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假设A公司由B公司出资700万、C公司出资300万投资成立,2016年年底C公司决定终止投资,该时点A公司所有者权益结构如下:
项目 | 金额 |
实收资本 | 1000万 |
盈余公积 | 200万 |
未分配利润 | 600万 |
合计 | 1800万 |
一、直接股权转让
转让收入=1800*30%=540万;
转让成本=300万;
转让所得=240万
企业所得税=240*25%=60万
二、先分红再股权转让
先分配后转让,分配完成后,C公司将其持有的股权以账面净资产360万【(实收资本+盈余公积)*30%】转让给B公司:
C公司取得分红所得600*30%=180万,免税;
C公司股权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股权投资成本=360万-300万=60万;
企业所得税=60*25%=15 万;
三、减撤资
C公司减撤资取得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取得的资产金额为540万(净资产份额),即1800*30%=540万;
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取得的资产-股东投资成本-对应的股息红利=540万-300万-(200万+600万)*30%=0
其中:对应的股息红利=(200万+600万)*30%可以纳税调减。
通过上述比较,可以得出,方案三是最优方案。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4号: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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