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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工作人员拿“回扣”也是犯罪行为

六安新闻网讯 近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被告人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0年1月至6月间,被告人彭某在担任六安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某会宾楼酒店经理期间,在采购“燕鲍翅”等高档食材过程中,与销售方黄某约定收取回扣事宜。6月20日,彭某带公司员工到黄某经营的食品商行采购价值近65万元的“燕鲍翅”等食材,该黄在原价基础上加价至80万元。后黄将15万元回扣给予彭某。

被告人彭某身为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关于受贿数额只有7.5万元的辩解与本案事实及证据不符,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在立案前即向其公司负责人交代了全部事实,依法可认定为自首,可对其减轻处罚;积极退缴全部赃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其所在社区对其平时表现的评估意见,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诉判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近年来,国家反腐力度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是严厉打击的对象,作为非国有的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受贿也会受到法律的追究。(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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