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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合同闭门会议讨论成果梳理(附合同模板)

针对经纪合同中常见的条款,会议进行了以下方面的讨论,本文为初步整理,感谢各位参会者的知识贡献,远远比这里的寥寥数语要精彩得多,我们关起门来说了好多悄悄话哦。

本文大部分内容源于参会者的观点,我仅做编辑整理工作,真正的权利人属于他们。

     本文的大纲可参见以下思维导图(点击查看大图)


(感谢参会者融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钺翰提供)

1                
会议成果

经纪合同模板

针对艺人经纪合同,目前仍依赖于艺人方的知名度来确定谈判地位。

对于大牌艺人,经纪公司趋之若鹜,合同谈判中,艺人属于强势方,因此很难用合同模板来套用,此类合同的谈判需要律师的个案参与;

对于练习生或团体艺人的签署,经纪公司整体强势,练习生处于被动局面,也缺乏谈判技能,因此该类经纪合同基本趋向于管理合同,部分条款需要专项会议另行探讨,合同模板仅可作为参考;

本次会议的成果主要针对经纪公司与一般艺人签署的经纪合同,因市场主体谈判地位原因,合同仍偏向于经纪公司一方,但适当让渡了部分权益,该部分权益对经纪公司长远来说也是有利于双方合作的,因此合同具有可适用性。

1

是否可以约定艺人对于经纪公司的考察期?

目前经纪合同的解约纠纷有增多趋势,特别是刚签约1到2年间的艺人提起的解约纠纷,因此,是否可以在经纪合同约定一定期限的考察期,类似于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在考察期内,双方都拥有一定条件下的解约权,如考察期后,双方均满意,则无需行使合同解除权。

会议普遍认为,目前练习生的经纪合同,多半会设置公司对练习生的考察期制度(即出道指标),此外,一般的经纪合同也基本会约定经纪公司的单方解约权(事实上等于整个经纪合同期限都是考察期)。但参与讨论的经纪公司法务普遍认为,在目前形势下,经纪公司不可能接受艺人对于公司的考察期设置。

就算可以接受艺人对于公司的考察期设置,也需要对如下问题做更细致的条款设计。

考察期的标准

即什么样的条件下,艺人可以行使考察期的解除权,该类标准一般应该与合同里的经纪公司的义务相关联,比如在考察期内未能完成一定量的歌曲、影视剧制作等。

解除后果

就算满足上述解除标准,艺人也不是想解除就能解除的,首先必须补偿经纪公司在考察期内为艺人付出的全部制作和宣传成本。关于这一点的补偿设计得到了与会者的一致认同。

考察期限

与会者普遍认为1年时间是比较合适的考察区间。

这一条款的设计,可以认为是给了双方一个磨合的时间,也有利于改善目前经纪合同纠纷日益增多的趋势。事实上,经纪公司一味的雪藏艺人,已经毫无资源可以推动艺人的发展,仍然用所签署的长期经纪约捆绑艺人,也是一项负累,在经纪约的前期设置双方对等的考察制度,并设置艺人单方解约的补偿机制,对双方来说都是比较合理的,也能促进行业的艺人正常流动。

此外,多位与会者表示,可以在签署合同前对艺人进行外围调查,与律师的尽职调查类似,对艺人曾经的微博、朋友圈等公开渠道等进行梳理,从而判断艺人的成熟度和基本素养,再决定是否签订经纪合同。

2

单方解约违约金数额如何界定?

关于这个问题,与会者表示很难确定一个准确的数额写入合同,但大体形成如下三个方面的意见:

补偿性违约金

补偿性违约金数额为损失数额的1.3倍。可以约定为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1.3倍(法律约定可以调整违约金,30%一般是法官调整的标准)。但也有与会者表示,可以突破1.3倍的限制,因为该类违约金的设置有时候不仅仅是为了诉讼,也是对艺人解约的一种恐吓。

惩罚性违约金

适当设置惩罚性违约金,但金额不宜过高,大体范围可以在200万-800万之间,因为会涉及到诉讼成本的问题。

分项违约金

对每一个艺人义务条款单独设置违约金数额。因为有些时候,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需要解除合同,可以单独对每个艺人义务条款设置单独的违约金数额,比如违反一次罚款1万等。

此外,对于团体类艺人,与会人员表示,经纪公司的投入很难分摊到每个艺人身上,因此在诉讼举证时有困难。对于有一些资源互换类的艺人演出合同,也很难衡量出经纪公司的成本。

3

经纪公司的义务应到什么程度?

与会者普遍认为,目前经纪公司的义务条款过于宽泛,没有量化标准,经纪公司的法务表示公司很难接受过细的量化指标,但可以接受“整个合同期限”完成一定的量化指标。为改变以往经纪合同过于站在经纪公司一方的趋势,我们建议可以在合同中增加如下表述,既不会使经纪公司义务过重,同时也相对公平,避免艺人出走。

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应为乙方安排如下演艺活动:(以下为可选)
① 安排乙方参演至少【】部在【】上映的电影或电视剧;
② 安排乙方参演至少【】档在【】播放的综艺节目,不少于【】期;
③ 为乙方制作、发行【】张EP(含【】首歌曲、【】首MV),实体和网络发行;
④ 为乙方安排至少【】场商业演出;
⑤ 为乙方举办【】场演唱会、歌手会;
⑥ 为乙方争取至少【】个【】地区的代言广告。

4

对艺人的约束需要到什么程度?

对于艺人的约束条款,会议主要集中在以下问题,即是否现行的经纪合同对艺人的管控过于严格,既包括工作,同时还包括私生活。

有经纪公司法务表示,有些经纪合同对于艺人的结婚年龄进行限制(违反婚姻法)、对恋爱、性取向等进行报备需求等,会议建议对该等约束可以表述如下:

双方同意,为了保护乙方的演艺形象,如果需要乙方对大众隐瞒某些生活细节(如恋爱、婚姻、吸烟、怀孕生子等),当甲方向乙方提出要求时,乙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由甲方综合情况决定是否公开,如甲方要求乙方隐瞒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对于艺人开网店、利用自身声誉进行的盈利活动,与会者表示都应该纳入到经纪合同的管控范围,但对于艺人没有利用自身声誉、形象进行的盈利活动,如炒股、入资其他公司等,则不应多做控制。

此外,对于危机公关的成本谁来负担的问题,会议也进行了讨论。若因艺人本身原因引起的公关危机,经纪公司支付的成本应由艺人本人支付,在分成款里予以扣除。

最后,关于对艺人的义务条款,参会人员也认为,为避免合同中艺人义务条款过长过多,可以在条款设计上将一些管理规章制度作为附件的形式展示,并可以随时增补。但也有参会表示,此举是否需要经过宣告、公示、签名等程序才能真正有效,值得商榷。

5

优先续约权的条款表述与实际操作可能性?

优先续约权是经纪合同中的常见条款,但该条款的实际操作如何尚无司法判例支撑,从条款本身的定义出发,即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

与会者提出以下两种表述:

1、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甲方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延续本合同期限,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续约且新增合约期内给予乙方的待遇不低于本合同约定之标准的,则本合同自动延续【】年,且甲方的续约权不受次数限制。但乙方向甲方书面确认其在合同到期后【】年内不再从事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演艺活动的,甲方不享有续约权。

2、合同到期前半年,双方对后续合作模式进行协商,在同等条件下,针对演艺经纪合作之上述独家权利,甲方拥有优先续约权。本合同期限届满,若双方无法续签独家的合作协议,则本合同自动延长【】年,合作类型变更为“非独家”。

 我们认为,两种方式均有可采性,特别是第二种方式具有创新性,因此均吸纳入合同模板,并把第二种方式作为第一种方式履行不能的后备方式。

6

权益分配中成本扣除应该包括什么?

与会者主要讨论了成本扣除中的税费问题,针对艺人到手金额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目前普遍采用设置工作室、有限合伙的方式。

此外,针对艺人的生活成本,建议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是否需要由经纪公司支付,如房租、美甲、美发等费用。

7

合同解除条款如何设置?

按照现行经纪合同体例,经纪公司在列举情形下享有单方解除权,但艺人想要单方解除合同,需要征得经纪公司同意,且需支付违约金,大部分与会者建议采用阶梯式的合同解除条款违约金的设置。如:

考虑到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为乙方的专业培训、推广宣传和行业交流活动投入巨大财力、物力和其他资源,以及甲方进行上述投入后将产生的预期收益,乙方严重违约、根本违约导致本合同被提前终止或解除的;或者乙方以明示或者默示的行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甲方有权按照以下标准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等全部损失:(具体金额可以调整)

(1)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一年内提出解约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2)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二年内提出解约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百万元整。

(3)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三年内提出解约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佰万元整。

(4)乙方履行本合同第四年内提出解约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佰万元整。

(5)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五年开始至本合同期限届满之前提出解约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捌佰万元整。

此外,关于合同解除条款,与会者虽建议可以约定艺人的单方解约权,如在经纪公司未能完成上述约定的义务条款时,艺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但在现今市场环境下,首先经纪公司义务条款本身是在全部合同期限内的量化承诺,艺人以经纪公司未达指标提前解除的理由可能并不成立,其次经纪公司一般也很难接受艺人方的单方解约权,因此实践中可能比较难以推广。

8

会议还对电竞战队的合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直播经纪约的签署、艺人社保问题、与未成年人签约注意问题等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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