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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G医保付费进入实质推进阶段

继6月5日国家医疗保障局确定北京、天津、上海等全国30个城市为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DRG)国家试点城市实施以来,我国医保支付方式从“按项目付费”到“按病种付费”的变革,进入了实质推动阶段。        

       据介绍,DRG试点是围绕“制定一组标准、完善一系列政策、建立一套规程、培养一支队伍、打造一批样板”的目标任务,依照“顶层设计、模拟运行、实际付费”三年三步走的推进策略开展工作。

       近期,新动作又对这一新的医保支付方式进一步明确

2019年10月16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印发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技术规范和分组方案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6号,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公布了《国家医疗保障DRG分组与付费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和《国家医疗保障DRG(CHS-DRG)分组方案》(以下简称《分组方案》)两个技术标准。

       其中,《技术规范》对DRG分组的基本原理、适用范围、名词定义,以及数据要求、数据质控、标准化上传规范、分组策略与原则、权重与费率确定方法等进行了规范。《分组方案》明确了国家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HS-DRG)是全国医疗保障部门开展DRG付费工作的统一标准,包括了26个主要诊断大类(MDC),376个核心DRG(ADRG),其中167个外科手术操作ADRG组、22个非手术操作ADRG组和187个内科诊断ADRG组。

  国家医疗保障疾病诊断相关分组(CHS-DRG)具有权威性高、兼容性强、实用性强的特点,是由国内研究DRG方面的知名专家,会同中华医学会,以国家医保版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编码为基础,融合当前主流DRG版本的优点形成的。

       此外,《通知》要求各试点城市要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和分组方案开展有关工作,打造试点“一盘棋”,精准“本地化”,使CHS-DRG成为国家医保领域的“通用语言”。强调试点城市医保部门统一使用医保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和医保结算清单等5项信息业务编码,做好相应的信息系统建设以及人员培训、监测评估、智能监测等工作。

      DRG(Diagnosis Related Groups,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是按照临床诊疗过程相似、资源消耗相近这两个维度,参考临床诊断、年龄、合并症、并发症等因素,将急性期住院病例划分到若干诊断组进行管理的体系。DRG是国际上公认的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工具,也是医保、医院和医务人员均认可的管理工具,具有病种覆盖全面、医疗成本可量化、医疗质量可比较、医保支付可调控等特点。目前已有超过40个国家和地区的医保对住院医疗服务使用DRG付费。

       随着试点工作的推开,对于我国医保支付方式来说,意味着医保支付方式将从“按项目付费”转变到“按病种付费”。

       有专家表示,我国现有医保支付方式仅能对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进行总量控制,公费医疗、商业保险、医保目录外费用以及自费患者的医疗费用均不在医保范围内。DRG收付费方式改革,既统筹考虑了医疗机构收费、医保和患者付费问题,使患者在确定病情和诊疗方法的同时知晓费用标准,杜绝了医疗机构无端增加收费的可能;而且尽可能地提高医保实际补偿比,减少患者经济负担,让参保居民尽可能从改革中受益。

对于我国当前的医保支付体系建设来说,DRG以定额预付方式替代了按服务项目的事后补偿方式,使医院失去了定价和收费的自主权,医院的收入方式将发生根本改变。

一方面,DRG指导并规范了医院和医务人员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控制了医疗服务中的不合理消费,从而达到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目的。医疗机构的医保基金结余留用,无疑将颠覆过去诊疗服务的流程,提高医疗服务价格,而降低药品、耗材费用的积极性将极大提高,进而实现医疗服务质量、质量的双控;改变以往按项目付费的模式,转向按病组付费,将药品、耗材转变为成本,将促使医院、医生改变以往给病人开大处方,用贵重药品、耗材和大型检查设备等不合理医疗行为。

另一方面,实施DRG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挑战。例如,

疾病诊断时,医院为了增加收入,依据疾病编码的支付费用高低,将出现“就高不就低”的现象:针对DRG分类补偿不足的疾病,医院之间会出现推诿现象,不愿意接收和开展诊治活动;控费要求下,医院会不愿意尝试新诊治方式方法,尤其是需要更多成本的诊断、治疗材料、药物和复杂性的流程的新医疗服务项目,不利于创新发展,不利于新技术新方法的临床推广;现在国内医疗服务需求差异大,可能更多的高成本高投入的诊疗手段难以实施,在抢救和危重症病人救治方面,部分人群的诊疗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出现新的医患矛盾。

附录:我国医保支付DRG方式的进程回顾

1、DRG初步探索,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

2、20世纪80年代末,理论上探索DRG在中国医院管理中的应用,并着手研究我国实行DRG付费的可行性。

3、1989-1993年,有学者引入美国当时的DRG最新版本AP-DRGsVIII,对北京市10家综合医院的10万份病例进行DRG分组研究,结果提示对出院病例进行DRG分组是可行的。同期有研究显示,可以通过DRG对病种费用的控制实现医疗质量的提高。

4、2000年,有学者从临床诊疗分型的基础上提出“四型三线”的病例组合方式,旨在建立病例质量管理指标体系。

5、2003年,对云南省综合性医院39万病例进行DRG分组研究得出了592个病例组合。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DRGs对医院医疗质量和管理的应用方面。

6、2004年,北京开展对DRG分组器的模拟和验证工作。

7、2008年,“北京版诊断相关组(BJ-DRG)分组器开发完成。

8、2011年,北京市启动DRG付费试点工作,北京成为国内首个推行DRG付费试点的城市。

9、2015年,原国家卫计委指定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开展全国DRG研究与推广工作,等效建立CN-DRG分组方案(2014版)。

10、2016年以来,CN-DRG迅速被广东、陕西、辽宁等30多个省市的卫计委和医保管理机构采用,开展DRG付费试点工作。

11、2017年,原国家卫计委在深圳召开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收付费改革启动会,深圳和新疆的克拉玛依、福建的三明被列为三个试点城市,试点推行的是我国自主设计的C-DRG,即《全国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规范》。

12、2018年12月,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申报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国家试点的通知》明确,通过DRGs付费试点城市深度参与,完善全国基本统一的DRGs付费政策、流程和技术标准规范,形成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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