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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必看的热点问题大汇总,绝对干货人手一份!


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引起强烈关注。3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改增政策总算落地!本文撷取难点问题详解,与您一起探讨营改增的奥秘。


问题1:我单位是一家房地产企业。我们有一个2013年开工的项目。但我们的《建筑施工许可证》上,并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请问如何证明我们是老项目呢?


答:如果《建筑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可以根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来界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问题2:我单位是一家建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目前有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项目,预缴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请参考以下预缴税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问题3:我单位是A建筑公司,因缺少建筑方面的资质,以挂靠方式经营,我公司挂靠在B建筑公司,并以B建筑公司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B建筑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请问应该以哪一方为增值税纳税人?


答:应该以B建筑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人。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问题4:我单位是一家出租车公司。下面有500辆出租车。并每年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管理费。请问应该按照动产租赁还是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应该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问题5:我单位为增值税纳税人,已经达到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标准,属于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企业范围,但是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会受到税务罚款等处罚吗?


答:应该是不能抵扣进项,也不能使用增值税进项发票。但未规定会有税务罚款等处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6:我单位是一家保险公司。主营业务包括了提供“养老年金保险”业务。请问这块业务可以免征增值税吗?具体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吗?


答:养老年金保险业务,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但是还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问题7:我单位一家有线电视运营提供商。我们向居民用户提供的安装有线电视初装费等相关收费,应该按增值税的什么税目来收费?


答:按照“建筑服务”中的“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问题8: 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金融服务”包括哪些服务?这些服务有具体的概念吗?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3.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问题9. 我单位提供世界各国语种的翻译服务,应按照什么税目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翻译服务按照现代服务中的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问题10. 我单位是一家税务师事务所。业务内容主要有鉴证咨询业务,还有代理记账业务。请问这些服务应该按什么税目征收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鉴证咨询业务按“现代服务”中的“鉴证咨询”服务来缴纳增值税。但是代理记账业务需要按“现代服务”中的 “经纪代理”服务来缴纳增值税。


问题11: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现代服务”包括哪些服务?


答:营改增中的现代服务共包括九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现代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问题12:营改增中的“销售服务”是传统意义上的“销售货物吗”?应该如何正确理解?


答:营改增中的“销售服务”请不要按照传统意义上的“销售货物”来理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问题13:营改增“现代服务”中的“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3)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4)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问题14:哪些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以下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陆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问题15:请问我因为疾病而从保险公司获得的保险赔付,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问题16:我公司是一家旅游公司。提供境内境外旅游服务。请问我们的销售额可以扣除我们给第三方的费用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问题17: 2016年5月1日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问题18: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应按照什么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问题19:营改增文件中如何定义娱乐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问题20:营改增文件中如何定义物流辅助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 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问题21.请问我是一位个人,我祖母无偿赠与我一套房子,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这种情形是可以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问题22:营改增文件中如何定义增值税即征即退,哪种情形适合增值税即征即退?


答:有两种情形适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规定,以下两种情形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3. 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问题23:请问我是一家国内的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我为美国的一家境外公司提供了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这项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还是免征增值税呢?


答:这种情形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问题24:我公司是专业的会议展览公司,目前在美国开办了一个金融行业的会议展览,有相关金融企业参加,并取得了一些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应该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四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四)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问题25:请问我是一家五星级饭店的餐厅,营改增后可以申请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常会从农业生产者手里购买一些自产有机蔬菜。请问这些成本可以进行增值税抵扣吗?


答:应该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具体抵扣操作办法,还请按各地的税务机关相关的口径执行。


问题26:我是一位个人,我在今年3月份将住房转让了,并已经签订了转让合同,但因某些原因,在5月1日之后才能办理产权变更事项。请问我是适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答:应该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规定,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问题27:请问我是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5月的增值税申报期截止日是6月15日吗?


答:可以适当延长到6月27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实际操作中还请结合各省市当地税务机关的申报要求来申报。


问题28:我是一家营业税纳税人。5月1日后正式成为营改增试点增值税纳税人。但现在4月底我们手上还有地税机关发放的营业税发票。请问在5月1日后可以继续使用吗?


答:可以继续使用到6月30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问题29:请问我是一家交通运输企业,提供长途客运服务。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吗?


答:应该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问题30:营改增文件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以下服务免征增值税。


其中包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问题31:请问营改增文件中对“国际运输服务”是如何定义的?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规定: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问题32:营改增文件对“完全在境外消费”是如何定义的?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规定: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2.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33:为什么全面推开营改增还称之为“试点”?(摘自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资料)


答:财政部楼继伟部长表示,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仍旧为试点。原因是原来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分制,造成了包括企业行为和财务方面的一定扭曲。


因此,在改革中需要采取不少过渡措施,所以这次税改仍叫试点,是全面的试点。那么试点之后,又将怎么样呢?楼继伟部长表示,将在试点基础上制定增值税法案,交由全国人大正式审批,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到时候再废止营业税。


问题34:营改增在实现整体减税的同时,少部分纳税人出现了税负上升,原因是什么?(摘自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资料)


答: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原因。


一是设备投资周期的因素。一些纳税人由于在试点前已经完成了设备投资,改革初期投资需求相对较低,由此带来了进项税额抵扣规模较小而导致的税负上升。随着时间的推移、设备投资逐步增加,这个问题将会得到不同程度的解决。


二是试点范围有限的因素。目前营改增仅在部分行业试点,与试点纳税人经营密切相关的路桥费支出、保险费支出、房屋租金支出以及不动产购建支出等项目,由于相关行业尚属营业税征收范围,不能纳入增值税进项抵扣,从而对部分纳税人带来了一定的税负压力。随着改革在所有行业推开,这个问题也将基本解决或缓解。


问题35: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哪些?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36: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请问有销售退回的部分销售额,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问题37:从5月1日起,我公司取得的一些高速公路通行费可以做进项抵扣吗?


答:可以进行进项抵扣。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A.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B.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问题38:如果取得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可以做进项抵扣,那么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应该在哪里进行归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 )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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