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19条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
2012年《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也对闲置土地进行了处罚规定。
此次《通知》中再一次明确,因企业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经调查认定,依法依规收缴土地闲置费或者收回土地;而对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经调查认定,分清责任,按照规定处置。
近些年来,由于我国闲置土地问题比较严重,很多村民耕地被以低价征收,但却被荒置。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村民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进行举报并可依法申请复耕。
耕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土地资源浪费严重。一方面土地大量闲置,另一方面建设又再占用大量的耕地,造成土地资源的更大浪费。此次通知的出台,对积极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消化批而未供土地和盘活利用闲置土地有很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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