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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行“股东至上”治理模式的缺陷及改进建议
            鉴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自身的特殊性及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特殊作用,在改进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模式的过程中,应当通过债权人、客户、职工、政府参与公司治理,弥补“股东至上”治理模式的缺陷。在这个意义上,吸收债权人、客户、职工、政府等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是对传统“股东至上”治理模式的有效补充和完善。
  
  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的建行、中行、工行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成功上市,农行的全面改革也已提上议事日程并处于方案的设计与论证中。由于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一直遵循的都是“股东至上”治理模式,即管理层应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终极目标,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即为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但是,事实证明“股东至上”治理模式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而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已成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推进股份制改造的现实选择。
  
  一、国有商行“股东至上”公司治理模式的缺陷
  
  1.“股东至上”公司治理模式理论基础存在一定缺陷。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的一个基本原则是,管理层应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终极目标,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即为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这就是“股东至上”治理理念。其假设前提是:市场是没有缺陷的,不存在“市场失灵”、“看不见的手”能够导致最优的资源配置,并且股东必须获得全部收益,承担全部风险。但现实中,市场机制并非万能,股东也并没有承担企业经营的全部风险。同时,随着网络经济时代的到来,货币资本、实物资本和虚拟资本、人力资本特别是公司内部的特定智力资本互为依存,单纯强调股东的利益而忽视其他相关者的利益,是不合理的。
  2.“股东至上”治理模式加大了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国有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资金的企业,与一般工商企业及其他经营单位相比,最显著的特征是负债经营,即利用客户的各种存款及其它借入款作为主要的营运资金,通过发放贷款及各种投资业务获取收益,自有资本占资产总额比率远低于其他行业,银行可以借助信用筹集十几倍甚至更多倍的资本金债务。在“股东至上”治理模式下,“少本经营”的特征使国有商业银行股东极可能变成风险偏好者,风险制造与风险承担的不匹配使银行股东具有天然的冒险倾向。而我国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使国有商业银行具有公共救助的特性,由于有监管当局与其分担损失,股东就更倾向于冒较大的风险。所以,采取“股东至上”公司治理模式的银行,将有可能比其他银行存在更大风险。
  3.“股东至上”治理模式下国有商业银行债权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商业银行高负债运营的特点,使银行对债权人的责任比对股东责任更为重要。由于商业银行的债权人是由众多不具有信息优势且不具备监督控制积极性的存款者构成,一方面,在债权结构较为分散的状态下,由于监督成本的不可分摊性和监督收益可分摊的矛盾容易导致债权人的“搭便车”行为,缺乏监督股东和管理层的激励;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资产交易的非透明性导致债权人的监督具有很高成本,高成本使债权人进一步丧失了监督的激励。当债权人利益与股东利益产生冲突时,债权人监督机制的缺失将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如果银行倒闭,较低的自有资本充足率使得债权人利益的损失要远远大于股东利益的损失。在目前的体制下,债权人基本利益的保障,只能依赖于国家公信力和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调控。
  4.“负外部性”特征也决定“股东至上”治理模式不完全适用于国有商业银行。作为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负外部性”要比普通公司大得多。一个银行机构倒闭破产,很容易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通过社会信用危机、支付系统失灵等渠道,将风险传染至其它金融机构和非金融部门,影响到经济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行,甚至引发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这种巨大的“负外部性”,决定了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模式应该不同于普通的公司,而应首先要防范金融风险,确保社会的公共利益,防止因一家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危机导致金融恐慌或社会动荡。这就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模式的设计上,不能仅仅围绕股东的利益,而要兼顾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否则会给整个社会带来危害。
  
  二、国有商行”股东至上”治理模式的改进建议
  
  鉴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自身的特殊性及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特殊作用,在改进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模式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各债权人、客户、职工、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通过债权人、客户、职工、政府参与公司治理,弥补“股东至上”治理模式的缺陷。在这个意义上,吸收债权人、客户、职工、政府等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是对传统“股东至上”治理模式的有效补充和完善。可探索采用以下实现途径:
  一是有效组织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国有商业银行的债权人是由众多不具有信息优势且不具备监督控制积极性的存款者构成,银行的债权人集团缺乏一般企业债权人所具有的对企业的监督与控制能力。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包括债权人利益,国有商业银行一方面可以通过组建储户委员会的形式,吸引其代表列席股东大会,使广大债权人及时了解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针和管理决策,避免信息获取程度方面的不对称性;另一方面可吸收主要债权人进入董事会,直接参与银行重大投资、融资、人事等决策,对银行日常经营活动享有知情权,对可能影响债权安全的重大事项享有表达意向的权利。采取这样的措施,可建立一种规范的利益诉求和监督激励机制,最大程度地保证债权人利益。此外,国有商业银行应建立行之有效的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维护债权人特别是中小债权人的利益,成为债权人的利益代言人,代表广大债权人对银行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是组织职工参与公司治理,调动职工积级性。银行职工在长期工作和协调中形成的基于专门的信息交流方式和交易网络的长期稳定关系,构成了银行专用性资源的源泉,组织职工参与银行的公司治理,不仅可以维护员工自身的合法权益,客观上也维护了物质资本所有者的权益,节省物质资本所有者的监督成本,从而使得银行治理更富于效率。目前,我国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在改制过程中都面临如何减少冗员、提高银行综合竞争力的难题,但一味地裁员和片面地薪酬改革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途径,关键是如何调动和激发广大员工的积极性,让他们参与到银行的改革和公司治理中来,使其利益与银行的价值能够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共同利益最大化。为保护职工权益,国有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允许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设立职工董事和监事,职工董事和监事由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由其代表职工的权益。
  三是组织客户参与公司治理,以利益保障吸引客户。国有商业银行主要围绕企业融通资金开展信用交易活动,提供各种金融服务。除了以企业客户为服务对象,还针对机构和个人消费者广泛开展零售业务,提供多种多样的个性化服务,其利益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客户的选择。目前,基于信贷安全性和盈利性,国有商业银行对优良客户的争夺愈演愈烈。如果换一种思路,允许客户参与公司治理,使其享有知情权和表达自身意愿的权利,保障合法权益不被侵犯,并获得优质的服务,则可能是提高客户忠诚度、吸引客户更有效的办法。在实践操作中,可组织客户代表列席银行董事会,对银行提供的金融产品的安全、质量、价格、求偿等方面具有知情权和表达意愿的权利,当银行服务价格需要变动、调整时,应听取客户的意见;提高服务质量,提倡关怀服务,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及时了解他们的想法,根据客户的要求,不断改善经营环节中的不足之处;建立客户关系管理机构,借助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等专业化的客户管理软件,建立客户信息数据库,对不同的客户,提供差异化服务等等。
  四是加强政府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进行有效监管。国有商业银行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决定性推动力量。而国有商业银行对中国经济发展的经济绩效能否充分释放,从根本上决定于其制度模式和制度安排的选择。因此,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模式设计,不仅要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和银行价值的最大化,而且还要充分发挥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源配置作用、金融调控作用和防范金融风险作用。为此,必须加强政府在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的监管作用。
  政府在国有商业银行治理中的作用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政府作为银行的所有者有权派出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参与银行经营管理,并通过股利等形式参与银行利益分配;另一方面,政府肩负着监管责任,对国有商业银行应规范其公司治理,保护广大债权人、客户、公司职工、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同时,保证国家的经济政策、就业政策和政治经济发展战略的落实。在政府监管过程中,还必须正确处理好维护所有者权益和维护银行依法享有各项权益的关系,不应随意干涉经理人员的正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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