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抢抓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机遇,充分调动各方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推动全镇经济发展,经党委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标准
1、符合产业政策注册在我镇的企业,给予其纳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
2、北京、科技型、总部类、服务类、金融类、文化创意类的企业注册在我镇的,给予其纳税地方留成部分70%的奖励。
3、 注册在我镇年纳税在4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其纳税地方留成部分80%的奖励。
4、 注册在我镇年纳税在5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标准可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
二、中介奖励标准
对引进企业的中介按照引进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给予奖励,一个企业只针对一个中介,不重复奖励。
三、奖励资金由来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由镇企业发展扶持资金支付,纳入预算管理,每月兑现一次。此奖励政策因上级政策调整而调整。
泗村店镇人民政府
201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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