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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规范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日发布《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规范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报价回购新增3天期等7个交易品种。

  质押式报价回购是指证券公司将符合办法相关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券,以质押券折算后的标准券总额为融资额度,向其指定交易客户以证券公司报价、客户接受报价的方式融入资金,在约定的购回日客户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交易。

  证券公司可以提交以下自有资产作为质押券:可用于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债券;基金份额;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除单市场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外,其他基金份额暂不能作为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的质押券。

  在现有5个品种的基础上,上交所新增了3天期等7个报价回购交易品种。

  上交所对报价回购实施交易权限管理。证券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终止其报价回购业务权限: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本办法及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连续两个交易日无法完成资金划付;因质押券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或扣划等原因导致质押券不足,且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报价回购可用额度不小于零;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上述办法,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报价回购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对客户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

  报价回购交易品种以期限确定,其期限可以为一年以内的任意期限,具体品种期限由证券公司确定后向上交所报告。报价回购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时15分至15时10分。报价回购的申报数量单位为手,最低申报数量为1手。1手为人民币1000元。报价回购的申报价格为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提前购回价格为百元资金提前购回年收益。

上交所发布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2013年03月29日 17:22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3月28日发布了《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该《业务办法》是由上交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共同制定。除部分条款外,《业务办法》的其他条款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交所此前发布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实施细则》中除第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外的其他条款,自《业务规则》发布之日起废止。

 

  《业务办法》包括总则、交易权限管理、证券公司客户适当性管理、交易、质押券管理与资金划付服务、风险管理、违约处置与异常情况处理、附则共七章内容。

  根据上交所发布的通知,《业务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暂不实施,相关事项按照原《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即:报价回购的交易时间仍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10。报价回购的质押登记仍按照《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方式办理。客户可以向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申请查询的信息,仍适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业务办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暂按以下方式部分实施:除单市场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外,其他基金份额暂不能作为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的质押券。客户暂不能在到期购回日前进行部分提前购回,但可进行全部提前购回。

  根据上交所通知,报价回购新增7个交易品种,分别为3天期、42天期、63天期、119天期、154天期、182天期、273天期。新增的7个交易品种自2013年4月8日起交易。

  证券公司申请开通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的,应当按照《业务办法》的规定向上交所提交申请材料(行情 专区),并在申请中明确业务总规模。申请符合要求的,上交所组织其参加技术测试,并为通过测试的证券公司开通报价回购交易权限。

  证券公司应与客户在《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协议》中明确、详细约定违约处置的相关安排,做好客户宣传与风险提示工作,严格控制报价回购交易业务的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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