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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居民居住时间的规定
2002年6月28日,加拿大开始正式实施新的移民法—移民和难民保护法。该法律的出台和实施在许多方面对原来的移民法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和变更。这些修改和变更的意义深远,对于计划移民者,正在申请移民者,刚刚落地的新移民,甚至许多老移民的生活、工作、居住和其它活动都具有很大的影响。

其中的一项重大变化就是永久居民居住义务和永久居民卡制度的实施。永久居民卡俗称枫叶卡。该项制度是旨在对移民身份和移民出入境的问题加强管理。永久居民居住义务和枫叶卡制度的规定内容可简单概括如下(本文只提供参考。凡需要解决实际问题者﹐应当进行法律咨询或查阅法条):

1. 每一个永久居民都必须满足每五年段的居住要求。以下的情况均视为满足了这些居住要求﹕

(1) 在每个五年段中有总数为730天的时间实际居住在加拿大;

(2) 在境外陪伴有加拿大公民身份的配偶、或孩子陪伴有加拿大公民身份的父母;

(3) 在境外全职受雇于加拿大企业或执行加拿大或某省的公务;

(4) 在境外陪伴具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的配偶、或孩子陪伴具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的父母,而该配偶或父母是全职受雇于加拿大企业或执行加拿大或某省的公务;

(5) 管理规定中的别项情况。

2. 对居住要求的检查分两种情况﹕

(1) 落地加国尚未满五年者,自成为永久居民之日起五年中是否仍能够满足居住要求;

(2) 落地加国五年以上者,自接受检查之日起前数五年中是否满足了居住要求。

3. 如果发现未能满足居住要求,移民官员出于人道与同情的角度﹐并结合孩子的最大利益会直接受到影响的情况,来平衡决定是否取消其永久居民身份。

基于以上的规定,作为一项管理措施,法律要求每一个永久居民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领取枫叶卡以便进出加拿大。持永久居民身份者必须持有枫叶卡方可进出加国。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新法关于居住要求的规定在某些方面比旧法的规定有所宽松,但是在许多其它方面将门槛提高了,尤其是对那些无法满足居住要求的永久居民来讲,因此而会丧失永久居民身份的可能性大了很多。主要原因是法律并没有给出很多进行争辩或上诉的余地。出于人道与同情和孩子的最大利益进行考虑而作出决定完全落入了移民官员自由裁量的权力范围内。虽然决定作出后是否有其它可以争辩或解决的途径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考查﹐但是决定一旦作出﹐当事人已经处在了不利的位置上。因此笔者建议由于此次法律的变更﹐凡是可能受到影响的移民均应该对自己的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考量﹐及早确定如何满足居住要求。否则一旦出现在口岸被审查的情况﹐可能不免尴尬和被动。

以上所述是永久居民的居住要求和申领枫叶卡制度的一般性的叙述﹐不足以作为据以行事的依据﹐也不能替代任何符合个人实际情况的法律咨询。当事人如果有任何问题﹐应当尽早取得符合自己实际情况的法律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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