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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万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万国置地(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2017)京0101执807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万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增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海亮,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万国置地(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锐雪,总裁。
深圳万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万国置地(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11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5.8万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万国置地(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万国置地(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万国置地(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的(2017)京0101民初11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旭阳
审判员 陈利梅
审判员 王相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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