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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福利 |非全、实习、劳务、返聘、派遣员工的最全实务总结

劳动关系的建立
1

建立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

区分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的证明要点


1)劳动关系中公司支付款项为工资

2)劳动关系管理上要求员工服从公司管理

3)个人不具有某些承揽合同的资质


3

被安排到其他单位工龄是否连续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没有劳动合同、社保、公积金的情况下,劳动关系的证明


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在劳动者,和客户签订合同,名片,没有原件的工作邮件不能充分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5

单位否认劳动关系也就放弃了对工资、考勤、入职离职时间等内容的举证权利



劳务派遣
1

劳务派遣三性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3月1日),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2

劳务派遣用工的比例应在10%以下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3月1日),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3

确定辅助性岗位应当经民主程序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014年3月1日),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4

劳务派遣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5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区分要点


劳务派遣派遣的是人,劳务外包外包的是事。区分时考虑:

1)外包公司是否有派遣资质

2)如何约定费用

3)谁对劳动者进行监督管理

4)谁支付工资


6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在承担责任上的区别


1)劳务派遣中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责任,由用工单位承担,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承担补充责任。

2)劳务关系中受伤的赔偿,考虑雇主和雇员间的民事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确定赔偿责任。


7

逆向派遣


劳动者已经在用工单位工作,双方事实上已建立起劳动关系,之后该用工单位要求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安排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原有的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务关系,此为逆向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希望通过逆向派遣,断绝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将责任推给劳务派遣公司,但他们殊不知,在司法实践中,因逆向派遣引发劳动争议后,实际用工单位除了要与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外,有时还会被认定逆向派遣无效,由其承担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退休、协保、

下岗待岗、

停薪留职


1

如何区分


退休人员:全退(领取养老金)、半退(未领取养老金)

协保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由原来单位缴纳保险

非全日制: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


2

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工作中发生伤亡单位是否担责


双方属于劳务关系,是雇主与雇员关系,按过错承担责任。

法院审判中会考虑:

1)伤害的主要原因

2)死亡与公司提供的劳动保障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

聘用全退人员合同


双方可约定解除协议的条件,不受劳动合同中病假、医疗期、年假的制约。


4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领取养老金,未办理退休,也不再交社保


双方是劳动关系,工作中受到伤害属于工伤。


5

协保人员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9月14日)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协保人员在2010年9月14日之后,在法院审判中按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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