宇,专门来讨论这个案件。当然讨论案件中有意见分歧,有的主张能够定,有的主张不能定。但是大部分学者还是主张不

张军:刚才兴良讲的这两个案例,先一个案例,夫妻打架,老婆自杀,我认为,根据现行刑法就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刚才也讲到了,是有不同的认识。夫妻打架,经常的。导致自杀,偶然的。就这个个案来说,她也是几次声言,没有实施。作为这特定的两口子来说,那你就是威胁我。那么我们把这个案例再拟制一下。如果是吵完架,就开始挂绳子。那么这是很明显的要自杀,即使这种情况,在很多情形下都是带有威胁性质的。有的弄假成真,你说,他要承担刑事责任吗?也未必。遇到刚刚说的这种情况,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还好说一些。已经挂绳子了,你已经看到了,你再走,你不是放任这个结果?相反她只是说,威胁,又是夫妻吵架,不到气头上不会吵架。一吵架两边都要有责任的。甩手就走了。她一个人在家,不过半个小时。我怎么就一定要想到她自杀呢?我怎么就能拦得住呢?以夫妻的相互扶助救助的义务,来解释来说明他的刑事责任,有些牵强。

陈兴良:另外,我再讲一个案例,这也是一个真实的案例。一对青年男女,没有结婚就同居。女的怀孕了。后来这个男的就要把这个女的甩了,不想跟她结婚。这个女的有一天就拿了一瓶毒药,去找这个男的,说你跟不跟我结婚,如果你不跟我结婚我就喝毒药自杀。男的还是不跟她结婚,就不答应跟她结婚。这个女的就当着这个男的面,把毒药喝下去,死了。这个案件也是以间接故意不作为的杀人罪来判的。

张军:我主张,类似这种情况,也不宜定罪。因为,两个人斗气,对方的死亡,我们刚才前提是先前行为导致的。这个先前行为可不是说由于我的先前行为,造成了一个后果,就都要追究刑事责任。这就又牵涉到我们前面讲到的因果关系问题。这是一个偶然的因果关系。两个人同居,不结婚,被甩掉的是一万个,死亡的是一个。就从统计学上来说,这也是偶然的。那么既然是偶然的因果关系,为什么非要让他承担刑事责任呢?

郎胜:我觉得这还不是一个简单的偶然的。本身同居这个关系法律并不保护,法律不确认,也不保护。而且法律也不禁止男的与她分手,这更多的是一个道德问题。

陈兴良:我认为,像这样的案件,我个人认为是道德战胜法律的结果。这里面涉及一个理论问题,就是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的问题。纯正不作为犯,就是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行为构成的犯罪。那么,从罪刑法定的角度,纯正的不作为由于立法者为它单独设置了一个构成要件,所以,它不存在违反罪刑法定的问题,但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法律上并没有规定。

不作为犯罪名家观点(二)

《美国刑法精解》约书亚德雷斯勒

第一个案件是一个已婚男人对其情妇当面吞下一勺毒药后没有提供任何帮助,导致该妇女死亡。第二个案件是发生在纽约州皇后区的一个伤害案。一个叫Kitty Genovese的妇女在遭到他人持续攻击后求救了将近半小时,最终在她的公寓楼外被杀。事后得知有38位邻居听到了呼救声,并从公寓的玻璃窗内目睹了整个施暴过程,但是没有采取任何行动。

在上面的两个案件中都有人死亡。在这两个案件中,至少有一个以上的人知道另一个人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在两个案件中,如果知道受害者身处险境的人积极采取行动,这种危害能够避免或减轻。然而,一个案件男子不会因为其不作为而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同样,Genovese的邻居们也不会因为她的死亡而受到指控。

从这两个案件中我们可以得知,并不是所有采取行动的道德义务都会产生一个相商的法律义务,除少数有限的几个特例外,一个人并没有为处于危险中的人提供帮助或进行营救的刑法义务。就刑法原则而言,我们不是自己兄弟姐妹的看护者。

例如,一个具有奥林匹克水准的游泳健将S看到一个小孩(不是她自己的)掉到水池里却冷眼旁观,S并不会为小孩的死而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尽管她可以不费吹灰之力挽救那个小孩的生命。至于S为什么没有实施救助已经不是问题的关键、也许她正在去舞会的路上,认为小孩的生命不值得自己耽误时间,也许更糟糕的是,她可能是一个喜欢看到别人遭受痛苦而从中获得畸形快乐的人。

不作为犯罪名家观点(三)

《新刑法总则》林钰雄

不作为犯,又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纯正不作为即法律规定行为人应为特定行为,但行为人却消极的不为该行为。不纯正不作为犯,应以行为人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保证人地位为前提。

以杀人罪为例,若丁怀疑其小孩a是妻与旁人暗结珠胎而生,趁带a至湖边之际踢他入水,致使溺毙,此乃作为犯。若丁带a至湖边,见小孩溺水不予救助,能防止死亡结果而不防止其发生,因父对子居于保证人地位,故丁成立不纯正之不作为犯。两种情形皆违反不得杀人之禁止规范,成立杀人罪。

反之,路人甲见a落水而不救助,因法律上不居于保证人地位,故不成立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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