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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新定价目录发布了,这七类价格中央不再定!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今日对外公布重新修订的《中央定价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第29号令),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央定价种类由13种(类)减少到7种(类),约减少46%。


这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一个重要举措,将价格改革和简政放权的成果以目录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实现政府定价权力清单化,确保在目录之外无定价权。


新定价目录调整了三方面


记者了解到,与现行目录《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相比较,新修订的《中央定价目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调整。


1、定价范围大幅缩减


定价种类由13种(类)减少到7种(类),约减少46%,包括天然气、水利工程供水、电力、特殊药品及血液、重要交通运输服务、重要邮政业务、重要专业服务

具体定价项目由100项左右减少到20项,约减少80%左右。保留的20项中,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为主管理的有13项,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管理的有7项。



2、定价项目清单化


对保留的定价项目均以清单化的形式列出,逐项明确具体定价内容和范围。此外,对目前仍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将来视改革进程等因素适时放开或调整管理方式的部分项目,在目录“脚注”中也逐项作了说明。


3、修改目录名称


根据《价格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将目录名称修改为《中央定价目录》,不再沿用现行目录名称。


据了解,地方定价目录修订也取得了重大进展,到目前为止,国家发改委已经批复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定价目录,剩下的1个省近期也将完成。截至9月底,已经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公布修订后的地方定价目录,其他省份近期也陆续公布。


以石油天然气、医疗服务为例


石油天然气:还原能源商品属性


根据《意见》,我国将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推进电力、天然气等能源价格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稳妥处理和逐步减少交叉补贴,还原能源商品属性。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胡祖才介绍,石油、天然气改革是能源价格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成品油方面,2013年,我国进一步完善了成品油价格机制,把调价周期缩短为10个工作日,并取消了4%的幅度限制。目前,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市场挂钩的联动机制已建立。


胡祖才说,择机放开成品油价格,关键是要与石油体制机制改革紧密结合,只有进一步完善竞争环境,才能使成品油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


在天然气方面,我国有30%的天然气来自境外进口,消费市场中约20%属于居民消费用气。近年来,为稳步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我国区分了非居民用气和居民用气。其中,非居民用气采取增量气和存量气分步推进的策略,分3年理顺了价格关系,建立了与可替代能源挂钩的联动机制,今年4月份已经完全实现改革的预期目标。居民用气方面则建立起了居民阶梯用气价格制度。


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在上海建立了天然气交易中心;页岩气、煤制气价格已经放开,放开价格的气量占到40%;大用户直接交易也在有序推进。


胡祖才表示,由于当前我国中低收入群体还比较多,解决居民用气交叉补贴问题需要统筹考虑,审慎推进。


医疗服务:提升质量保障民生


据介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牵头制定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司长许昆林透露,目前,这份指导意见的初稿已经完成,正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最终方案预计在今年年底前印发。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大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力度,统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开展按病种、按服务单元等收费方式改革试点。特别是指导地方配合公立医院改革,通过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收付费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医疗机构新型补偿机制的建立,医院收入结构得到优化,医务工作人员积极性得到激发。


许昆林指出,当前我国医疗服务价格远没有理顺。受医疗机构诊疗用药行为和医保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的影响,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未能完全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另外,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也存在不规范问题,加重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的情况时有发生。


“下一步,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将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坚持调放结合,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价格形成的机制。”许昆林表示,对市场竞争充分、个性化需求强的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要及时放开价格来促进竞争,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改革过程中一定要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


定价目录为何调整


政府定价——

规范流程公开成本


《意见》明确,对于极少数保留的政府定价项目,要推进定价项目清单化,规范定价程序,加强成本监审,推进成本公开,坚决管细管好管到位。总之,要通过规范政府定价的行为,推进政府定价公开透明,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许昆林表示,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定价的自由裁量权,一方面,要落实好定价项目的清单化管理。目前,中央定价目录加上地方定价目录就是完整的政府定价目录,是政府在价格方面的权力清单,也是责任清单。这份清单是动态调整的,将根据改革进程和市场竞争状况适时调减。


另一方面,要规范定价行为和程序,对于保留的不到3%的极少数的定价品种,政府制定价格也要尽可能适应市场变化,尽量少定具体价格,尽可能制定一些办法和规则,给予经营者一定的自主权。在定价程序上,要让公众更多参与,不断完善合法性审查和专家论证等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成本的监审也十分重要。”许昆林说,通过严格的成本监审,核减掉那些不应该进入定价成本的开支,可以有效约束经营者成本不合理的上升。


价格监管——

合理引导惩戒失信


随着《意见》实施,我国价格改革的步子迈得更大,价格改革涉及的领域将更广泛。不少人担心,价格放开了,这些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是否会陷入“放则乱、乱则收、收则死”的怪圈?


“在推进价格改革中要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的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张汉东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将由经营者自主制定。对经济社会影响重大,特别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依法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监管办法。对存在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域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领域,要研究制定相应规则、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


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当前,我国市场体系不够完善,价格违法行为普遍多发。


张汉东表示,价格主管部门要把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作为公众目标,不断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来源:经济日报(记者林火灿)、国际在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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