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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项目”政策不明,施工企业将可能无所适从 | 建领城达

与“律界三师”共学“建筑业营改增”专题(六)

“新老项目”政策不明,施工企业将可能无所适从

 

作 者:周吉高(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瑞婷(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违者必究。


2016年5月1日将全面实行增值税,然而,诸如“新老项目”的认定等部分政策内容不明确(如何认定混合销售,如何认定“甲供工程”,纳税主体与法人主体不一致等问题),施工企业将可能无所适从,这将严重影响施工企业对计税方法选择等决策,并面临着因决策不当而导致的重大风险。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第一条第(七)项第3点规定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那么问题来了——在一个工程项目中,双方未签订合同,也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但该工程已于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该项目是老项目还是新项目?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对于该问题,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建筑工程新老项目的认定,应本着事实求是的原则,以工程的实际开工日期为准,此外,实际开工就意味着销售建筑服务的应税行为的发生,故对于既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也未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若实际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则应视为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第二种意见是按照湖北省国税局明确营改增政策40条执行口径(下称:湖北省执行口径)第35条的解答:对于2016年4月30日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也未签订相关合同的,应视为新项目,不能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鉴于已公布的政策对该问题并无明确规定,施工企业无所适从。

如果A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与建设单位协商后按上述第一种意见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今后国税局出台补充政策规定,认定该类项目为新项目,则施工企业极可能因为选择适用了简易计税方法,而未能取得或不注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进项税额扣款凭证,从而导致税负严重增加。

如果按湖北省执行口径认定为新项目,那么A施工企业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若A施工企业结合目前的经营管理模式等情形,测算按一般计税方法该项目的实际税率约在3%以上,甚至可能达到6%,而按简易计税方法该项目的税率为3%,则因政策不明朗,无疑剥夺了施工企业对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权。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需要尽快出台相关补充政策,进一步明确诸如新老项目的认定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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