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7月31日 08:17 来源:南京晨报
昨日记者从南京市政府网站获悉,近日南京市政府出台了《市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要求南京行政机关负责人对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等案件要出庭应诉。
意见中表示,虽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有较大提升,但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利益矛盾复杂多元,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此南京规定,按规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出庭应诉,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各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正职、副职负责人。
其中意见明确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范围,包括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或者对本机关、本辖区、本系统范围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代表市政府出庭应诉的案件;市区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以及人民法院指定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二审案件。
如果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向政府法制办作出书面说明。其他行政诉讼案件,可由副职负责人或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出庭应诉。
据了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已经列入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加大行政责任追究。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定期通报。
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出庭应诉、在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失职行为、未自觉履行人民法院裁判义务、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对本单位的行政败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而导致因同类问题多次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