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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类小知识|“仿皮革”的归类技巧


  “人造革”和“合成革”均为由纺织物与树脂复合而成的仿皮革,由于其涉及纺织物和树脂两种材质,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会出现该商品应归入品目3921还是品目5903项下的问题。在实际通关过程中,应根据相关规定来予以区别归类。

商品分析

  “人造革”是一种外观、手感似革并可部分代替其使用的塑料制品。通常以纺织物为底基,涂覆由合成树脂添加各种树脂添加剂的配混料制造而成。

  人造革的品种很多,其织物基材主要有机织布、针织布、无纺布三大类,涂覆树脂层主要有聚氯乙烯、聚氨酯、聚酰胺、聚乙烯等。根据涂覆树脂层的不同,常见的人造革品种有聚氯乙烯人造革(PVC革)、聚氨酯人造革(PU革)、聚酰胺人造革(尼龙革)、聚乙烯人造革(PE革)。还有由两种或两种以上树脂涂覆的复合人造革产品,例如:聚氨酯—聚氯乙烯复合人造革(PU/PVC革)、橡胶—塑料复合人造革。除聚氯乙烯人造革分为不发泡聚氯乙烯人造革和泡沫聚氯乙烯人造革外,其他均属于泡沫人造革。

  “合成革”是模仿天然皮革的物理结构和使用性能,并作为其部分代用材料的塑料制品。通常以浸渍的无纺布为网状层,微孔聚氨酯层作为粒面层,其正、反面外观都与天然革十分相似,并且有一定透气性,比人造革更接近天然革。

  合成革的品种虽然很多,但都具有合成纤维无纺布基和聚氨酯微孔面层的共同特点,其在层次结构上可分为单层、二层或三层。合成革具有不同的外观风格,如有采用花辊压花的,有揉革工艺制造的光面革,还有打磨微孔层表面使之呈现绒状的绒面革等。

  人造革与合成革都可进行表面修饰加工,常用的方法有表面涂饰(涂饰一层树脂类涂饰剂)、印刷、压花、磨皮和揉皮,从而赋予产品不同的表面观感和手感。合成革的用途与人造革类似,广泛用于民用和工业两大类产品,主要有:鞋用革、衣服革、箱包用革、手套革、家具革、蓬布革、车辆用革、地板用革等。


相关规定及其归类

  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对于“人造革”和“合成革”的归类均有相关的注释规定,其归类不同,则所涉及的税率也不同。


  品目3921项下“人造革及合成革”

  参照《税则注释》品目3921的注释规定。品目3921仅包括泡沫塑料产品及用其他材料增强、层压、支撑或以类似方法合制的产品。所称“板、片、膜、箔及扁条”仅适用于板、片、膜、箔、扁条及正几何形块,不论是否经印制或其他表面加工(例如,抛光、压纹、着色、简单弯曲或制成瓦楞形),以及未切割或切割成矩形(包括正方形)但未作进一步加工的。若经磨边、钻孔、铣削、卷边、搓捻、镶框或其他加工,以及切割成除矩形、正方形以外其他形状的板、片等,不论是否经表面加工,一般均作为品目39.18、39.19或39.22至39.26的物品归类。

  参照《税则注释》第三十九章总注释关于“塑料与纺织品的复合制品”的规定。塑料与纺织品的复合制品则主要按照第十一类注释一(八)款、第五十六章注释三和第五十九章注释二的规定进行归类。本章还包括下列产品:

  以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毡,其中纺织材料占总重量的50%及以下,以及完全嵌入塑料中的毡;

  完全嵌入塑料的或两面均完全涂以或覆以塑料的纺织物及无纺织物,但所涂覆的塑料须能够用肉眼分辩出来(涂覆引起的颜色变化不计在内);

  经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在温度15~30℃之间时用手将其绕在一个直径为7毫米的圆筒上会断裂的;

  泡沫塑料与纺织物、毡或无纺织物复合制成的板、片及带,其中的织物仅起增强作用的。

  对此,无花式、未漂白、漂白或匀染的纺织物、毡或无纺织物如仅附在这些板、片及带的一面,应视为仅起增强作用。而使用花式、印花或更为精细加工(例如,拉绒)的纺织品及特种产品,如起绒织物、网眼薄纱、花边及品目58.11的纺织产品,均应视为超出仅起增强作用。

  两面均用纺织物盖面的泡沫塑料板、片及带,不论织物的性质如何,都不归入本章(通常归入品目56.02、56.03或59.03)。

  参照《本国子目注释》的规定。子目3921.1210“聚氯乙烯(PVC)人造革及合成革,板、片、膜、箔、扁条”,是指以泡沫聚氯乙烯为主要特征的人造革及合成革的板、片、膜、箔、扁条。其包括:

  纺织物完全嵌入泡沫塑料内或两面均用泡沫塑料完全包覆或涂布的,但所涂覆的塑料须能够用肉眼分辨出来。

  泡沫塑料与纺织物或无纺织物复合制成的板、片及带,其中织物仅起增强作用。无花式、未漂白、漂白或均染的纺织物如仅附在这些板、片及带的一面,应视为仅起增强作用。

  温度在15℃~30℃时,用手工将其绕于直径7毫米的圆柱体上会发生断裂的产品。

  这些产品可以未经切割或仅切割为矩形及正几何形状,可经着色,表面可印有花纹、图案。

  从上述相关规定可见,对于塑料与织物复合制成的产品,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均应归入品目3921项下。


  归类案例:“双面涂层聚酯织物”的归类

  商品描述:该“双面涂层聚酯织物”是一种中间层是纤维织布,双面由聚酯及阻燃剂的混合物加热压层而成,其用来制作火车车厢之间连接风挡篷。其中纤维织布起到连接、拉伸、折弯作用,聚酯涂层起到防雨淋、阻燃、增强其气密性的作用。

  归类观点:由于该“双面涂层聚酯织物”由纺织物和树脂构成,因此,对于该商品的归类存在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该涂层织物应以纤维织布为主要特征归入税目5903项下。

  观点二,该涂层织物应以聚酯塑料为主要特征归入税目3921项下。

  归类剖析:根据《进出口税则》第十一类注释一(八)规定:“第十一类不包括第三十九章的用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机织物、针织物或钩编织物、毡呢或无纺织物及其制品。”并参照《税则注释》第三十九章总注释中有关“塑料与纺织品的复合制品”的规定:“本章包括完全嵌入塑料的或两面均完全涂以或覆以塑料的纺织物及无纺织物,但所涂覆的塑料须能够用肉眼分辩出来”。

  该“双面涂层聚酯织物”为完全嵌入塑料的或两面均完全涂以塑料的纺织物,且所涂覆的塑料能够用肉眼分辩出来,因此,根据第十一类类注一(八),以及第三十九章总注释的规定,该商品属于第三十九章的商品范畴,并归入税目3921项下。参照《本国子目注释》的规定,该“双面涂层聚酯织物”应按人造革归入税号3921.1210。


  品目5903项下 “人造革”

  参照第五十九章注释二(一)的规定。品目59.03适用于:用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不论每平方米重量多少以及塑料的性质如何(紧密结构或泡沫状的)。但下列各项除外:

  用肉眼无法辨别出是否经过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织物(通常归入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第五十八章或第六十章),但由于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所引起的颜色变化可不予考虑;

  温度在15~30℃时,用手工将其绕于直径7毫米的圆柱体上会发生断裂的产品(通常归入第三十九章);

  纺织物完全嵌入塑料内或在其两面均用塑料完全包覆或涂布,而这种包覆或涂布用肉眼是能够辨别出的产品(但由于包覆或涂布所引起的颜色变化可不予考虑)(第三十九章);

  用塑料部分涂布或包覆并由此而形成图案的织物(通常归入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第五十八章或第六十章);

  与纺织物混制而其中纺织物仅起增强作用的泡沫塑料板、片或带(第三十九章);

  品目58.11的纺织品。

  参照《本国子目注释》的规定。子目5903.1020“塑料浸渍、涂布的纺织物人造革”,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五十九章注释一及四规定的,在纺织物底基上涂覆塑料的一种外观、手感与皮革类似并可部分代替其使用的复合织物,人造革具有一定的机械强度、耐磨性和耐酸、耐碱、耐水等性能。人造革复合织物中的塑料可以发泡或不发泡,对于由泡沫塑料与纺织物混制的人造革,如果纺织物在其中仅起增强作用,则此类人造革不归入本品目,而应归入第三十九章。

  对于纺织物在人造革复合织物中是否在仅起增强作用,可参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对品目40.08的解释,如果纺织物是无花纹、未漂白、已漂白或均匀染色的,可视作仅起增强作用;如果纺织物是有图案、印花或精心加工的,以及特种织物,例如,绒面织物、薄纱等,则不视为仅起增强作用。

  从上述相关规定可见,对于塑料与织物复合制成的产品,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均可以归入品目5903项下。


  归类案例:“聚氯乙烯人造革”的归类

  商品描述:该“聚氯乙烯人造革”是一种由表层塑料为聚氯乙烯、底层织物为聚酯所构成的仿皮革。其中:表层塑料为发泡聚氯乙烯,底层织物为拉绒纺织品。规格为:长40 m×宽1.40m×厚1.0mm。

  归类观点:由于该“聚氯乙烯人造革”由纺织物和树脂构成,因此,对于该商品的归类存在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该涂层织物应以纤维织布为主要特征归入税号5903项下。

  观点二,该涂层织物应以聚酯塑料为主要特征归入税号3921项下。

  归类剖析:参照《税则注释》第三十九章总注释关于“塑料与纺织品的复合制品”,以及参照《本国子目注释》关于“子目5903.1020塑料浸渍、涂布的纺织物人造革”的规定:“使用花式、印花和更为精细加工(例如,拉绒)的纺织品及特种产品,如起绒织物、网眼薄纱、花边及品目58.11的纺织产品,均应视为超出仅起增强作用”。由于该“聚氯乙烯人造革”底层织物为拉绒纺织物,因此该发泡塑料和纺织物构成的产品中,纺织物不能视为仅起增强作用的产品,不能以纤维织布为主要特征的人造革归入税号39211210.00,而应按聚酯塑料为主要特征的产品归入税号59031020.00。

  综上所述,对于“人造革”与“合成革”的归类,需注意二者的定义,以及其在《进出口税则》、《品目注释》、《本国子目》中的相关注释规定。其中:对于“泡沫塑料与织物”复合制成的“人造革”与“合成革”,若其织物为无花式、未漂白、漂白或均染的,应视为该织物仅起增强作用,归类时应以塑料为主要特征归入税目3921项下;若其织物使用花式、印花和更为精细加工(例如,拉绒)的纺织品及特种产品(如起绒织物、网眼薄纱、花边及品目58.11的纺织产品),则应视为该织物已超出仅起增强作用,归类时应以织物为主要特征归入税目5903项下。


申报要求

  根据《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规定,对于“人造革”和“合成革”进出口时需申报清楚以下条件:

  子目3921.1210“人造革及合成革”需申报:

  品名:指商品进出口的名称;

  成分:指构成货品的各种不同的物质;

  外观:指货品的颜色、形状等实际的表观性状;

  是否与其他材料合制:该归类要素为品目3920和3921的专有归类要素,货品需填报是否与其他材料合制;

  泡沫塑料请注明:该归类要素为品目3921的专有归类要素,货品若为泡沫塑料需填报注明;

  用途:该品目商品应用的方面、范围;

  规格尺寸:货品的大小尺寸;

  品牌:制造商或经销商加在商品上的标志,例如:菊花牌XX;大象拍XX等;

  型号:为塑料产品的用途和技术指标的浓缩代码,有的厂家称为“牌号”。

  子目5903.1020“人造革”需申报:

  品名:商品进出口的名称;

  处理方法:指涂布、浸渍、层压等加工方法;

  塑料种类:塑料的分类品种;

  成分含量:货品中所包含的某种成分的量。


来源:中国海关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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