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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英瑾 | 唯物论是一种肤浅的本体论立场吗? ——从当代分析形而上学的角度看(下)







图—1:本体论范畴树形图谱


前文已经提及,虽然时间范畴与模态范畴的形而上学意义是绝对不容否认的,然而,关于这些范畴与图—1中三个范畴框之间的从属关系,学界却是众说纷纭。由于相关哲学争议实在过于复杂,我们在此对于它们的涉及,也仅仅只能服务于对于如下问题的探究:怎样的关于时间或模态的形而上学理论,才能够起到为唯物论辩护的作用呢?


先来看时间问题。关于时间的形而上学立场主要有两个:当下论(presentism)与四维论(four-dimensionalism)。先来看前者。顾名思义,所谓“当下论”,即一种认为“只有在当下的存在者才是真实存在者”的观点。支持此论的具体理由有四。其一,它能够帮助我们轻易地规避了实体的变化所导致的“属性不兼容问题”。具体而言,根据常识,一根铜丝不会具有两个不同的长度,因为两个不同的长度所各自代表的两个不同的属性,无法兼容于同一个实体。但如果铜丝在被加热后,的确改变了其长度呢?在当下论者看来,面对这种情形,我们就必须说“在此之前它曾是5厘米长,而现在呢,它则是5.01厘米长”。这样一来,通过对于时态或者时间状语的使用,我们实际上已经构造出了两个作为原先长度谓词与现有时态表达之捆绑物的新谓词——如“曾是5厘米长”与“(现在)是5.01厘米长”——而原先出现在“5厘米长”与“5.01厘米长”之间的不兼容问题,却不会出现在新谓词“曾是5厘米长”与“(现在)是5.01厘米长”之间。由此,“属性不兼容问题”便不再是一个问题了。


第二个理由是:通过运用不同的时态或时间状语而构成的这些复合性谓词,我们便可以轻易地解释为何事物会发生变化——因为根据“当下论”,所谓“变化”,无非即对于如下三点的同时断言:(1)实体甲在此时对于属性F的拥有;(2)实体甲在彼时对于属性G的拥有;(3)在同一个时—空坐标中,属性F自身与属性G无法在同一个实体中彼此兼容。


第三个理由是:当下论使得我们能够轻易地将人类自然语言中的时态与时间状语表达的形而上学意义解释清楚,使得我们确信人类关于时间的语言表征系统的“无误性”(univocality);第四个理由则是:当下论的理论框架,可以帮助我们坚持“统存论”(endurantism)这种非常符合常识的形而上学观点,即下述观点:一个实体若曾存在过,那也是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存在过;它若现在的确存在,也是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存在着;它若将要存在,也是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将要存在。不难想见,根据当下论,既然时态词或时间状语均是用于进一步修饰谓述的,那么,当下论本身也就没有对与主词对应的实体自身的完整与统一造成任何威胁。


从主—谓分析的角度看,当下论实际上是将时间表述视为谓述的一部分,因此,此论肯定会增加图—1中“丙框”或者“乙框”中的内容。而作为当下论的竞争性理论,四维论的理论旨趣却意在增加图—1中“甲框”中的内容,换言之,四维论乃是一种使得“甲框”中的“实体”的数量得到膨胀的理论。根据此论,不但“当下的实体”有权利留在“甲框”,而且“非当下的实体”也可以出现在同一个框内。同时,我们也不能认为后一种实体的本体论地位是低于前一类实体——因为二者被四维论者视为同样基本的对象。至于为何这种观点被称为“四维论”,则是基于此论对于实体的下述隐喻式描述:一个空间性实体不仅具有“长”、“宽”、“高”这空间性的三维,而且也具有“时间”这第四维。


需要注意的是,也正是由于这“第四维”的存在,才使得四维论者有权利将长城在明朝的存在视为长城的一个“时间部分”(temporal parts)——其意义就类似于说“嘉峪关是长城防御体系的一个‘空间部分’”一样。不难看出,这种观点显然是对于前文所提到的“统存论”的一种否定:因为统存论者必须承认:长城在一分钟之前的存在所具有的完整性,并不逊色于其在这个分钟内的存在的完整性;而与之作比照,四维论者则认为:在任何一个时刻内,长城都无法完整的存在,因为任何一个时刻都无法包括那些必须寓居于其他时刻的“长城的其它时间部分”。在形而上学文献中,这种与统存论直接对抗的观点,也被称为“分存论”(perdurantism)。支持分存论的几种更为具体的四维论立场,则可参看表—2的概括。


表—2 诸四维论立场小结表


读者或许会说,在支持统存论的当下论与支持分存论的四维论之间,唯物论者似乎只能去支持前者,因为既然唯物论者已经接受了唯名论的立场(请参看前节讨论),那么唯物论者就必须顺带地接受唯名论的两个工作前提:第一,奥康姆剃刀原则(若无必要,请勿增加实体的数量);第二,感知优先性原则(可以被感知到的对象的本体论地位,要高于不可被感知到的对象的本体论地位)。不难想见,四维论似乎是赤裸裸地违背了这两项原则:首先,四维论的确增加了实体的数量;其次,那些不可被直接感知到的非当下对象,被四维论者赋予了与当下对象同等的本体论地位。基于以上两点,唯物论恐怕就难以接受四维论了。


不过,我们似乎也有别的理由,去劝说唯物论者不要那么快拒斥四维论。试想“德川家康在关原合战中击败石田三成”这个命题。这个命题显然是真的,而使得其成真的“使真者”(truth-maker)则是于公元1600年发生在日本的这场战役本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下论是真的话,那么我们就不能说这场战役是存在的,那么,我们也就难以解释是哪个“使真者”使得前述命题为真。一个与之平行的问题则是这样的:假设日本文化专家约翰非常崇拜德川家康。那么,按照常识,“约翰崇拜德川家康”就是一个真命题。但是,按照当下论,既然德川家康已经死于1616年了,那么,德川家康就是一个不存在的对象。那么,约翰是怎么可能与一个不存在的对象发生“崇拜”的关系呢?而如果我们采用四维论的理论框架的话,这些问题似乎都很容易解决:过去的战役也好,已死的霸主也罢,它们都是具有“现在”这个时间部分的。换言之,正是关原合战的“现在部分”作为成真者使得“德川家康在关原合战中击败石田三成”这个命题为真,而也正是德川家康的“现在部分”成为了约翰的仰慕对象。这也就是说,唯物论如果要承认历史叙述与对于历史人物的回忆可以被呈报为真命题的话,那么,唯物论者也就不得不接受某种形式的四维论。


德川家康


然而,去接受一个已经死亡四百多年的日本霸主竟然具有“现代部分”,的确实在是太不可思议了。无法容忍这种怪异性的唯物论者,或许会重新投入当下论的怀抱,并由此构造出一种针对前述质疑的更为精致的当下论回应方式——比如,说什么约翰所仰慕的并不是德川家康这个人,而是德川的某些性质(如“具有忍耐力”):这些性质既可以与“四百年前”这个时间状语捆绑在一起构成一个复合谓词用来描述德川本人,也可以与“当下”这个新状语重新捆绑在一起,以便描述一个在当下浮现的关于德川的心理对象,以此成为约翰的仰慕对象。


不过,这样的解决方案,又牵涉到了一些别的棘手的本体论难题,特别是:“性质”的本体论地位是什么?不难想见,如果“具有忍耐力”这个性质是一个前节所说的蕴相殊的话,那么,我们就很难说与“四百年前”这个状语捆绑在一起的、作为蕴相殊的“具有忍耐力”与那个和“当下”这个状语捆绑在一起的、同样作为蕴相殊的“具有忍耐力”具有“彼此同一”的关系了,因为作为殊相的蕴相殊本来就是“稍纵即逝”的。而如果我们为了维护上述这种同一关系,而将两个“具有忍耐力”重新视为柏拉图式的共相的话,那么,此论所付出的“背叛唯物论基本立场”的理论代价,或许还要超过向四维论低头所要付出的同类代价。由此看来,在诸种时间理论中唯物论者当何去何从,的确是一个牵涉广且深的形而上学难题。


唯物论需要怎样的模态理论?


与前节描述的困难相平行,一个唯物论者若要在诸种不同的模态理论中作出合理的选择,也殊为不易。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大多数——尽管并非所有——分析哲学家来说,对于“模态性”的研究,实际上就是对于“可能世界”的本体论地位的研究。在他们看来,说“某事可能发生”,就等于说“在至少一个可能世界中,某事发生”;说“某事必然发生”,就等于说“在所有的可能世界中,某事发生”。那么,到底什么是“可能世界”呢?按照图—1的精神,能够想到的针对此问的解答方式似乎就有:(1)将“可能世界”纳入“甲框”;(2)将“可能世界”纳入“乙框”;(3)将“可能世界”纳入“丙框”。


不过,根据笔者的阅读经验,在分析形而上学的文献中,几乎没有人采取上述第三个方案,因为将一个可能世界说成是一个柏拉图式共相,似乎有悖于人们对于 “共相”的下述一般认识:“共相”应当是“纯粹的”(也就是说:即使它有部分,那个部分也应当纯然是具有共相性质的)——与之相比照,一个“可能世界”却显然是实体性个体、属性、关系、时间、空间在模态算子支配下所构成的某种“不纯粹的”超级复合体(比如,让我们设想一个在其中“希拉里·克林顿赢得美国2016年总统大选”的可能世界。这个世界至少会牵涉到“希拉里·克林顿”这个实体性存在者——且不谈其它可能存在的非共相成分)。


上述说明似乎能够让唯物论者感到安心,因为在排除了将“可能世界”放置于“丙框”的可能性之后,无论其放置于“甲框”中,还是在“乙框”中,唯物论的“基本盘”应当都不至于遭致被颠覆的厄运。但更为仔细的考察将使得我们发现:(甲),将“可能世界”放置于“甲框”中的做法,会立即导致“甲框”中的本体论膨胀,而这种膨胀则必将使得已决意与唯名论结盟的唯物论者无法再遵循“奥康姆剃刀原则”;(乙),将“可能世界”放置于“乙框”中的做法,虽然能够避免前述的“甲框”膨胀问题,但是却无法对模态性概念作出一种彻底的分析;(丙),如果我们能够勇敢告别通过“可能世界”概念来研究模态性范畴的传统思路,并转而将模态关系视为“现实世界中诸配置要素之间的现有关系的衍生物”的话,那么,一种更符合唯物论精神的模态理论,或许也就呼之欲出了。以下,便是对于上述三个分论点的更为详细的说明。


对于分论点(甲)的说明如下:类似于前节中四维论者将“时间部分”也视为“甲框”中的本体论对象的做法,已故的美国著名哲学家大卫·刘易斯(David Lewis, 1941-2001)也在其名著《论世界的复多性》中将诸“可能世界”视为处于“甲框”中的本体论对象——而其中的“现实世界”的本体论地位,并不比任何一个其它的可能世界来得更为基本。而之所以这些可能世界都能够在“甲框”中找到其位置,乃是得缘于刘易斯赋予它们的三个令人瞠目结舌的性质:其一,任何一个可能世界中的任何两个部分,都在时—空上彼此产生关系(比如下面的关系:“在时间方面一者先于另一者”,或“在空间方面一者离开另一者有五公里远”,等等);其二,任何一个在时间或空间方面与给定可能世界的任何一个部分产生关系的事物,其自身也是该可能世界的一部分;其三,任意两个可能世界之间,没有任何时—空方面的关系(因此,说什么“一个可能世界离另一个可能世界五光年远”,乃是毫无意义的)。


从上述三点看来,任何一个刘易斯式的可能世界——或所谓的“在时—空方面能够被关联到一起的最大数量的对象所构成的整体”(maximal spatio-temporally interrelated whole)——均可以在时、空两方面被切割,就像一块豆腐也可以被同样地切割一样。故而,如果我们认为一块豆腐有资格在“甲框”中找到自己的一席之地的话,那么,我们也就没有理由在同框中不为诸可能世界腾出空位了。


试图控制本体论承诺施予对象之范围的唯物论者,当然很难接受这种激进的“甲框”扩容方案,因为这种观点无异于是说:不仅仅是“希拉里·克林顿赢得2016年美国总统大选”这个可能世界,甚或是“希拉里·克林顿并没有出生”这个可能世界,在实在性方面竟然均并不逊色于“唐纳德·川普赢得2016年美国总统大选”这一现实世界! 这也就是说,根据刘易斯之论,任何一个人臆想出来的可能情形(如驴子说话、母猪上树,等等),均可能对应着一个实在的可能世界!尽管他本人认为,只要我们克服对于这种怪异性的心理排斥效应,我们就不得不承认:这种本体论扩容方案将带来大量技术刻画方面的红利(比如,此论能够轻易地解释模态逻辑系统中量词的管辖对象是什么),但是,这种纯然技术方面的便利,是否就能够平衡掉其在本体论层面上的“疯狂性”,则非常可疑。


诚然,对刘易斯立场更为同情的读者或许会指出:尽管其论的确难以见容于“奥康姆剃刀原则”,但是,如果我们将此原则加以悬置,其论其实未必不见容于唯物论自身(此句中的“唯物论”,当仅仅被理解为对于“甲框”外的本体论对象的回避立场,而不论它是否会将“甲框”加以扩容)。而在笔者看来,此说虽然在逻辑上说得通(实际上也有充分的文本证据证明:刘易斯本人正是上述意义上的一位“唯物论者”,但如果此论同时遭遇一种既不过多涉及“甲框”外的的对象,又不致力于扩容“甲框”自身的新模态论的竞争的话,那么,其自然就会在大多数唯物论者面前失去自身的魅力。


由此,我们也就自然过渡到了对于前述分论点(乙)的说明。不难想见,如果我们要避免对于“甲框”中的“洪水泛滥问题”,一个最简便的办法就是通过毗邻“甲框”的“乙框”的资源来修建“防洪堤”——也就是说,我们不妨将除了现实世界之外的所有可能世界,统统视为同时基于“乙框”的“形式”与现实世界的“质料”而完成的“逻辑构造物”,而不复再像刘易斯主义者那样,视其为在本体论层面上与现实世界同具基础性的事物。这种立场也在英语文献里被称为“模态抽象论”(modal abstractionism),与刘易斯所代表的“模态具体论”(modal concretism)相对峙。


不过,正如赛德(Theodore Sider)所指出的,模态抽象论虽然能够使得我们能够在给出本体论承诺的时候遵守“奥康姆剃刀原则”,但是却无法在自身的理论构建中避免循环论证的问题。现以比较具有代表性的一种模态抽象论立场——“语言代理论”(linguistic Ersatzism)——为例,说明这一点。根据此论,一个“川普输掉大选”的可能世界P1,仅仅是这样的一个命题的集合(而不是任何实在的对象):在其中,命题“川普输掉大选”乃是成员之一,而作为同集合之成员的其它命题并不能与“川普输掉大选”产生矛盾。这样一来,任何满足上述条件的命题都可以成为该集合的成员——换言之,P1就是能够容纳满足上述条件的最大数量的命题的一个巨型集合(很显然,同样的分析也应适用于其它任何一个可能世界)。


但这里的问题却在于:我们怎么知道在一个这样的巨型命题集合中,成员之间不会发生任何矛盾呢?譬如,命题“川普选上了总统”与命题“川普选上了副总统”是不是能够同时为真,而不产生矛盾呢?很显然,即使诉诸于某人对于美国宪法的知识,这个问题也无法解决,因为我们尚且不知是否在某个可能世界中,美国宪法可以允许一个人同时成为总统与副总统。所以,仅仅从两个命题的表面形式出发,我们无从知道它们是否相容,除非我们已经通过一个预先的理由而知道它们是否可能彼此相容了——但这就在一个更深的层次上预设了“可能”这个模态概念。由此可见,模态抽象论对模态性概念的分析工作乃是不彻底的,因为此论在概念构建的工作进程中,循环地预设了需要被其所构造的东西。


由此,我们也便自然过渡到了对于前述分论点(丙)的阐述上。该论点涉及的这样一种理论可能性:既然“可能世界”的本体论地位是如此暧昧难解,我们是否可以在回避“可能世界”的前提下去探究模态性的本质呢?而具体实现这种理论可能性的,便是所谓“组合论”(combinatorialism),代表性哲学家乃是澳大利亚著名哲学家大卫·阿姆斯特朗(David Armstrong)。组合论的基本观点如下:所谓,“模态性质”,无非即在对世界的构成要素进行不同形式的组合之后所自动产生的衍生性性质。换言之,我们可以在通过对于这些组合形式的研究而发现:怎样的别样组合方式是“必然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或“不可能存在的”。


比如,对于“可能性”的某种组合论解释便是:如果四个原子(三个氢原子与一个氧原子)就是现实世界中的所有存在对象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通过不同的排列方式将其组合成不同的形式——比如一种组合方式就是“一个水分子与一个游离的氢原子”,另一种组合方式就是一个水合氢离子(它同时含有三个氢原子与一个氧原子)。两种可能的组合方式之间的差异,则完全可以通过“氢原子的电子是否被剥离”这一点来得到解释,而不需要求助于化学结构之外的解释因素。而对于“必然性”的某种组合论解释则如下所示:如果现实世界中存在着n个基本对象,那么这一点就是必然成真的:无论你如何排列这些对象,任何排列方式都不会导致少于n的基本对象数量。而对于“不可能性”的某种组合论解释则如下所示:以命题“一块豆腐重2克”与命题“同一块豆腐重1克”为例,我们都知道它们不可能同真。但为何呢?现在我们就来分析这样的一块2克重的豆腐的组成结构。我们不妨将其视为两部分:部分甲重1克,而部分乙亦重1克。于是我们就不难得出:对于这块豆腐来说,若其中的任何一个部分具有“1克重”这个性质,那么,其任何的一个其他部分也同时会具有“1克重”这个性质。


然而,倘若我们硬是要说整块2克重的豆腐同时也是1克重的话,那么,恰恰因为这整块豆腐也是它自己的一部分(任何一个整体同时是它自己的部分),所以我们就必须根据前面的这句加了重点号的句子而得到如下推论:在这整块豆腐在具有“1克重”的性质的同时,有另外一块的“整块的豆腐”也具有该性质。但这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因为在仅仅只有一块整块的豆腐在场的前提下,我们到底到哪里去找另一块豆腐呢?由此,我们就倒推出了:“一块豆腐重2克”与 “同一块豆腐重1克”不可能同真。


很显然,如果组合论的思路走得通的话,我们就不必在“诸可能世界究竟具有如何的本体论性质”这个问题上浪费哪怕一丁点口舌了,因为除了对于作为现实世界中诸构成要素(与其彼此之间的联接方式)的本体论承诺之外,组合论者并不会对可能世界自身作出任何本体论承诺。这就使得我们可以一劳永逸地断绝像刘易斯那样为“甲框”扩容的风险。同时,我们也不必像语言代理论者那样,全局地构造出一个作为语言代理物的命题集合,并为如何保证任何一个此类命题集合自身的自洽性而殚精竭虑。毋宁说,在组合论者看来,既然模态性质的衍生取决于对于既有要素之间关系的结构性观察,那么,对于世界结构的局域性性信息的获取,就很可能已经产生足够支撑模态性判断的资源。对于已经决意手执“奥康姆剃刀”不放的唯物论者来说,这实在是再好不过的选择了。


不过,组合论也并不是没有自己的麻烦。第一个麻烦是:整个组合论的话语框架,均是奠基于对于“简单对象”的本体论预设上(否则我们就无法谈论如何“从简单对象中组合出复合对象”了)。而这个带有浓重《逻辑哲学论》色彩的预设,却在《哲学研究》中遭遇到了后期维特根斯坦的严厉批判,而这一批判显然也在间接的意义上对今日的组合论构成了威胁。第二个麻烦则是:组合论在谈论简单对象的同时,还对简单对象之间的关系作出了本体论预设——而这种预设是不是又会重新引入了柏拉图式的共相概念,则同样令人担心。不过,在笔者看来,与将“可能世界”对象化(无论是在本体论的层面上还是在语言代理的层面上)所导致的麻烦相比,上述麻烦并非是不可克服的。


唯物论需要怎样的规范性理论?


正如唯物论者不得不使用主—谓判断、时间状语与模态词(以及反事实条件句)那样,他们也不得不在其语言表述中使用“应当”、“允许”、“绝对不允许”等与规范性相关的范畴(在逻辑学中,这些范畴亦被称为“道义算子”)。那么,我们又该如何在图—1所给出的范畴树形图中安排规范性范畴的地位,以便使得这种安排可以与唯物论的本体论立场相匹配呢?


按照前面数节的讨论所给出的理路,我们似乎应以如下方式回答此问:既然任何牵涉规范性的判断都必然预先牵涉到了主—谓结构、时间与模态性这三个要素,我们就首先要在相关问题领域内寻找到最合理的唯物论立场,然后再在这些立场的融合形态上构造出一种新的符合唯物论精神的规范性理论。不过,不难想见的是,无论是在不同的形而上学领域内的理论营建工作,还是对于这些理论成就在更大尺度上的整合工作,都需要付出极大的心力。而本文将“规范性问题”列在唯物论之“本体论任务清单”的最后一项加以考察,也正是基于“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的一般方法论考量。


然而,与前节的讨论不同的是,我们很难在考虑规范性的本体论基础之时,找到现成的形而上学理论作为借鉴。这是因为:今天英美的主流分析形而上学家,似乎都不将规范性问题视为形而上学研究的一部分,并想当然地认为这属于元伦理学(metaethics)的研究范围。然而,这样的“学科分工”思路却至少导致了两个问题。第一,既然“元伦理学”一般都被定义为“对于道德思想、言谈与实践中的形而上学、认识论、语言学、心理学等诸方面的预设与承诺所进行的探究”,那么,元伦理学家就不会关注那些比道德规范更为源初的规范形式——而在此前提下,若我们还是将研究规范性的任务全部“分包”给元伦理学家的话,这就自然会导致使得道德规范得以浮现的更深刻形而上学根基,始终处于昏暗之中;第二,受到休谟“实然”推不出“应然”这一论断的影响, 大量的元伦理学研究资源都被花费到了对于“实然—应然”关系的讨论之上。


尽管这一问题本身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但“实然—应然”关系这一表述方式却很容易诱导我们将“实然”当成一个整体来看待,从而忽略了在“描述实然”这个层面上所会产生的种种争议(如“唯名论—柏拉图主义” 之争、“当下论—四维论”之争、“模态具体论—模态抽象论”之争,等等)对于规范性研究所可能起到的影响。由此,我们就有理由认为:在目前的元伦理学研究与形而上学研究之间,还存在着一个非常醒目的理论空白区有待填补。这种现状也便暗示了我们:如果我们真要对“规范性的起源”这一问题作出一番能够兼顾形而上学视角与元伦理学视角的综合式研究的话,我们或许还要在现有的形而上学与元伦理学文献之外再寻找新的灵感。


而在笔者看来,作为战后新涌现出来的哲学分支的认知科学哲学(philosophy of cognitive science),或许便能够提供上面所提到的这种灵感。概而言之,认知科学哲学的基本任务,便是对于认知科学——即从计算机科学与生物学等角度对“认知”(cognition)进行综合研究的学科——的哲学前提进行系统性的探究。而与形而上学中处处存在的唯物论与反唯物论斗争不同的是,在认知科学哲学的领域,唯物论立场几乎是所有专家的本体论预设。因此,如果一个认知科学家愿意在“规范性”问题上投入心力加以思考的话,他的成果将很自然地带有唯物论的色彩。同时,目下西方学界所说的“认知”,实际上已经包括了人类心智活动的一切方面(包括道德判断),因此,一种“认知科学化的规范性研究”,自然也就能够帮助我们注意到那些为元伦理学家所忽视的、道德规范之外的规范性种类。


而若要论及近年来所发表的从认知科学哲学角度研究规范性问题的最重要学术成果,当莫过于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的著名哲学家泰勒·柏芝(Tyler Burge)的《客观性的起源》。柏芝在书中指出,为伦理学家所关注的“道德规范”远远不能涵盖所有的规范种类,甚至连“典型的”规范都谈不上。相关理由是:道德规范的落实,不得不预设具有意向状态的人类个体能够在其内部心灵机制中复制相关规范——而在柏芝看来,不少规范的落实,其实并不需要这样复杂的意识主体的存在。


关于这方面的例子,首先可以提到的乃是“统计学正常性”(statistical normality)——而此类“正常性”又构成了“信息”(information)这个今天经常被讨论的概念的基础。譬如,悬铃木树干之横截面的年轮数目,之所以能够承载“树龄”这一“信息”,乃是因为:年轮数与树龄之间的确是存在着某种统计学意义上的共变关系的——而这种共变关系又显然是与心理主体的存在无关的。同时,“统计学正常性”这个概念又预设了其与“统计学反常性”之间的界限,而这种界限本身便是“符合规范”与“不符合规范”之间界限的雏型。


 至于一种更复杂、且更值得关注的前道德之规范性,则是柏芝所说的“自然规范”(natural norms)——譬如说是一颗健康的心脏的运作所要遵循的生物学规范。就此,柏芝写道:


我所说的‘自然规范’,并不是指可以通过自然主义方式而被还原掉的规范。我所指的,乃是一种特定的展现层次——在该层次上,对于特定功能与目的性的实现乃是可能的,而这一点也组成了一种与之相关的解释资源[以解释为何会发生这些];同时,上述这一点无涉于个体到底是以积极的态度,还是消极的态度来对待相关的功能或者规范。


从形而上学角度看,这段引文值得玩味之处,便在于:柏芝一方面承认“自然规范”的“自然性”,一方面却又认为它们无法按照自然主义的方式而被还原掉。这种看似矛盾的立场,或许可以通过图—1所提供的范畴框架来加以解释:一方面,“自然规范”的实现所依赖的所有的本体论资源都必须落实于“甲框”;而另一方面,从“甲框”所溢出的理论衍生物却可以进入“乙框”,构成对于被讨论的对象的整体行为的解释资源。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我们依然要以一种忠于唯物论的方式解释这段引文的话,那么,上述引文中所说的“不可还原性”,仅仅只能是指相关的理论衍生物在解释活动中的相对独立性,却并未抹杀这些衍生物在本体论层面上对于“甲框”中要素的依赖性。


——那么,我们该怎么理解规范性因素从纯然事实中的“溢出”机制的运作呢?由于柏芝本人并不是形而上学家,他并没有在形而上学的抽象层面上给出对于相关问题的解答。不过,他通过引入相关自然科学资源所作出的相关解释,在精神上却非常契合于模态组合论者对于模态性起源的解释方式。在前节的讨论中我们已经看到了,模态组合论的核心命意,就是将特定的模态属性视为特定的世界要素组合方式的“内在性质”——也就是说,只要如此这般的世界要素组合方式被确定了,那么别样的组合方式的模态性质就已经由此被锁死了,而不会发生产生任何例外(比如,你无法从n个不可再被分解的构造要素中变出n+1个要素来)。


另一方面,一旦相关的世界配置形式的模态性质被锁死了,我们就可以在一个相对独立的“乙框”中完成对于“别样组合方式”的表征,而不必将事事还原到“甲框”中予以讨论。而柏芝所给出的对于规范性起源的自然主义解释,也正具有类似的叙述思路,只是自然科学细节的加入使得组合论者所说的“组合方式”在柏芝那里获得了更富内容的表达而已。比如,当他在讨论生物体的知觉规范性中最基础的层面——“对于事物客观性的表征”——的时候,他并不怀疑自然选择机制能够选中那些“能够具有客观表征能力的生物体”,以便提升其自身的适应性(尽管在他看来,这并不意味着知觉心理学对于知觉规范的解释可以被还原为相关的生物学叙述)。而当他说什么“心理学之所以可能,乃是因为感觉系统的生物学功能的确与表征功能比较相近;心理学之所以有趣,又是因为前述两种功能并不同一”的时候, 他实际上想表达的,无非就是下面这层意思(如果他能够按照图—1所给出的话语框架来重新表述其观点的话):“乙框”中的规范性描述之所以可能,乃是因为这种描述在所指的外延方面与“甲框”中的事实描述所指涉的外延足够接近;而“乙框”中的规范性描述之所以有趣,乃是因为“甲框”与“乙框”各自的描述层次在内涵方面无法彼此替换。


当然,若我们仅仅按照模态组合论的模式,简单地将柏芝对于自然规范性的研究成果与之比附的话,我们依然还未按照形而上学研究所要求的严格性,对特定自然规范与“甲框”构成要素之间的“内在关系”作出一种彻底的分析。而即使我们作出了这种分析,如何将相关的成果一步步回馈到对于伦理学家所关心的道德规范的讨论上去,依然将会成为一种非常艰巨的任务。不过,至少可以断定的是:柏芝从自然规范入手研究事实与规范之间关联的整体思路,乃是建立一种符合唯物论要求的规范性理论的必经之路,因为只有在最紧贴“唯物论基本盘”的地带去构建规范性理论的大厦,我们才能保证这样的大厦不会成为柏拉图主义者的庇护所。而也正是在这些作为新根据地的“自然规范性”坞堡的掩护下,唯物论者才可能有机会按照类似的构建思路,步步为营地进入道德规范性的领地,寻机与反唯物论者展开轰轰烈烈的决战。


总结


至此,以“谓述”、“时间”、“模态”与“规范”为问题的切入点,笔者已经就如何在当代分析形而上学的框架中,构造出一种相对合理的唯物论理论,给出了一些粗线条的意见。大致而言,这样的一种唯物论理论将采取此种或者彼种的唯名论立场,并依据“奥康姆剃刀”原则,一边回避对于诸多可能世界的本体论承诺,一边采取某种组合论式的模态立场。而这种拟议中的唯物论立场的规范性理论构建,则不妨以柏芝的“自然规范”概念为关键词,且以某种模拟模态组合论的思路,慢慢向“以自然主义方式解释道德规范”这一最终理论目标进行逼近。


不过,关于唯物论者当采纳如何的时间哲学立场(特别是我们当如何在当下论与各个版本的四维论之间作出选择),本文则保持相对开放的态度——而这些理论抉择是否一定会引发在其他方面的形而上学后果(譬如,对于时间四维论的采纳是否一定要导致模态方面的刘易斯主义),则亦需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不过,本文业已完成的讨论,恐怕足以向读者表明有关于唯物论的形而上学争鸣的基础性、技术性与困难性了。此外,考虑到唯物论者在进行本体论营建的同时,必须以苛严的态度面对“甲框”以外的对象的本体论地位,其在“建材”方面的选择范围,也必定要远远小于作为其敌对面的柏拉图主义者。这同时无疑也就意味着:唯物论者必须在更艰难的工作条件下与反唯物论者展开思想竞争。试问:倘若就连如此富有挑战性的哲学营建工作,都会被贴上“肤浅”的标签,那么,吾辈又当去何处寻觅哲学研究中真正的“深刻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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