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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别原则”与优先主义 ——在罗尔斯与帕菲特之间

政治学人



本文作者· 李 石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政治学系副教授。



差别原则(difference principle)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处于核心重要的地位。这一原则使得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独具特色并饱受争议。“差别原则”主张,一个社会应该平等地分配所有社会基本善,除非一种不平等的分配将使社会中最不利者的利益最大化。通过这一原则,罗尔斯将社会中最不利者的利益放在了“优先”的位置。乍看起来,这一理论思路与德里克·帕菲特(Derek Parfit)在《平等与优先》[1]一文中所阐述的优先主义(prioritarianism)非常相似。“差别原则”与优先主义都认为,在分配的问题上应该优先考虑社会中那些最穷困、最无助的人们。那么,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是一种平等主义的原则还是一种优先主义的原则呢?本文将从这一问题出发,深入分析“差别原则”与优先主义之间的关系。


一、“差别原则”是平等主义原则

帕菲特将优先主义定义为:“当一些人越差的时候,给他们以利益就越重要”[2]。帕菲特认为,优先主义与平等主义是两种不同的观点,两种理论思路之间存在着根本的区别:“平等主义者关注相对性:关注每个人的水平与其他人水平的比较。而优先主义的观点,仅仅关注人们的绝对水平。这是一个根本的结构差别。”[3]帕菲特举出在高海拔地区呼吸会发生困难为例子来说明优先主义与平等主义的区别:处于很高海拔的人感到呼吸困难,这不是因为他比其他人站得高,而是因为他处在某一绝对高度之上。理查德·诺曼(Richard Roman)在《平等、优先性与社会正义》[4]一文中对帕菲特所说的优先主义只关注“人们的绝对水平”提出了质疑。诺曼认为,为了确定这一“绝对水平”,需要进行人际的比较,需要关注相对性。对于这一质疑,站在帕菲特的立场可作如下回应:优先主义虽然免不了通过人际比较来确定需要关注的绝对水平,但是,对于优先主义来说,人际比较并不具有道德意义;而平等主义者则认为,人际比较具有道德意义。这一点上,优先主义与平等主义存在根本分歧。

在阐述平等主义与优先主义的区分时,帕菲特还提出了另一组区分:目的论的平等主义与道义论的平等主义。帕菲特认为,目的论的平等主义是“为了平等而平等”的平等主义,也就是说,目的论平等主义者将“平等”本身当作目的,认为平等具有“内在价值”,而“不平等”不论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都将是坏的。目的论平等主义的平等原则是:“如果某些人比其他人差,这本身是坏的”。与目的论平等主义相对,道义论平等主义则认为,在人们追求平等时,总是出于某种其他的道德理由,而不是“为了平等而平等”。也就是说,道义论平等主义认为,平等只具有“工具价值”,并不具有“内在价值”。帕菲特认为,基于道义论平等主义的观点,“如果某些人比其他人差,这本身并不是坏的”。而不平等之所以是坏的,往往是基于某种社会正义的学说。因此,在道义论平等主义者看来,不平等之所以是坏的,是因为它是不正义的。

在明确了平等主义与优先主义、目的论平等主义与道义论平等主义之间的根本区别之后,我们来看看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到底属于哪一类。首先,我们可以通过鉴别“差别原则”关注的是人们之间的相对水平还是绝对水平来确定差别原则到底是平等原则还是优先原则。“差别原则”将“最不利阶层”的利益放在了优先的地位,而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明确指出了应该如何确定“最不利阶层”:

 

“一种可能的办法是选择一种特定的社会地位,比方说不熟练工人的地位,然后把所有那些与这一群体同等或收入和财富更少的人们与之合在一起算作最不利者。最低的代表人的期望就被定义为包括这整个阶层的平均数。另一个办法是仅仅通过相对的收入和财富而不管其社会地位来确定。这样,所有达不到中等收入和财富一半的人都可以算作最不利的阶层。这一定义仅仅依赖于分配中较低的一半阶层,有使人集中注意最不利者与居中者相隔的社会距离的优点。这一距离是较不利的社会成员的境况的一个本质特征。”[5]

 

从上述引文中,我们看到罗尔斯认为既可以以绝对的生活水平(不熟练工人的生活水平)为标准来确定“最不利阶层”,也可以以相对的标准(中等收入和财富的一半)来确定“最不利阶层”。因此,从这一论述中我们似乎无法确定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到底是平等主义的还是优先主义的。然而,罗尔斯在接下来的论述中将“最不利者”与“居间者”之间的距离看作是“最不利的社会成员的境况的一个本质特征”。我们可以从这一论述断定,在罗尔斯看来,“最不利者”与“居间者”之间的相对差距才是其正义理论关注的焦点,亦即只有这种相对差距具有道德意义。差别原则试图优先帮助社会中的“最不利阶层”,不是因为他们的生活水平低于某一绝对值,而是因为他们的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的差距使得他们处于一种不正义的合作关系中,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正是要通过对社会基本分配结构的调整,纠正这种不正义。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虽然不排除对“最不利阶层”绝对生活水平的关注,但是罗尔斯将“最不利阶层”与社会平均生活水平之间的相对差距看作是“最不利阶层”的本质特征。罗尔斯在优先考虑“社会中最不利者”的利益时,关注的是人们的生活水平的相对关系,而不是其生活水平的绝对数值。因此,按照帕菲特对于平等主义与优先主义的区分,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差别原则”是平等主义原则而不是优先主义原则。

在确定了“差别原则”是平等主义原则之后,我们来考查第二个问题:“差别原则”是目的论平等主义原则还是道义论平等主义原则。我们注意到,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提到了两种类型的平等主义:一般的平等主义和严格的平等主义(strictegalitarianism),并且否认自己的正义理论属于严格的平等主义。罗尔斯是在回应保守主义者的批评时做出这一区分的。保守主义者认为,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平等主义倾向是出于嫉妒这一阴暗的心理。由此,罗尔斯讨论了“平等”与“嫉妒”的关系,并论证了作为公平之正义的平等主义诉求并非源自嫉妒之心。罗尔斯论述到:“可以令人信服地证明,严格的平等主义,即坚持对所有的基本善的平等分配的学说,是产生于嫉妒。”[6]从这段引文,我们可以明确下述两点:第一,存在着两种平等主义:“一般意义上的平等主义”和“严格的平等主义”。“一般意义上的平等主义”并不要求人们在任何方面都平等,也不认为“任何不平等都是坏的”。也就是说,一般意义的平等主义并不将“平等”本身当作目的,不认为“平等”具有内在价值。这样看来,罗尔斯所阐述的“一般意义上的平等主义”即等同于帕菲特所论述的“道义论的平等主义”。这种平等主义看重“平等”的工具价值,并不是“为了平等而平等”,而是“为了社会正义而要求平等”。另一方面,罗尔斯所说的“严格的平等主义”则恰恰相反,这种平等主义坚持对所有基本善平等分配,要求人们在各方面都一样,认为任何不平等都是坏的,这就是将“平等”本身当作了目的,是目的论的平等主义。第二,从罗尔斯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罗尔斯认为,严格的平等主义产生于嫉妒,并将自己的平等主义归结为“一般意义上的平等主义”,而非“严格的平等主义”。基于上述两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罗尔斯看来,由“差别原则”所提出的平等主义诉求,属于道义论平等主义而非目的论平等主义。

“差别原则”是道义论平等主义而非目的论平等主义,这一论点也可以从罗尔斯对差别原则的宏观推导中得到证明。除了应用“最大最小原则”对差别原则进行微观的推导,罗尔斯还对“差别原则”进行了宏观的论证。这一论证包括两个步骤:第一,人们最先一致同意平均分配所有基本善的原则。罗尔斯认为,处在原初状态下的任何定约者都无法专为自己赢得利益,而且人们也没有理由让任何人接受不利于他的条件。所以,平均分配就成为了正义的第一个原则。第二,如果社会中有某种不平等能够使得所有人的状况都比最初的平均状况要好,那么人们没有理由不接受这样的不平等。罗尔斯认为,处在“原初状态”、具有“相互冷淡”的理性的人们,会将平均分配的直接得益作为将来更大回报的投资。也就是说,远见卓识的定约者将放弃眼前的平均分配,而接受某些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安排。于是,最初的平均分配的正义原则就演变为:平等地分配所有社会基本善,除非一种不平等的分配将有利于每一个人,而这正是“差别原则”所要求的。[7]

从上述推导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并不坚持人与人之间应时时刻刻保持平等,亦即并不以“平等”为最终目标。罗尔斯认为,当社会分配的某种改变有利于所有人时,即使不能保持最初的人与人之间严格的平等,这种改变仍然是没有理由拒绝的。由此看来,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平等并不具有“内在价值”,而只具有“工具价值”。“差别原则”提出了平等主义的诉求,但其深层的道德理由则在于维护社会的正义,尤其是维护社会基本善的分配正义。

综上所述,在帕菲特构建的类型学中,首先,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关注人与人之间的相对关系,属于平等主义原则而非优先主义原则;第二,“差别原则”将社会正义作为终极目标,认为平等仅具有“工具价值”而不具有“内在价值”,属于道义论平等主义原则而非目的论平等主义原则。

 

二、“拉平反驳”与“分割的世界”

帕菲特提出优先主义并大费周章地阐释优先主义与平等主义之间的区别,并非只是想做一下类型学上的建构,其根本的目的是想要证明“优先主义”是优于“平等主义”的主张。帕菲特从两个方面来论证这一点:第一,帕菲特通过“拉平反驳”的思想实验,指出目的论平等主义的困境。第二,帕菲特以“分割的世界”的思想实验展示“优先主义”比“道义论平等主义”更准确地反映了人们的道德直觉。下面我将深入分析这两个思想实验,并证明“差别原则”不会遭遇“拉平反驳”与“分割的世界”的论证困境。

首先,帕菲特以“拉平反驳”对目的论的平等主义提出了质疑。帕菲特是这样来构建拉平反驳的,他假设存在着(1)和(2)两种事态:

1)每个人都在某个水平

2)一些人在这个水平,其他人更好

帕菲特认为,一个目的论平等主义者会认为,在(2)中,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被破坏了,所以即使一些人以一种不使任何人变坏的方式更好,(2)仍然比(1)更坏的。由此推论,目的论平等主义者将要求(2)向(1)转变,也就是说单纯降低一些人的生活水平,以“拉平”不同人的生活水平,实现平等。

帕菲特认为,目的论平等主义的这一推论是荒谬的。因为,处于(2)这一事态中的所有人的状况都没有变坏,所以(2)比(1)坏这一结论无法从处于这一社会分配中的任何人那里得到。帕菲特认为,“如果对于任何人都不是坏的,那么没有任何东西是坏的”[8]。帕菲特将这称作是 “个人影响观”。帕菲特认为,如果我们要捍卫目的论平等主义就必须反对这种“许多人都将赞同”的“个人影响观”。这就是帕菲特所说的目的论平等主义遭遇“拉平反驳”困境。

下面我们来考查一下,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是否会遭遇拉平反驳的困境。我们首先注意到,罗尔斯在论证差别原则时也应用了帕菲特所说的“个人影响观”。在“差别原则”的宏观推导中,当罗尔斯从最初的“平均分配原则”推出“差别原则”时,给出的理由即是:如果社会中有某种不平等能够使得所有人的状况都比最初的平均状况要好,那么人们没有理由不接受这样的不平等。同时,罗尔斯对这种不平等的程度做出了限定:使社会中的最不利者的利益最大化。也即是说如果存在下述(1)和(3)两个状况:

1每个人都在某个水平

3)所有人都高出原有的水平,但是人们之间存在着不平等(此种不平等以使社会中的最不利者的利益最大化为限

那么,罗尔斯会认为,(3)比(1)要好。

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罗尔斯对于帕菲特所构想的(1)和(2)的比较会如何看待。首先,由于罗尔斯赞同“个人影响观”,因此,绝不会如目的论平等主义者那样认为(2)比(1)坏。第二,由于在(2)中,并不是所有人的利益都增加,因此罗尔斯也不会根据“个人影响观”而得出(2)比(1)好的结论,毕竟不是所有人都会认为(2)比(1)好。第三,在罗尔斯看来,社会中最有利阶层的获利只有在同时促进社会中其他阶层人们的利益的情况才是合法的。因此,如果社会分配结构的安排只是单纯地使一些人获利,而没有促进所有阶层利益的增长,这样的分配可能对于一些人来说是好的,但是从维护分配正义的角度来看并不能将其看作是比(1)更好的。总之,根据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我们很难得出(2)比(1)好的主张。至于“拉平反驳”,由于罗尔斯不可能得出(2)比(1)坏的主张,因此“差别原则”不会遭遇“拉平反驳”的困境。

第二,我们还可以从与“效率原则”相容的角度来证明“差别原则”不会陷入“拉平反驳”的困境。根据姚大志的研究,“拉平反驳的力量在于,它揭示了平等主义有可能与效率原则相违背”[9]。亦即,平等主义有可能要求一种不使任何人得到好处,反而使一些人受到损害的改变。根据效率原则的定义[10],“拉平”是将有效率的状态转变为没有效率的状态。罗尔斯专门讨论过“差别原则”与“效率原则”之间的关系,在罗尔斯看来,“差别原则与效率原则是相容的”,当差别原则得到满足时,社会中最小受惠者的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推进,此时“使任何一个代表人的状况更好而不使另一个人更差的再分配就的确是不可能的……这样正义就被确定为是与效率一致的。”[11]由此看来,“差别原则”并不会单纯为了“平等”而将有效率的状态转变为没有效率的状态,“差别原则”与“效率原则”并不矛盾。这样看来,“差别原则”也就不会遭遇“拉平反驳”的论证困境。

第三,我们有理由认为,帕菲特同样会认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不会遭遇“拉平反驳”,因为,在帕菲特开来,道义论平等主义并不会遭遇“拉平反驳”的困境。帕菲特论述道:“如果我们是道义论平等主义者,我们不需要相信不平等是坏的……并不会被迫承认,通过水平下降而消除不平等在某种方式上是更好的”[12]。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帕菲特会支持道义论平等主义。为了说明优先主义与道义论平等主义的区别与优劣,帕菲特构想了“分割的世界”的例子:

假定世界人口的两半不知道彼此的存在,也许大西洋还没有被横跨,考虑下面两种可能的事态:

(a) 一半人得到100,另一半人得到200

b)每个人得到145

帕菲特认为,在(a)与(b)的比较中,道义论平等主义和优先主义将得出不同的道德判断,而优先主义的道德判断是更可取的。首先,道义论平等主义者将认同(a)中的不平等状况,因为处于世界两个半球中的两部分人之间没有任何的联系,相互之间都不知道对方的存在,他们之间没有发生任何关系,所以也就不存在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的问题。因此,从维护分配正义的角度来说,没有任何理由要救助获利较少的那一半人。第二,优先主义者将特别地关注获利较少的一半人口,因此他们会认为(b)是优于(a)的事态。当然,在(a)与(b)的比较中,出于另外的理由,目的论平等主义者也会选择(b):不是出于对不利者的优先关照,而是因为要将“平等”本身当作目的。

       对于帕菲特的上述思想实验及其分析,我提出下述质疑:在世界的两个完全隔离的部分,我们不能用可通约的数值去表示他们各自的获利。试想,对于完全没有任何联系的两群人,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他们所追求的东西可能完全不同,我们以什么去度量他们生活水平的高低呢?以国民生产总值吗?可能那些国民生产总值较低的人们,根本就不重视物质的富足,而专注于精神的追求。因此,简单地以100200这样的数值来比较相互隔绝的人们的所得是非常不恰当的。相互隔绝的人们之间的价值追求应该是不可通约的,其各自的所得必定是不可以在同一坐标体系中进行比较的。约翰·格雷(John Gray)在《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中深入阐述了这种多元价值观念:“有许多种善的生活,其中的一些无法进行价值上的比较。在各种善的生活之间没有谁更好也没有谁更坏,它们并不具备同样的价值,而是不可通约的;它们各有其价值。同样,在各种政体之间没有谁更合法,也没有谁更不合法。它们因不同的理由而合法。”[13]

       如果上述质疑是成立的话,那么帕菲特对道义论平等主义的非难就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当帕菲特使用100200这样的数值来代表人们或多或少的获利时,已经将两部分人放在同一坐标体系中进行比较,肯定了他们之间的可比性;而肯定了人们之间的可比性,也就肯定了他们之间的相互作用与联系。因为,对于完全没有联系两部分人群,我们无法根据某一确定的标准来进行比较,就如同比较地球人与外星人。因此,在这里帕菲特只能有两种选择,要么放弃使用具体数值来对相互隔离的两部分人进行比较,要么只得承认这两部分人之间并不是完全没有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这样,我们就可以推断出,如果坚持使用100 200这样的具体数据来描述两部分人群的获利的话,那么在(a)与(b)的比较中,属于道义论平等主义原则的“差别原则”也会倾向于选(b),因为道义论平等主义者对于存在着相互作用的两部分人之间的不平等安排是不会坐视不管的。[14]

       综上所述:一方面,“差别原则”不会遭遇“拉平反驳”的论证困境;另一方面,在“分割的世界”的例子中,“差别原则”同样能给出符合道德直觉的判断。由此看来,帕菲特仅仅证明了“优先主义”是优于“目的论平等主义”的道德诉求,并没有如其所愿地证明“优先主义”是优于“平等主义”的道德诉求。

 

三、“优先主义”是优于“平等主义”的道德诉求吗?

“优先主义”是优于“平等主义”的道德诉求吗?答案是否定的。“优先主义”与“平等主义”提出了不同的道德诉求,它们关注社会正义的不同方面,在调节社会分配的问题上发挥着各自的作用。

平等主义者,如罗尔斯,将人类社会构想为一种“合作冒险体系”。他们认为,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合作和竞争的相互关系,而“平等”正是对于这种相互关系的度量。是否平等,标志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不是正在“变质”。因此,“平等”这一政治目标,不仅要求人们在政治上权利平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要求人们在社会和经济领域的平等。尤其是在分配领域,一旦人们对于共同创造的社会产品(social goods)的或多或少的“分享”出现了差距,而且这一差距超过了一定的限度,那么人们之间的关系就开始“变质”了,一些人的兴盛开始以另一些人的牺牲为代价。这时,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不复存在,社会的正义也就不复存在。不同的平等主义者对于人们之间的“差距”应该保持在什么限度以内,进行了不同的论证,建构了不同的学说,但他们都共同认为,人与人之间的这一相对差距应该保持在某种限度之内,超过了这一限度,就会威胁到平等这一价值目标,就会破坏人们公平合作的关系,而将这种关系转变为敌对的,甚至是剥削与被剥削的。

另一方面,优先主义者从不同的角度来思考分配正义的问题,在优先主义者看来,最要紧的事情是救助那些生活水平处于某一“绝对数值以下”的人们。这有点类似于“人权”的概念,亦即人类社会应该保证每个人拥有“人之为人的基本物质条件”,因此不论那些贫困与无助者出于什么原因而丧失了“人之为人的基本物质条件”,我们都应该优先为他们提供援助。优先主义者并不会特别地关注人们生活水平的相对关系,因为这与其“提供人之为人的基本物质条件”的道德目标并不相干。

为了进一步阐明平等主义与优先主义是两种不同的道德诉求,我们可以以帕菲特构想的“分割的世界”为契机来思考国际援助这一实例。一方面,优先主义者可能会出于“维护人之为人的基本物质条件”的理由而主张对那些极度贫困的国家和地区进行人道主义援助。另一方面,平等主义者同样可能主张为贫困国家和地区提供援助,但其援助的理由则是:这些国家和地区所遭受的贫困和落后,是被不正义的全球秩序所规定的。而不正义的全球秩序则是由发达国家和地区所主导的,所以发达国家和地区应该对那些遭受不正义的贫困国家和地区进行补偿。在平等主义者看来,正是因为国家与国家之间、人民与人民[15]之间产生了全球范围的联系和相互作用,并且形成了某种分配结构,才使得一些国家或人民在这种“合作冒险”中获利,而另一些国家或人民则在这种“合作冒险”中备受煎熬。在某种程度上说,美洲和澳洲那些被驱赶出家园的土著人、非洲那些极为贫困落后的国家、以及伊拉克和叙利亚这样被战争所摧残的国家,正是这种非正义的全球秩序的牺牲品。而我们的道德直觉难道仅仅要求我们为他们提供“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吗?难道我们能够克制住自己道德的冲动,不去追究造成这一切苦难的原因,不去审视不同国家与不同人群之间的相对关系,不去憧憬一个保证人们能够公平合作和竞争的全球正义的秩序吗?

平等主义与优先主义之间的分歧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当代政治哲学的发展脉络。在《正义论》一书中,罗尔斯基于“平等”这一政治价值而提出差别原则,并通过“差别原则”给予社会合作中的最不利者以最大的优惠。而帕菲特虽然表面上继承了罗尔斯对社会中最不利者的关照,但却完全抛弃了“平等”这一政治价值。从理论径路上来说,帕菲特深受功利主义的影响,他的理论出发点是社会成员的福利,而这足以构成对罗尔斯的“反叛”,因为“反对功利主义”恰恰是罗尔斯建构其正义理论的初衷。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从一开始就与功利主义纠缠不清,其后的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也站在功利主义的对立面批评福利平等理论。理查德·阿内逊(Richard Arneson)对传统的福利平等理论进行了修正,提出了福利的机会平等理论以对抗德沃金的批评。帕菲特则深受阿内逊的影响,其优先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正是要阐发一种修正之后的功利主义理论。由此可见,平等主义与优先主义之间的分歧是深刻而长远的,其根源在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与功利主义之间的根本分歧。

       最后,以查理德·诺尔曼对帕菲特的反驳结束本文的讨论:“平等对我们提出的要求,根源于我们与特定共同体中的伙伴合作的纽带承诺中。如果我们是不平等的受害者,我们对不平等的反驳是植根于受剥削的意识,在于对其他人正在利用我们的义愤之中。如果我们是不平等的侵犯者,我们从不平等中得益的意愿与我们对互利性和相互性的依赖相冲突,平等要求的力量衍生自我们对于共同体伙伴成员所欠的忠诚。优先性与平等置于道德世界中的不同部分,因为它们以不同的方式对我们是重要的。它们根源于不同类型的道德反应”[16]


本文来源:《道德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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