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李某2008年2月1日到某物流公司工作,岗位为司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人民币2000元,每月月底发当月工资。 2008年3月31日李某要求公司给他加工资,公司未同意,于是,李某在当天领取工资后,口头提出不干了。李某从2008年4月1日起就未到公司上班,公司多次要求李某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但李某置之不理。 李某于2008年6月1日申请仲裁,诉称:自己主要开车到外地送货,经常连续几天工作,没有休息,公司不支付加班费。而且公司从2008年4月1日就让自己待岗,未发放工资。 李某诉求: 与该物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物流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000元,并加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500元; 物流公司支付拖欠2008年4月、5月的工资人民币4000元及25%的赔偿金1000元; 物流公司支付2008年2月至5月未订立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000元; 物流公司支付2008年2月、3月期间加班费2000元。 用人单位辩称 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是事实,但公司从2008年4月开始已经与职工订立了劳动合同; 李某的工作是司机,执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加班问题; 2008年3月31日李某要求公司给他加工资,公司未同意,于是,李某在当天领取工资后提出不干了,从2008年4月1日起就未到公司上班,公司多次要求李某到公司办理相关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但李某置之不理。李某自己提出辞职,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2008年4月、5月的工资问题。 案件结果 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劳动关系自2008年5月31日解除; 某物流公司支付李某一个月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工资2000元、2008年4月和5月生活费1022元; 李某放弃其他申诉请求。 案件评析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但是在实践中还是有员工一走了之不履行离职手续的情形。 实务操作中,可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京劳办发[1997]115号)、《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的复函>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260号)中的规定: 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或限期到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员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到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在实务操作中,以EMS寄出《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并在快递单上注明所寄文件为“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如因员工拒签而退回时,应在不拆开快件的情况下妥善保管);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公告送达即通过新闻媒介通知(即登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企业及时履行了以上程序,则可以避免因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而承担推定劳动关系存续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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