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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乳国标会议纪要能不能公开?

2010年,卫生部发布生乳新国标,有消费者要求公开其制定的会议纪要被拒后,将其起诉至法院。日前,法院判决卫生部在法定时限内做出答复。对此,卫生部有关人士称,将按照判决要求进行答复和沟通,但会议纪要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畴。(10月23日)

首先,我们要正确解读法院判决的含义。该判决的意义在于驳斥了卫生部关于:“赵正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制作单位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非卫生部”的说法,在程序上将卫生部认定为作出答复的直接义务主体。另一方面,判决确实并没有在实体上要求卫生部及时公开制定生乳新国标的会议纪要。

笔者看来,该判决在法律上是有依据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部门应该重点公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乳新国标本身是一项规范性文件,如果卫生部没有将生乳新国标的具体内容予以公布,公民当然有权利申请其公布。而对于生乳新国标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所产生的会议纪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行政机关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我们必须很遗憾地认识到,会议纪要的确属于过程性信息。如果将来卫生部以此为由,继续拒绝公布会议纪要,即便可能不妥,但至少并不违法。换句话说,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恐怕只能承担倒逼政府部门公开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具体内容的功能,而无法承担要求政府部门公开这些文件制作过程的功能。因此,公民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卫生部公布生乳国标会议纪要,虽然出发点是好的,但是也许选择了并不合适的方式,可能达不到良好的预期效果。

其实,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制作过程的公开涉及到另一个问题:立法、立规的透明性和民主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要求:“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同时,还“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而如果卫生部不把国标的制作过程向公众公开的话,又怎么能达到“公开透明”呢?如果在一个国家中大部分公民都认为某项食品国标存在争议,又怎么能达到“安全可靠”呢?公众了解不到食品国标的制定依据、理由,又怎么能积极参与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呢?

显然,生乳国标会议纪要正是国标制定过程、依据和理由的最集中体现。正如申请人赵正军所说的:“如果会议纪要公布,大家一目了然,如果公平合理,也自然就能击破‘乳企绑架标准’的说法。”卫生部只有毫无保留地将其公开,才能为自己正名,消除公众的疑虑,才能解除公众对“国标在企业‘绑架’下出笼”的猜测。惟其如此才是维护社会稳定,减少行政管理工作负担的根本之道。因此,公开生乳国标会议纪要虽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所在,但却是政府机关立法、立规透明、民主的必然选择,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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