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案件审批制度改革之我见
案件审批制度改革之我见
2014-08-13 14:49:1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贤顺
   2014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通报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四五改革纲要”聚焦了8个方面的45项核心内容,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要求人民法院按照司法规律改革案件的审批制度,克服法院内部的“行政化”模式,最终实现案件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决者负责的审判管理机制。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普遍实行庭长.院长对案件处理的审批制度,所谓案件的审批制度就是审判组织特别是独任庭.合议庭对案件有了裁判意见后,须报庭长.院长层层审核签发多年的审判实践表明,这一制度的实施,庭长.院长对案件予以了“把关”,无论对裁判文书质量本身的提高,还是对案件质量的提高,都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站在整个法治的高度看,这一制度存在着许多缺陷和弊端,严重违背了司法规律,因此,这一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一、案件审批制度的法理缺陷

  首先,案件审批是法外程序。目前,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均没有确立案件的审批制度,案件审批无疑是一种法外程序。庭长.院长审批案件,对案件予以把关,虽然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却不是公开的程序,完全是由一双“无形的手” 在暗箱操作,这是一种不见阳光的制度,因此,案件审批制度既不是法定的,也不是公开的,明显缺乏法理上的根基

  其次,案纠审批制度使监督权变成了审判权司法活动与行政活动的区别之一,就是行政活动中往往离不开审批,而司法活动恰恰排斥审批。在我国,代表法院具体行使审判权的是审判组织。审判组织的审判权应是一种完整的.独立的。审判组织的裁判意见再由庭长.院长审核.批准,是以行政方式来管理司法活动,无疑是将庭长.院长的行政管理权和监督权演变成为审判权,因而违背了司法规律。

  再次,案件审批制度使庭长.院长享有法处之权,加剧了审与判脱节,造成了审理者不裁判,裁判者不审理的现象。国法律规定,只有参加了案件审理的法官,才享有对案件的裁决权,而审批制度使庭长.院长凌驾于审判组织之上,不参加案件的审判组织却享有了裁判权。因而是法外法之权,这不仅大大减低了庭审活动的功能和价值,而且容易造成严重脱节的状况

  由此可见,案件审批制度既不符合司法规律,损害了司法的程序公正,也违背了我国现行法律。

  二、案件审批制度的实践弊端

  首先,案件审批制度容易造成审判职责不清。一个具体的案件经由代表法院的审判组织审理.裁判之后,这个审判组织要对裁判结果负责。如果案件裁判经庭长.院长审核.批准,那么责任主体就增加了,反而造成了责任主体不明确且相互推卸责任。由于审判职责不清,审判人员责任心就不够强,甚至为个别法官提供了推卸责任的条件。这也是造成目前错案责任难以追究的原因之一。

  其次,案件审批制度影响了司法效率的提高。审判组织提出裁判意见后,再报庭长.院长审批,无疑增加了工作环节。庭长.院长往往审判公务缠身,不可能仔细阅读案卷材料,难以认真推敲法律运用,大都把意见建立在汇报材料的基础上,没有真正起到“把关”作用;如果仔细审查证据和核实推敲法律应用,那么庭长.院长的审批效率就可想而知。

  再次,案件审批制度有碍于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强化审判组织的职责,归还审判组织以独立,完整的案件审判权。在此基础上,强调审判组织,提高当庭认证率和当庭宣判率。这一改革方向完全正确,但案件审批制度使还权于审判组织不可能彻底。也使当庭认证和当庭宣判更具有形式意义而缺乏实质意义,容易让当事人看成案件是“先定后审”的,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三、对案件审批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通过前面的分析论证,可见案件审批制度改革,既涉及到深层次的理论问题,也涉及到审判管理的技术性问题,还涉及到法官素质问题,因此必须全面分析各种因素,加之综合考虑,才能稳步推进,体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权责统一,真正做到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按照这一要求。笔者认为对案件审批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一下三项原则:其一,坚持审理权与裁判权高度统一的原则。只有参加某一案件的审判组织的法官才享有对该案进行裁判的权力,最大限度地防止审与判的脱节。其次,坚持司法管理权与审判权相分离的原则。庭长.院长既是审判工作的管理者,又是符合法定资格的法官,其身份具有双重性。因此,庭长.院长在行驶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时,必须实行角色转换,不能相混同。其三,强化了法官职责与加强监督制约相统一原则。就目前少数法官的业务素质不高,其裁判水平和文书制作水平确实还难以适应独立裁判的要求,因此,必须加强业务学习;另外强化由庭长.院长.审判长指导下的合议庭成员在阅卷.庭审.合议等环节中的共同参与和制约监督机制。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明确划分独任庭,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职责。在明确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享有独立的审判权的基础上,那么就要求独任庭,合议庭就不能动不动就将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讨论,审委会也不能轻易要求独任庭,合议庭将案件提交自己讨论。也就是说必须明确划分独任庭,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职责。合理界定哪些案件才能提交审委会讨论,并明确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的程序,从而强化其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实施类案指导等方面的职责,大幅度减少个案指导,这样就可以防止和减少因审判职责不明因产生的弊端。

  第二,庭长.院长要通过主审案件,发挥其示范.指导等作用。既然庭长.院长都是具有法定资格的法官,应通过担任独立审判员或审判长的方式直接参与审理案件。从而发挥庭长.院长作为一线法官的示范.指导等作用。

  第三,建立独任审判员和审判资格的遴选和确认机制。对案件审批制度改革后,独任审判员和审判长的权力大了,责任重了,那么就要求他们的素质进一步提高。因此必须选拔政治素质好,办案能力强,专业水平高,司法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来担任主审法官作为独任法官或者审判长;实施人员分类管理,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将法官人数限制在合理的范围比例之类,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员只能做辅助性的审判工作。

  第四,操作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建立法院办案人员权力清单制度,既要明确必须由院长决定的重大事项,又要明确应当由主审法官处使的司法权力,并明确相应的责任。领导过问的案件,应当有明确的权力界定和程序规则,要求全程留痕并承担相应责任。加强内部,外部的办案监督机制建设,有效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

  以上建议和设想,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但是,只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努力探索,就一定会建立起公正高效廉洁权威的审判管理机制,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必将取得圆满成功。

  (作者单位: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如何真正让审理者裁判 舒扬
浅谈法官独立审判制度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博士访谈
崔亚东谈法官管理:有人被挤出法官队伍是误读
最高法:主审法官独任审案件 院长不再签裁判文书|改革|财权
审委会改革:让院长法官回到法庭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