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与张某于2006年离婚,女儿小袁由父亲袁某抚养。2014年的一天,小袁骑电动车逆行,撞伤了行人刘某。交警部门认定小袁负事故全部责任。此后刘某多次与小袁的父亲袁某交涉赔偿问题,但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将小袁及其父亲袁某和母亲张某起诉至法院。
《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未成年的小袁在法律上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缺乏对事物的正确理解和处理能力,故其骑车逆行致刘某受伤事故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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